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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不是一码事儿:股权不同于矿权、股东不同于公司

土小语 土言土语
2024-09-15

总第789篇2022第68篇

【导读】

#股权转让不等于矿业权转让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与公司转让其矿业权、土地使用权本来就不是一回事,但股权变动往往会伴随资产控制效应的变化,特别是涉及控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的,很容易让人混淆二者。


之前写过一篇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与股权转让区别的点开链接阅读),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类似,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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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言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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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不是一码事儿

 

矿业权转让和公司股权转让都是企业经营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以实物财产转让形式取得目标矿业权,或以虚拟资本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都可以达到实际开发利用目标矿产资源的目标。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移,因此容易让人对二者的界限模糊起来,比如,有人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矿业权部分或全部份额也发生了转移,所以股权转让特别是控股权转让也可以视为矿业权转让,应当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否则,即构成非法转让矿业权。这种认识其实是混淆了公司股东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在经济学、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界限是十分清晰的。


一、关于公司、股东、股权、矿业权


《公司法》第3、4条对股东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二元结构进行了规范确认。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的独立人格,即能以法人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并以法人自己的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者,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和公司是不同的法人主体,二者不能替代和混淆。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股东)由于向公司投资而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属于矿业权人(公司)的法人财产,与公司股东并无直接关系。

股东股权和公司矿业权具有明显的二元区分,是两个完全不同主体拥有的完全不同的权利。



二、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的区别

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及股东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二元区分,使得矿山法人企业的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具有明显不同:
一是交易标的不同。股权转让中,作为转让标的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由股东个人享有,是虚拟资本,即股东依法所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矿山企业本身法人财产,包括矿业权本身并不发生转移;在矿业权转让中,转让标的则是矿业权,属于矿山企业的实体资产,由矿山法人企业享有,属法人财产权。
二是交易主体不同。股权转让是股权受让人与矿山法人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即拥有公司股权的股东之间或股东向其他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而不是矿山企业本身,矿山企业法人资格本身并不发生变化;而矿业权转让则是矿业权受让人与享有矿业权的矿山法人企业之间的交易,即作为矿业权人的矿山企业向第三人交易。

构成矿业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矿业权权发生了转移;二是矿业权转移行为存在于两个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给另一个民事主体,即转让方、受让方必须在同一时点同时存在。在这种方式下,转让双方直接以合同方式约定矿业权转移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后转让方不再享有矿业权,受让人取得矿业权。


就公司法人财产而言,比如公司依法取得的矿业权,作为法人财产时已表现为货币化或股份化的形式,是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时,只是股东发生变动,拥有矿业权的公司法人并未改变,矿业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也未发生改变,仍属于矿山企业的法人财产,因此,明显不属于矿业权转让的范畴。例如,A与B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依法取得了D矿山的矿业权,之后股东A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了E,此时,C公司的股东变为B和E,但D矿业权人仍为C公司,并未发生变化,矿业权也未发生转移,因此,只能说C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动,但不能认定矿业权权发生了转移。


三是交易的审批程序不同。股权转让无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但受公司章程约束;矿业权转让则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尤其在未经批准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上目前还存在较为复杂的理论认识和实践处理。
四是适用的法律不同。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除受发起人股权转让年限,竞业禁止,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审批监管程序等限制外,采取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矿业权转让则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转让方式、转让条件以及受让主体的资质条件等方面多有限制。

五是登记部门不同。矿业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方领取新的矿业权证书。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则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


六是发生税费不同。矿业权转让时,发生的税费有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所得税等。股权转让时,主要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七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股权转让中,矿山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未发生变化,其所享有的矿业权及其他财产的权属不发生转移或者变更;矿业权转让则以矿业权主体变更为实质表征,外观上亦需将矿业权权属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

 

股东股权转让与矿山企业矿业转让的根本区别在于,股权转让是股东的行为,是虚拟资本转让,受《公司法》调整,不能认定为任何特定实体资产包括矿业权的转让。股东取得股权,意味着取得了对公司一定程度的财产支配参与权与收益分配权,而不是某个特定财产的拥有权,只有在公司财产分割时才能确认具体财产的权益。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如公司仅有矿业权),也不能理解为特定财产的转让。矿业权的转让,则是公司行为,是特定实体资产的转让,受《矿产资源法》、《民法典》等调整,与股权转让有本质的不同。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违法转让矿业权的认定中,也不把股权转让视为矿业权转让,详见查处规程解读 | 违法转让矿业权那些事儿--违法转让矿业权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责任点开链接阅读


三、司法机关意见

正是因为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如此不同,因此在相关司法认定上一般都将二者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明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矿山法人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未变更矿业权主体,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不应受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限制,不因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而产生效力瑕疵。
人民法院普遍认为:股权转让并不必然涉及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基于民商法上“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应是现实的、真实发生的,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合同形式是虚拟的不同。
第二,任何股权变动都会伴随资产控制效应的变化,不能因股权转让对特定资产的控制权变化而认定为特定财产权转让。不能单纯依据股权转让比例来区分股权转让还是矿业权转让。
第三,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矿山法人企业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动机,多数是基于政策环境或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希望通过诉讼来撕毁合同转移风险,如果认定股权转让无效实际就是纵容了此种有悖诚信的行为。就实际做法来说,各地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民商事审判中,对矿山法人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多数按照有效来认定。
当然,对于特定矿业权,需要审核矿山法人企业的股权变化是否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违反关于特定矿种勘查、开采主体资格限制,是否违反关于外商投资的禁止性规定等进行审慎检视,保证国家能源战略安全。

法院认定矿业权转让的标准一般是:矿业权在不同的主体间发生了转让或者矿业权主体发生了变更,具体可参见以下司法类案:在(2011)新民二终字第00028号新疆高院的上诉人付明虎、张建都因与被上诉人黄兵、葛宝军及原审被告新疆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正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哈巴河县恰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法官认为采矿权系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下,属于目标公司的财产权利。股权转让方所转让的是其在目标公司所享有的股权,采矿权人仍为目标公司,所谓股权转让的行为变相转让采矿权及须履行审批手续的上诉理由混同了股东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利各自的独立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之一,(2014)民二终字第205号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薛梦懿、薛梦蛟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公报案例之一,(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中,法官均认为不涉及矿业权人的变更,案涉合同属于股权转让合同,不能认定为矿业权转让合同,交易行为当然不需要矿业权转让审批。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672号案中,法官进一步阐明鉴于案涉交易完成后采矿权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虽然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转让采矿权的内容,但事实上采矿权并未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转让,涉案转让协议的实质仍为股权转让而非采矿权转让,当然不需要履行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
点开链接阅读: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储量核查与矿权转让审批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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