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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约定“仲裁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是否构成仲裁条款无效?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 309篇 原创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房于博、张旖潇
预计阅读时间 | 7分钟

一、问题:

如合同中管辖条款约定如下内容,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本合同存在争议时,按以下程序解决:
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2、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仲裁,仲裁机关为西安仲裁委。
3、仲裁不成,可向西安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基础知识普及

1、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与管辖权异议的区别

确认仲裁条款效力
管辖权异议
提出时间
首次开庭前
答辩期内
成立的结果
驳回起诉
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2、西安市区域内的仲裁机构
西安市区域内目前有两家相互独立的商事仲裁机构,分别为:
(1)西安仲裁委员会(地址:西安市北关正街16号仲裁大厦)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20号神州数码产业园五号楼22层)
注:由于西安市区域内具有一家以上的仲裁机构,因此,如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机关为西安市仲裁机构”将无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视为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则仲裁条款无效。

三、约定“仲裁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是否构成仲裁条款无效?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那如果合同约定“仲裁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是否属于上述或裁或诉的规定,是否构成无效?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笔者查询相关司法判例,总结如下:

1、仲裁条款有效的相关判例
观点总结:上述合同约定明确表明,双方如果发生争议,首选协商,协商不成,提交仲裁,仲裁不成,再提起诉讼,即上述约定各项是串联而非并列,具有递进关系,不存在或仲或诉的双向选择关系,因此不属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仲裁条款有效,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驳回起诉。
相关案例:
(2018)湘0426民初182号
(2016)皖01民特240号
(2016)川07民终1262号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280号
(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68号
(2014)浙绍民终字第373号……

2、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例
观点总结:上述约定既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又约定仲裁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该条款既约定仲裁同时又约定到法院诉讼,故该条款的仲裁约定无效,属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相关案例:
(2019)苏07民终957号
(2019)苏04民辖终455号
(2015)本立民终字第00036号
(2014)本民二特字第00001号
(2013)民二终字第81号……

分析上述司法判例,可以看出约定“仲裁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既有肯定的观点,认为其具有仲裁优先的意思表示,并非或仲裁或诉讼的选择性约定。也有否定的观点,认为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一裁终局的规定,违反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

此外,笔者查询了最高院的相关判例,在最高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定:《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该规定表明诉讼与仲裁这两种争议解决方法在性质上是彼此排斥的,两种方式不能并存。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是否属于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解决办法。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所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同时又约定任意一方对仲裁结果提出异议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起诉。这样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规定,违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构成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是正确的。

3、律师建议
(1)规范合同措辞
避免出现上述约定,建议大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选择仲裁或法院其中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仲裁机构,需要正确写清楚所选择仲裁机构的名称,避免出现“西安市仲裁机构”这种模糊的约定;如选择诉讼法院,需明确约定所选择的管辖法院,且需注意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相关规定,避免出现“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这种模糊的规定。
如选择了仲裁,须避免“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向XXX法院提出起诉”的这种约定。《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了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异议的申请前提和流程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无需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多此一举。
(2)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做好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衔接工作
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约定认定标准不明,必然会出现仲裁机构不受理、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致使救济途径失效的情形。
建议做好证据保存,如当事人依据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立案,仲裁机构
认定相关仲裁条款无效而不予立案,当事人转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驳回起诉;当事人需携带法院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再次前往仲裁机构申请立案。必要时,可与作出生效民事裁定的法院申请,由法院以司法建议方式通知仲裁机构予以立案。

四、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主席令第76号)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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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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