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疫情之下国有企业捐赠实务
✎ 第 319 篇原创
文|杜若 刘丹 刘昊天
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
前言
2020年新春伊始,武汉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席卷全国,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疫情防控情势依然严峻,各地区、特别是武汉市和湖北省其他城市这些疫情严重的地区,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紧缺问题依然突出。为抗击疫情,打赢防控阻击战,众多国有企业勇于担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湖北疫情防控一线捐款捐物,截至2020年2月18日,中央企业累计捐款超过25亿元,还捐赠了大量的医疗防护物资以及生活用品。陕西省省属企业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疫情防控一线捐款捐物。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又是道德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作为特殊的经济实体,其拥有雄厚的经济能力,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捐赠中也无可厚非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国有企业又不同于民企,其作为国有资产的享有者,在企业捐赠方面有诸多特殊规定。国企捐赠,如何做到让爱心守法守规,拟为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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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主体合法性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是指:国有企业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以及资助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而无偿给予资金或实物的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4.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捐赠通知”)规定,集团总部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综上,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具有进行捐赠的合法主体资格。具体言之,进行公益捐赠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身份,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合法捐赠主体,具有捐赠资格;《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中央企业捐赠通知》中明确了国有企业具有进行捐赠的决策权利,但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履行特定的程序,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二、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程序
国有企业具有捐赠的主体资格,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对外捐赠需在内部决议程序并履行特定的备案及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一)总体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内容涉及大额捐赠事项,因此,国有企业如进行大额捐赠需遵循公司章程程序,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二)特别规定
国有企业除按照公司章程对对外捐赠事宜进行决议外,还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下文主要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程序和陕西省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程序进行重点探讨:
1. 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的程序
首先,中央企业应界定对外捐赠范围以及确定对外捐赠路径。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各中央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中央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其次,中央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中央企业捐赠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再次,中央企业必须设立严格的捐赠审批程序。《中央企业捐赠通知》第四条规定:各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最后,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备案管理制度。《中央企业捐赠通知》第五条规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国资委(评价局)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1)各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国资委备案;
(2)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中央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3)中央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
(4)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中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国资委备案。
因此,中央企业如在其年度安排的对外捐赠额度范围内进行捐赠的,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如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对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如中央企业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应及时逐笔向国资委备案。
2. 陕西省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程序
根据《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陕国资收益发〔2010〕40号)的相关规定,陕西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对外捐赠应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形成董事会决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外捐赠应经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决议。
(2)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0亿元,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3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100万元的;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5亿元,未达到10亿元的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25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70万元的;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元,未达到5亿元的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2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50万元的;上年度利润总额未达到1亿元,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1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30万元的,应当报省国资委核准。
(3)对按照前款规定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董事会或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报省国资委。核准材料应包括对外捐赠请示、相关会议决议、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和捐赠方案等。省国资委收到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核准同意后,企业办理捐赠有关手续。
(4)对不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相关会议决议、捐赠方案和捐赠协议等。前款与本款所称捐赠方案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内容。
(5)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省国资委备案。
(6)企业对外捐赠情况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陕西省国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在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内部决议后:
(1)对不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2)对在一定额度内的大额企业捐赠,应当报省国资委核准。同时,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无论金额大小需及时逐笔报省国资委备案。
笔者认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突发性及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支出,陕西省国资监管企业至少应履行备案程序,如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额度,对外捐赠前应报省国资委进行审批。
另外,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对疫情防控捐赠应依法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带来的挑战。针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财政部2020年2月13日颁布《关于国有金融企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五条提出的“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采取电话、视频等多种方式,履行相关公司决策程序。
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一)国有企业捐赠非货币资产是否需履行评估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国有企业十三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但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以公益为目的的无偿捐赠资产行为不属于该第六条规定的任一经济行为,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不进行评估,且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捐赠以医疗物资、设备、生活物资等为主,可以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依据,除非有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一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违法捐赠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均属于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其相应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在本次疫情防控捐赠过程中,不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针对疫情做到精准捐赠,切实将疫情防控物资使在刀刃上,但同时应当注意在捐赠过程中遵循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程序及国资部门的备案和审批程序,做到让爱心守法合规。
四、结语疫情危机下,国有企业理应义不容辞扛起抗“疫”大旗,在危机时刻尽显国企担当,同时国有企业也应守法合规地进行对外捐赠。疫情似火,同舟共济,鄂地有难,八方支援。相信在全国各界乃至全世界的共同努力下,以及众多英勇逆行的医护人员奋不顾身的投身到抗疫一线,我们定能战胜疫情,迎来春暖花开。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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