民法典学习NO.1对党员干部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何定性?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法律对普通公民的家风建设提出的倡导性要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法律关系中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行为人违反相关义务,构成相对人请求权的基础,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例如,公民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民法典所禁止(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重婚者婚姻无效(民法典第1051条),且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民法典第1079条)。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此外,重婚的,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的,成立重婚罪。再如,行为人违反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59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由于纪严于法的要求,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法律法规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比法律对公民更高的道德要求。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从正向角度倡导党员干部应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树立优良家风,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另一方面,《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将党员干部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认定为违纪违法行为,应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因此,党员干部违反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的行为,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违法,承担民事责任,还因违反《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应被追究党纪责任、政务责任。其一,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配偶以外的人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135条关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违反党的生活纪律,应受到相应党纪处分。同时,根据《政务处分法》第40条关于“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受到相应政务处分。其二,对于党员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则分别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第136条、第138条,构成违反党的生活纪律,应受到党纪处分。其三,党员干部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违反了《政务处分法》第40条,根据情节轻重,应受到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NO.2对党员干部“假结婚”、“假离婚”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党员干部为在拆迁中获得更高补偿等不法目的与他人“假结婚”,为获得优惠放贷利率等目的与他人“假离婚”。如何认定党员干部为不法目的实施的“假结婚”“假离婚”的性质,应分情况讨论。一种情形是,“假结婚”或“假离婚”是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过伪造证件的方式实现的。在这种情形下,“假结婚”或“假离婚”这种手段本身就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若这种情形下的“假结婚”或“假离婚”是实施另一种犯罪的方式,则案件系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若两罪量刑幅度相同,则应以目的行为(主行为)定罪处罚。另一种情形是,“假结婚”或“假离婚”是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过履行正常的结婚或离婚手续实现的。这种情形下的“假结婚”或“假离婚”可以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虚假的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或“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认定婚姻关系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党员干部实施的这种“假结婚”或“假离婚”,不仅违反民法典要求,还因违反《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中有关“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规定,应被追究党纪责任、政务责任。若这种情形下的“假结婚”或“假离婚”是为了实现贪污、套取国家资金、骗取国家贷款等非法目的,构成犯罪的,应按犯罪处置,并根据纪法衔接条款,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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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民法典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常委会的要求,专题阐释了民法典和纪检监察工作有着怎样的联系,民法典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在办理“民刑纪交叉”案件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用哪些办理模式等问题。文末附第四十五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及草案说明。本书紧扣纪检监察干部如何来学、怎样来用民法典,以及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应该注意什么、加强什么、改进什么、防范什么等纪检监察干部十分关注的问题,是一部很有参考意义的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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