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两男子在梨树下种植三七要被追究刑责?
【导读】
#地类 破坏农用地罪 梨树下种三七 耕地上轮种三七#
土言土语您和5.9万+不动产专业人士一起关注的公众号
2017年年底,李某分别与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朝阳村委会史家庄村民小组13户农户签订林地租赁协议,并承诺种植果树。之后李某在租赁的林地中种植了梨树,因梨树尚小,需要两年左右才能嫁接,陈某便与李某商议在李某已种植的梨树下种植三七。2017年11月30日,陈某与李某签订三七种植合作协议约定,以李某出土地,陈某出种植技术及启动资金的方式合伙种植三七。陈某、李某在未办理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至今擅自在种植的梨树下非法种植农作物三七。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李某在安宁市史家庄村小组占用种植三七的地类为林地,林种为用材林、薪碳林及经济林,占用林地的总面积为164.49亩。公诉机关指控认为,陈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安宁法院提起了公诉。
也就是说,2017年李某对流转的林地改造种植梨树,因梨树尚小,李某、陈某合作在梨树下种植三七,被公安机关认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官在庭审后还进行了释法教育。
反复看了这个报道,实在是意外和懵圈,看不明白有关部门的操作是为哪般?难道我们过去学的法都是假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可以这么认定吗?农用地利用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难道不是合理和集约利用、发挥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吗?梨树尚小套种三七到底违反了哪个法?这两个农民真有罪吗?总觉得写着“荒唐”二字。
在云南工作过两年,对三七还算了解。云南是三七道地产区,三七是五加科人参属草本植物;三七根是重要的中药材,三七花、茎叶和须根也是云南地方特色食品(有点类似土豆、红薯、木薯等,差别主要是生长期不同);三七种植主要集中在高海拔高寒山区的一般耕地,一般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七一般与粮食轮作,三七从播种育苗开始,一年后从育苗田移栽到大田,移栽后一般一年半到两年收获,收获后接续轮作种植玉米其他粮食作物;种植三七后,土壤中有机质、微量元素有明显增加,土地肥力得到改善和提升,有效促进后茬作物生长,作物增产明显。两男子合法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对林地进行改造,将树种改为梨树,因梨树尚小,在树下套种草本植物三七,林、草综合利用,不还是农业用途吗?哪里改变土地用途了?这不正是土地的综合利用吗?不是值得推广宣传的林下经济吗?为什么有关部门会认为这是违法行为,还要追究种植三七两男子的刑事责任,这会不会很荒唐?到底是砍伐改造林木手续不全还是因为梨树下种植三七?从法官的庭后释法看,有关部门认为林下经济可以搞,但从事林下种植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砍伐、承包等手续,否则便会违反相关法律,甚至受到刑罚惩罚。但从引用的法条看不出违法在哪?由此联想到此时各地正在进行的国土年度变更调查和耕地减少考核,会不会也存在类似问题呢?
还以占用耕地临时种植三七为例,一些地方在年度变更调查时机械套用土地分类标准,把此类情形一律认定为园地,作为耕地流向园地而减少,进而要求进出平衡,必须整改和恢复,并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地方为应对耕地减少的考核,大概率会清理拔掉耕地上农民轮种的三七。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耕地上轮种草本食药同源的三七植物,并未改变耕地的耕作层和耕作本质。国家现行地类标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点开阅读)、《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点开阅读)、《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自然资源部《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2年度适用)等,对园地都是这么规定的: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园地分为果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地,其他园地是“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多年生其他作物的园地”。确实,单从上述标准对“园地”的定义看,耕地上轮种三七,三七生长期确实超过一年,一般从育苗田移栽到大田后要生长一年半到两年才收获,以叶、花、根等为收获物食用药用,似乎定为“园地”也是理所应当的。但同时,三七毕竟和耕地上种植果树、林木等木本植物不同,三七是草本植物,可药可食,没有改变耕地耕作层和耕种性质,不会连续种植三七,因防虫害需要,三七种植一茬就必须与玉米等粮食作物轮作,上述地类标准对此实际上也有说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点开阅读)、《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和《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2年度适用)对耕地的定义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点开阅读)对耕地的定义是:“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作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按照这些标准对“耕地”的定义,耕地上临时轮种三七更符合“耕地”,变更调查时作为耕地更为合适。加之耕地园地进出平衡,一年半两年后轮种粮食还要再流入,来回折腾。如果简单机械教条式只看“园地”定义把这些耕地上临时轮种三七等都变更为园地,不但不符合实际,更是人为增加变更调查和管理的难度与工作量,人为引发冲突,机械地要求整改消除的话,层层要求下去,最终基层很大可能是要对这些耕地上临时种植的三七拔除清理,农民利益受损返贫,干群关系紧张对抗,甚至由此引发各类群体性事件和暴力事件,以及供求市场波动......梨树下种三七被追责和耕地上临时轮种三七被要求整改,有类似之处。有关机关可能对基层实际了解不够,处理相关问题时对法规政策的运用简单机械,只见法条不见法理,甚至不讲其他法规,存在简单机械运用某一规定问题,在判断问题时少了“该不该办的价值判断”......古时候都讲要“天理国法人情”,现在更需要相关部门真正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让管理政策措施符合实际,同时,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避免合成性谬误,讲常识讲逻辑,避免此类事情发生。附: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要坚决制止乱占耕地、林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农民可以科学经营林地,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林荫优势从事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复合生产经营,使农林牧各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但必须注意的是,从事林下种植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砍伐、承包等手续,否则便会违反相关法律,甚至受到刑罚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
相关链接
发布 | 新版土地用途分类国标发布实施:有哪些新变化?附土地用途分类新国标全文
现状和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统一标准出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该如何判定现状地类,自然资源部明确相应认定转换规则!
“三调”显示:全国耕地19.18亿亩,10年净减1.13亿亩
林地还是耕地?以三调成果为基础,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明确认定标准(附通知全文)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如何跨省域调剂,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出台实施办法了!
土言土语 | 项目用地方式(37+)大全:土地政策最新解读与集成应用(发展人员、土管人员必读)
“大棚房”清理之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用地路在何方?(附12+用地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