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稼轩分享 | 新冠肺炎确诊、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事实,拒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法律后果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 310篇 原创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王舒
预计阅读时间 | 16分钟

2020年伊始,华夏大地迎来了一场大疫。在全民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医护人员逆行武汉,各地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当地生产生活,共同抗击疫情之际,我们每个人应该做些什么?作为一名律师,我能做的就是守法的同时宣传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能心甘情愿的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和自我保护。

今天,我的母校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和校长发表了《给西法大学子的一封信》我看了之后心潮澎湃,我的母校校长对我和校友们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疫情阻击战,也是法治进行时。依法防控,重在依法依规、有章有序。依法防控,贵在公民守法、理性防控。在大疫面前,为了整体的需要,需要每个人以规则、纪律、公约为前提,以自觉、克制为原则,让渡出部分权利及自由,履行一定义务,以平常心、理性心来积极配合。要做好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和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

和谐社会的愿景是美好的,但不和谐的旋律也是不可避免的,在我们举全国之力去帮助确诊或疑似患者时,他们中的部分人却做出了拒不配合隔离、治疗的行为。还有人不知道自己是“密切接触者”或明知道是“密切接触者”仍然隐瞒相关情况,导致自己贻误治疗时机又传染别人,让人着急也让人痛心。本文将对三种人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拒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相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 “密切接触者”隐瞒事实,拒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密切接触者”
如果说“确诊”和“疑似”患者比较好理解的话,很多人对“密切接触者”这个概念有点说不太清楚,是不是与确诊的病人有过身体接触或面对面接触就算“密切接触”了呢?要什么程度的接触才算是“密切”。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以下简称《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触判定方法。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密切接触者”应该怎么办?
如果发现自己有可能或肯定是“密切接触者”应该怎么办呢?《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管理。对接触者管理要求如下: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拒不执行者,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1.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 14 天。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3.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具体内容见《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一版)》。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对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中密切接触者之外的一般接触者要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

由上述规定可知,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管理,如实报告自己的接触史,主动进行居家隔离或按照要求接受集中医学观察。

(三)“密切接触者”拒不报告、到处乱走怎么办?
本文要重点探讨的问题是如果明知道自己可能是“密切接触者”而拒不报告,不接受医院观察或出现症状去就医时,故意隐瞒自己是密切接触者的事实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确诊病人应当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应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预防措施。

2020年2月14日,澎湃新闻网报道了一个案例:1月25日, 李某平从重点地区返沪回到位于金山区朱泾镇的家中。1月26日至31日,李某平因咳嗽等症状多次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李某平始终隐瞒从重点地区返沪的事实。期间,其还多次出入公共场所。2月4日,李某平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现已导致55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这个案件中,李某平就是一位密切接触者,他之所以患病是因为在疫区与确诊患者进行了密切接触,他明知道自己是密切接触者且已经发生了疑似的症状,但是在就诊过程中却始终隐瞒自己是密切接触者的事实,还在确诊之前多次就医,出入公共场所。如果他第一次就诊就明示自己是密切接触者,从疫区回来现在出现了症状,那么就会由医院“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预防措施。”确诊后也会得到进一步救治,截止目前,李某平已导致55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李某平刻意隐瞒自己作为密切接触者的事实,在已经出现疑似病情的情况下仍然出入医院和公共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门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李某平已经被公安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确诊或疑似患者隐瞒密切接触史或拒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法律责任

2020年2月7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报道《全国超20人故意隐瞒致人感染被立案》。

