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2年度适用),附土地分类标准
【导读】
#国土变更调查 土地分类 地类认定 进出平衡#
记得以前在人大土地管理系学习以及在原国家土地局地籍司工作时,有一个很清晰的概念:地籍调查和测绘是有本质区别的,地图测绘要求“所见即所得”,要严格按实地现状测量,地籍调查则必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要调查很多实地不存在的权属界线、地类、容积率、用地条件等要素,不能简单“所见即所得”,必须把相关管理要素一并调查清楚。
看了三调及以后的年度变更调查要求,似乎更强调“所见即所得”,不再看重管理要素。特别是看了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2年度适用),落伍的感觉更为强烈。比如规程对新增耕地认定,强调:“新增耕地现状是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年底调查时已收割的,提供日常变更举证信息)。现状是荒草、推土、翻耕起垄等未耕种状态的,按现状调查,土地整治验收文件或承诺播种等方式不得按新增耕地未耕种调查。”,也就是说认定是不是新增耕地,并不是据是否具备耕作层要等耕作条件,也不是根据农业部门、资源部门的耕地开发整理验收文件,而是要根据地上是否有农作物,且必须出土长苗等;那已批准建设用地上临时耕种农作物会被认定为耕地吗?东北新开发耕地验收了,但已过耕作季,是否就不作为耕地?南方冬季水田收割后泡田会不会被认定为坑塘水面?休耕的耕地长了草会不会被认定为荒草地?还有在5月4日[荒唐!两男子在梨树下种植三七要被追究刑责?](点开查阅)一文中谈到的套种或在耕地上临时种植三七等草本作物,不会真被认定为园地吧?过于强调“所见即所得”会不会太简单化了,会不会失去土调查的价值判断?不是根据染色体而要根据穿衣服的颜色判断男女吗?起码要看看有没有喉结吧?脑袋有点懵,总觉得哪有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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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of annual land use change survey
(2022年度适用)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
本文件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J均为规范性附录。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总则与要求、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土地权属状况更新、统计汇总、成果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与更新等。
本文件适用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989-20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35650-201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基本技术规定
CH/T 9009.2-2010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 000、1:10 000、1:25 000、1:50 000、1:100 000 数字高程模型
TD/T 1057-2020 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字正射影像图 digital orthophoto map(DOM)
经过正射投影纠正的影像数据集。
3.2 数字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DEM)
用一组有序数值阵列形式表示地面高程的一种实体地面模型。
3.3 土地利用遥感监测 land use remote-sensing monitoring
应用遥感技术,对特定目标或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信息进行的监测。
3.4 更新数据包 update packet
用于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更新与上报的数据包,包含年度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统计报表、数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3.5 地类图斑 parcel of single land type
单一地类的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权属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
3.6 临时用地 land for temporary use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7 用地管理信息 information of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未利用地开发审批、土地供应审批、土地整治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相关信息。
4 总体原则与要求
4.1 目的与任务
4.1.1 目的
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及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基础上,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通过县级实地调查,省级、国家级核查,掌握年度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满足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保障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4.1.2 任务
4.1.2.1 开展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以下简称“遥感监测”)。采集本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制作DOM,内业判读提取建设用地、农用地等土地利用变化信息。
4.1.2.2 土地利用现状年度更新和日常变更。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地籍调查和自然资源日常管理成果,通过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查清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4.1.2.3 土地权属状况更新。依据不动产登记成果,形成土地权属状况更新成果。
4.1.2.4 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将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信息逐级更新县、市、省和国家四级国土调查数据库。
4.1.2.5 成果核查。利用DOM及地方提交的举证信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比对核实变化图斑地类及属性变更的正确性,及时修正调查成果。
4.1.2.6 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利用“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结合年度所有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等竣工验收资料,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4.1.2.7 成果汇总分析。包括各级调查单位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编写等工作。
4.2 基本调查单位
县级行政辖区。
4.3 土地分类
4.3.1 土地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工作分类以GB/T 21010-2017为基础,对部分地类进行了细化和归并,具体分类的编码、名称及含义见附录A。
4.3.2 对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进行归并或细化,具体见附录A表A.2。
4.3.3 城市、建制镇、村庄等用地分类见附录A表A.3。
4.3.4 工作分类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照表见附录A表A.4。
4.4 时段与时点
国土变更调查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土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4.5 最小调查图斑面积
最小调查图斑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200m2。
b) 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400m2。
c) 其他地类实地面积600m2,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应低于1500m2。
