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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中央宣布严打"职业放贷人",严禁5种放贷行为(新规全文+权威解读)|法客帝国

银保监会👉 法客帝国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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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 |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

  •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内容摘要:2018年5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通过官网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

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 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 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 严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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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0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2018年4月16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


2.问:出台《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


3. 问:《通知》明确的信贷规则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4.问:《通知》严禁了哪些非法活动?


答:《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同时,《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5.问:《通知》要求如何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


答: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附: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利、解决历史遗留冤案及产权保护新政系列政策形成沿革和过程

联系咨询: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唐青林律师(电话/微信:18601900636

  1.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的5种干预司法的行为;

  2.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15种干预司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3.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4.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5.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6. 2016年3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7. 2016年6月,公安部在雷洋案发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8.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9. 2016年8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10.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11. 2017年1月10日,最高检出手:严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典型冤案,加强民企产权保护(全文详解)

  12. 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重磅新规!彻底解决涉财产冤案,为民营企业提供明确预期(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13.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14. 2017年11月22日,中央重申:抓典型!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纠正真正取得突破,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国务院

  15. 2017年12月14日,突发!最高检通知:严禁将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办,确保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提振信心(详解)

  16. 2017年12月16日,最高检重拳出击:公安应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严禁滥用强制措施,8种情形将追责!(产权保护再加码)

  17. 2017年12月28日,终于动真格了!最高院正式启动三起涉民企产权典型案件审查(更多财产冤案亟待解决)

  18. 2018年1月3日突发!最高人民法院院1号文件:严禁刑事干预经济纠纷,立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法〔2018〕1号】

  19. 2018年1月23日,突发!中央政法委要求:2018年抓紧纠正一批典型民企产权冤案,树立企业家信心

  20. 2018年2月2日,最新!最高院:什么样的产权冤案才能作为典型被纠正?(最高法院公布7个典型)

  21. 2018年2月9日,最高法院:坚决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严惩办案潜规则和司法腐败

  22. 2018年3月20日,中央明确了!政府不能把合同当做废纸,"新官不理旧账"将被严惩(详细全文)

  23. 中央《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司法政策汇编(2017第4版)》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1)涉及刑事案件的财物处置规范

    👉(2)民企投资和产权平等保护问题

    👉(3)滥用刑事措施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4)滥用司法措施乱查封乱执行问题

    👉(5)对企业家滥用拘捕等刑事措施问题

    👉(6)民企和企业家产权取得的原罪问题

    👉(7)规范公检法司人员行为的有关规定

    👉(8)禁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政策文件

    👉(9)冤假错案的查处办理和平反恢复问题

    👉(10)责任人员的追究和损害赔偿有关问题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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