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上述两种情形,《四部门意见》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两高就曾以司法解释方式对类似罪名进行过规定:法释[20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20003年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比可知,《四部门意见》比《两高20003年解释》更加严格,《两高20003年司法解释》强调主观恶意,要有“故意传播”的行为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的仅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四部门意见》中确诊者只要有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似患者有以上行为,造成病毒传播的即构成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们通过案例进一步了解确诊或疑似患者拒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法律后果:
患者刘某某,女,64岁,邢台市内丘县人。1月17日与丈夫、女儿、女婿、外孙一行5人驾驶私家车从武汉市洪山区返回内丘县家中。1月18日,到桥东区天一城魏少东牙科诊所看牙。1月31日,因出现气喘到内丘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月4日,因病情加重由邢台市120接到邢台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在邢台市、内丘县医院就诊期间,刘某某及其家人一直坚持否认其武汉市居住史,直到2月6日10时左右,经医护人员反复追问方才承认。经按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2月7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在该案中,确诊患者刘某某明知自己从疫区来到邢台,全家人都没有居家隔离观察,1月31日刘某某出现症状后就应认定为疑似患者,全家人都成为了密切接触者。他们应该如实报告自己的接触史,主动进行居家隔离或按照要求接受集中医学观察。但是他们全家人却“一直坚持否认其武汉市居住史”从1月31日到2月6日长达7天的时间里,全家人都不上报武汉居住史,不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出入公共场所(医院)。他们的行为造成了邢台市及内丘县排查出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密切接触人员77人,刘某某去过的牙科诊所、居住的村子,在此期间活动的场所全部封闭隔离,相关人员也隔离,他们一家人除刘某某因病去世,其外孙是否为未成年人不清楚外,如有确诊或疑似病例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暂时没有出现相关症状,作为密切接触者,除刘某某外全家人都应主动接受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管理,如实报告自己的接触史,主动进行居家隔离或按照要求接受集中医学观察。

三、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上述三类主体,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如实施了拒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相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既有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6号)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文中李某平在发病前,刻意隐瞒自己作为密切接触者的事实,拒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拒不主动告知医院进行医学观察,如果被发现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如拒不配合,则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刑事责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如上文中李某平后来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导致55名医护人员被隔离,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已经到了紧急的关头,党和国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举全国之力在奋力的与病魔做斗争,我们每一个普通人应当如实报告、配合隔离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对社会负责。故意隐瞒个人行程、密切接触史,隐瞒病情自己可能错失对疫情的诊断治疗,对家人朋友和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来说,隐瞒病情是对他们最大的伤害。

当前,医护人员十分辛苦,各地人手紧缺,在这个时候拒不配合隔离甚至故意隐瞒病情,造成他们被隔离无法工作,还会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的大局。建议能读到本文的人们向身边的人宣传,如果自己是密切接触者或已经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千万不要隐瞒病情,及时隔离或就医。 

即使暂时没有症状,只要从疫区回来或有可能是密切接触者也不要掉以轻心,主动居家隔离或做医学观察。配合村委会、居委会、物业对社区隔离和防疫的安排,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保护自己、保护家人就是为社会做贡献。只要人人都提高守法意识,行动听指挥,就可以大大降低患病几率。最后,向在疫情中默默奉献的医务工作者、城市管理者、物业保洁、快递外卖、超市的一线服务人员致敬。居家隔离的日子正是因为有你们,我们普通百姓才能衣食无忧,患病的同胞才有生存的希望。

2020年的春天是对我们国家,我们政府和我们每个人的一次大考,在迎战新冠肺炎疫情考验的紧要关头,我们首先要拿起法律这个武器,依法办事,才能打赢这场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把疫情彻底赶出祖国山河,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历史文章:

稼轩分享 | 新型肺炎疫情环境下若干法律问题备忘录(一)

稼轩分享 | 新型肺炎疫情环境下若干法律问题备忘录(二)

稼轩分享 | 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稼轩分享 | 疫情防控期间西安市各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执行的安排及线上立案贴士

稼轩分享|新冠肺炎疫情下延期开工,企业如何合规操作?

稼轩分享 | 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合规操作指南

外贸企业面对疫情的法律措施

稼轩分享|返程“战疫”,这些你需要注意!

稼轩分享|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看 企业合规管理的发展

稼轩分享|他们如何从新冠肺炎病人变成犯罪嫌疑人

稼轩分享|新型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口罩”行为的法律定性

稼轩分享|慈善捐赠引发的系列冲突是偶然吗?


※本篇文章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