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不可私用,公职人员这些行为要受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公款消费,不仅耗费大量公共资金,也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违法行为主要有: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等等。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全面从严治党由此破题,作风建设成为党的建设的“金色名片”。党的十九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体党员及公职人员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明确的态度、坚定的意志和扎实的行动,再次释放出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推进作风建设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的强烈信号,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将作风建设引向深入。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时刻保持一份清醒冷静,始终保持一份坚韧执着,不断强化不敢的震慑、扎牢不能的笼子、增强不想的自觉,才能把“金色名片”越擦越亮。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公职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将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仍实施该行为,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侵犯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制度及我们党和政府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健身活动,以及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和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中国自古以来是礼仪之邦,看重人际交往。朋友、同学相互之间宴请本身不是问题,但如果宴请是用公款消费,且不属于被规定允许的合理范畴,就属于政务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虽然没有规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但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也应当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并结合具体情况,对行为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本文摘自《漫说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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