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回听| 浙江工商官员权威解析2016典型反商业贿赂案件及2017最新执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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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杭州地区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B公司转手将产品销售给C公司。
A公司为稳定销量,同时害怕检查,把原本应该输送给B公司的利益,以赠送样品的方式直接向C公司支付利益,且C公司未将该批物资如实入账。
杭州工商以商业贿赂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A公司不服进行上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工商局的看法。
【官员解析】A公司利用隔代的利益给付稳定自己的客源,给付的主体不是交易的对象,但C公司是可以给A公司带来利益影响力的第三人,同样可以构成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益交给对方单位、个人或交于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无论交付利益的对象是交易对方或第三方)都属于商业贿赂。
【案情简介】嘉兴地区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品牌啤酒经销商同某娱乐会所签订协议,约定了正常的销售折扣。
实际该经销商除了依约向娱乐会所支付返利外,还将会所销售的啤酒瓶盖回收,按照每只瓶盖0.5元的标准直接在酒水货款中予以扣除。嘉兴工商以商业受贿对娱乐会所进行了处罚。
娱乐会所以该笔返利已经如实入账为由上诉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后法院还是支持工商局的做法。
【官员解析】无论入账与否,只要利益不正当,且以不正当利益去引诱交易机会,以引诱交易为目的,影响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商业贿赂。
在本案中,会所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会因为经销商额外支付的0.5元瓶盖回收费极力向消费者推销该款啤酒,而没有支付啤酒瓶盖回收费的经销商显然不会得到如此待遇。
经销商这种以引诱交易为目的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竞争对手,属于行贿行为,而娱乐会所收受该瓶盖费则属于受贿行为。
【案情简介】金华地区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汽车4S店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并获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实践中,4S店负责将购车用户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负责自行联系推销保险,然后根据实际发生业务量计算代理费给4S店。金华工商以商业贿赂对4S店收取保险代理费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4S店以自己签订过合同且有保险代理许可为由上诉法院要求撤销。经过二审法院支持工商局的做法。
【官员解析】在本案中,4S店确实是具有保险兼业代理的资格,保险公司要提供给该公司代理费,就需要该公司在授权的范围内替保险公司代办保险的业务。
但根据工商部门的调查, 4S店并没有实施任何办理手续的行为。仅仅是把自己所掌握的顾客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其他事情都是保险公司进行,这个代理行为就变成了汽车4S店向保险公司出售大量的对保险公司竞争有利的客户信息。
代理费用的支付并非基于4S店履行了代理合同,而是4S店不劳而获。所以该4S店是假借代理费的名义实则收取贿赂,构成商业贿赂。
【案情简介】嘉兴地区工商部门在检查某房产中介时发现,其主营业务收入中有一笔来自某资产评估机构支付的“咨询费”。究其原因是房产中介向该评估机构介绍客户后获得的返利。
嘉兴工商以商业贿赂对房产中介进行了处罚。房产中介以自己如实入账等理由上诉法院要求撤销,经过二审法院支持工商局的做法。
【官员解析】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竞争机制的破坏性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本质特征,也是鉴别商业贿赂的基本标准之一,即这样的利益支付和收取行为是否会对正当的竞争行为发生扭曲,破坏正当的竞争行为。
在本案中,房产中介掌握着需要进行二手房交易评估的客户信息,这些客户信息是评估机构需要进行争取的对象,是评估机构的潜在客户。在公平竞争机制下,评估公司想要争取到这些客户,需要通过广告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合理降低价格来实现。
但房产中介收取了评估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支付的利益和财物,这些客户的信息就单独给到房产评估公司,排除了其他的房产公司的正常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机制,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个行为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房产中介陈述咨询费是向评估公司提供了房产的真实价格等信息,但从房产中介提供的证据看,这些数据仅仅是房屋成交的价格、装修的情况、双方客户的信息(如联系电话)等。
但评估公司完全可以从客户方面了解这些情况,也可以对房产进行现场勘察进而掌握到房产的交易价格、装修情况等信息,并无必要向房产中介支付高达60%的评估费。
即在评估费中的60%是提供给房产中介,而并没有让利给消费者,这笔咨询费的支付,对价明显不合理,是假借咨询费进行商业贿赂。房产中介以自己如实入账等理由主张撤销,但是否如实入账并不影响商业贿赂的成立。
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定性存在“同语反复”,以及用列举式方法进行说明,造成了很多弊端。在实践中,大家都会有很多困惑,无法清晰区分很多与商业贿赂类似的行为,造成概念外延的交叉,在法律适用上非常容易引起争议。
例如作为商业贿赂的附赠与有奖销售在行为形式上就无法明确区分。其次,通过列举式界定,不能穷尽所有情形,给经济活动中出现的疑似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带来了较大的争议,例如生产商向终端销售商提供促销费或专场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就存在广泛的争议。
最后,由于法律解释的缺失,不同机关和执法人员对于商业贿赂理解和认识没有一致的标准,这样既可能放纵某些确实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也有可能影响到合理正当的商业交易,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通过一些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商业贿赂进行重新的认识和界定,比较符合今后的执法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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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总结
LCOUNCIL每月速递
本篇完整报告收录于LCOUNCIL《每月速递》2017年3月刊。
《每月速递》将LCOUNCIL每个月举办活动中的精华,以原汁原味的方式向读者呈现,让未能参与的同行身临其境,让亲自体验的同行温故知新;它是一个舞台,无论是企业法务,还是律所律师,亦或是法官官员,都可以在这个舞台上表达的思想、分享经验,以启发更多法律人的思考;更是一个载体,既承载着LCOUNCIL“专业分享,价值创造”的使命和初衷,也承载着每一位读者对LCOUNCIL的殷切期望,期待我们不断创新,期待我们更加专业。
本期《每月速递》内容有:
政府调查与刑事辩护——企业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的内部调查及证据固定技巧;
劳动法——企业竞业限制协议及未签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及认定的地区性差异;
合规与反腐败——浙江工商官员权威解析2016典型反商业贿赂案件及2017最新执法趋势;
公司法——官员权威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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