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名单和管理办法
11月25日,国家文物局在官网发布通告,拟将7家单位列入第六批重点科研基地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科研基地是国家文物局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管理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阵地。主要任务是围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针对该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科研基地是依托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依托单位三级管理。
自2005年起,国家文物局先后认定了五批23家单位为重点科研基地(附后),这些基地已经为我国文博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于公示第六批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拟认定名单的通告
根据《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组织开展了第六批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申请与认定评估工作,经研究,拟将下列单位列入第六批科研基地认定名单并公示:
一、木结构古建筑安全评估与灾害风险控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北京工业大学)
二、文物本体表面监测与分析研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天津大学)
三、城市考古与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四、石窟寺文物保护工程技术集成与应用研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石窟寺文物数字化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浙江大学)
六、馆藏壁画保护修复与材料科学研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北工业大学)
七、水利遗产保护与研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公示期为15天,如有异议,请在2016年12月9日17:00之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联 系 人:沃浩伟
联系电话:010-5679210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科技与信息处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1月25日
前五批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名单
(23家)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重点科研基地 (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设立和运行管理,鼓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职能。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该领域中的重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科研基地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对科研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科研基地实行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依托单位三级管理。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是科研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科研基地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科研基地的认定、撤消;
(三)组织审定科研基地承担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及重要国际合作项目,并安排必要经费;
(四)组织对科研基地及其所承担项目的验收、评估和考核。
设立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是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及监督科研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申报科研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三)审定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组成;
(四)落实科研基地运行的配套经费;
(五)配合国家文物局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
第九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科研基地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为科研基地提供政策支持、后勤保障、经费配套等条件;
(二)负责公开招聘科研基地主任;
(三)协助组织单位配合国家文物局做好对科研基地的评估与考核。
第十条 科研基地按照依托单位申请、组织单位推荐,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一条 拟申报的科研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目标,具备承担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及重要国际合作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研究群体,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
(四)应确保科研基地正常运转所需经费投入;
(五)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科研基地由依托单位提出、填写《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认定申请书》,上报组织单位;
(二)组织单位对申请书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国家文物局。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国家文物局负责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相关研究方向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7-9人,依托单位人员原则上不担任专家组成员。专家组协助完成科研基地的遴选工作;
(二)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产生初审清单,其数量不超过计划数的两倍;
(三)专家分组赴通过初审的依托单位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四)专家组根据考察意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优先次序,产生预备清单。预备清单和综合评估意见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平台、《中国文物报》等媒体公示,公示期十五天;
(五)国家文物局根据专家综合评估意见和公示结果,审核认定科研基地名单。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认定的科研基地名单向依托单位颁发科研基地证书、授牌。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科研基地主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科研基地主任任期3年,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科研基地主任的一般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
科研基地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任聘任,负责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
科研基地人员由科研基地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科研基地推荐,经组织单位核准,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由科研基地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2)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为3年。每次换届更新率不低于30%。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承担的研究课题参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每年举办一次国内学术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基地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文物局和依托单位共有;科研成果的申报、登记、评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科研成果的发表均应署依托单位和科研基地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研基地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具备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研基地信息化工作。科研基地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科研基地的动态信息,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每年按照《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评估规则》对科研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地每年年终编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年度工作年报,依托单位配合组织单位对科研基地工作进行评估,报国家文物局考核。
第二十六条 科研基地年度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对考核未通过的科研基地,在组织单位监督下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类别)××(依托单位)研究中心或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 of××(依托单位),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Cultural Heritage。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文物局。
综合来源:国家文物局官网 博物馆头条微信公众号(ID:Art_News)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文博圈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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