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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执行证书未载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整理汇编|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翟孙斌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焦点问题

执行证书未载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裁判要旨

法律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规定了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规定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和对义务人惩罚的双重功能。在执行证书生效日之后,应依法应同时计算执行证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案情简介

一、2005年6月6日,广州市公证处依农行流花支行申请,就其与泰和公司、永耀公司等借款事宜作出(2005)穗证内经字第42770号公证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载明:“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整,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暂计至二00五年三月二十日止利息人民币肆佰柒拾叁万肆仟玖佰壹拾肆元柒角玖分,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其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2011年9月,农行流花支行与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农行流花支行将其对泰和公司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同年,执行法院裁定变更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三、2014年1月15日,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与正中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将其对泰和公司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正中公司。同年,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正中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四、2015年9月24日,执行法院就执行款金额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其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项载明:“执行公证书未指定履行期间,从执行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即2005年7月15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2014年8月1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为: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明确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365×迟延履行天数×2;2014年8月1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计算公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息之外的金钱债务×0.000175×天数。”


五、正中公司和泰和公司均对该通知书内容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利息的计算期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原1991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法律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规定了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规定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和对义务人惩罚的双重功能。《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解释》第一条对该规定的精神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05)穗证内经字第42770号公证执行证书载明:“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整,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暂计至2005年3月20日止利息人民币肆佰柒拾叁万肆仟玖佰壹拾肆元柒角玖分,以及按法律规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所谓“清偿日”即债务实际给付完成之日,本案执行依据已明确要求债务人支付一般债务利息至“清偿日”。因此,在执行证书生效日之后,本案依法应同时计算执行证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7/1)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8/1)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来源

广州正中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永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执行案【(2016)最高法执监430号】


编辑|稼轩文编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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