d) 对于有更高管理需求的地区,建设用地可适当提高调查精度。
4.6 数学基础
4.6.1 坐标系统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6.2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6.3 投影方式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2 000、1:5 000、1:10 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3度分带。
4.6.4 分幅及编号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符合GB/T 13989-2012的规定。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 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标准分幅图编号均以1:1 000 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4.7 步骤
4.7.1 准备工作。包括方案制定、人员培训、资料收集、仪器设备准备等。
4.7.2 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4.7.3 DOM制作及内业信息提取。
4.7.4 土地权属状况更新。
4.7.5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年度更新和日常变更。
4.7.6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
4.7.7 成果检查与核查。包括自检、核查等。
4.7.8 各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
4.7.9 数据汇总。
4.7.10 成果整理与分析。包括调查资料整理、图件编制、成果分析、报告编写等。
4.7.11 成果归档。
4.8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
5 DOM(略)
6 土地利用变化信息提取(略)
7 国土变更调查内容
7.1 准备工作(略)
7.2 调查界线调整(略)
7.3 土地权属状况更新(略)
7.4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年度更新
实地调查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属性等信息,记录在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生成的更新数据包中,并利用国土调查数据库统计计算各类用地面积及用地变化情况。
7.4.1底图制作
将部土地利用变化信息提取成果、各级土地利用变化信息补充提取成果、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以及县级日常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卫片执法工作、增减挂钩、土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旱改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征地、供地、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红树林专项调查、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生态修复、环保督查等)涉及地类发生变化的矢量数据套合在DOM上,制作国土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7.4.2 外业调查一般要求
7.4.2.1 对工作底图上的所有图斑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主要包括地类调查、属性变化调查核实、以及单独图层变化调查核实等内容;通过询问的方式,了解图斑的种植等属性的变化情况。
7.4.2.2 调绘的各类界线与DOM上同名地物间应满足,明显界线位移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位移不大于图上1.0mm。
7.4.2.3 补测地物点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图上0.5 mm,山地不得大于图上1.0 m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7.4.3 地类调查和属性更新
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和界线,对城镇村属性、耕地种植属性、恢复属性、耕地细化属性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进行更新;对单独图层范围发生变化的进行更新。
7.4.3.1 新增建、构筑物图斑调查年度新增建、构筑物图斑按以下原则调查。
7.4.3.1.1 建设用地的图斑按照相应的末级分类进行调查。7.4.3.1.2 直接用于经营畜禽、水产养殖、种植作物的生产设施用地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已按建设用地供地的按照工业用地调查;在未硬化地表上直接种植作物的新增建、构筑物图斑按照种植作物的类型分别调查为耕地、园地或林地。7.4.3.1.3 合法批准的临时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提交批准文件扫描件,按照新增临时用地范围建立“临时用地”单独图层。其中,工程建设附属的临时用地按工程主体的地类调查,临时勘探及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临时用地按采矿用地调查。未经合法批准的临时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不得建立“临时用地”单独图层。7.4.3.1.4 属于年度变更时点前已拆除的建、构筑物图斑,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7.4.3.1.5 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的新增光伏板阵列用地,按工业用地调查;未经建设用地审批的新增光伏板阵列用地,按地表地类调查;光伏用地范围内其他设施和内部道路按相应的建设用地调查;按照新增光伏板阵列用地范围建立“光伏板阵列用地”单独图层。7.4.3.1.6 新增采矿用地图斑,标注“204”属性,对于废弃的采矿用地,仍按采矿用地调查,标注“废弃”属性。按照新增采矿用地范围建立“采矿用地”(204)图层。7.4.3.1.7 对新增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的图斑,建设和硬化的范围按照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09)地类调查,标注“205”属性,并建立“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图层。7.4.3.1.8 新增独立工业用地图斑,按其所属城市、建制镇或村庄的性质,分别标注“201A”、“202A”或“203A”属性。按照新增独立工业用地范围建立“独立工业用地”(201A、202A或203A)图层。7.4.3.1.9 对新增火电厂、煤矿、水泥厂、玻璃厂、钢铁厂、电解铝厂等空气质量有污染的工业用地图斑,在图斑属性栏里加标相应的汉语拼音缩写属性。火电厂图斑标注“HDGY”属性、煤矿图斑标注“MKGY”属性、水泥厂图斑标注“SNGY”属性、玻璃厂图斑标注“BLGY”属性、钢铁厂图斑标注“GTGY”属性、电解铝厂图斑标注“DLGY”属性。原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已拆除,但未复耕复绿或未形成其他用途的,按照原数据库地类调查,按照拆除未尽范围建立单独图层;拆除图斑实地已复耕或复绿的,按照实地现状调查,并在拆除未尽单独图层中删除
7.4.3.4 城、镇、村庄、独立工业、采矿用地及特殊用地图层更新7.4.3.4.1 城、镇、村庄、独立工业、采矿用地及特殊用地图层包括:“城市”(201、201A)图层、“建制镇”(202、202A)图层、“村庄”(203)图层、“采矿用地”(204)图层、“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图层。7.4.3.4.2 “城市”(201)图层、“建制镇”(202)图层边界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新增独立的工业用地,应按照范围更新相应的“独立的工业用地”(201A、202A)图层;城镇外部的新增采矿用地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图斑,应按照范围更新相应的“采矿用地”(204)图层、“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图层。7.4.3.4.3 新增村庄用地,按新增村庄的建设用地图斑范围更新“村庄”(203)图层,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图斑划入“村庄”(203)图层;原村庄部分区域变更为城市、建制镇、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应按照变化范围对“村庄”(203)图层进行扣除;原“村庄”(203)图层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图斑,继续保留在“村庄”(203)图层内;原“村庄”(203)图层边缘因建设用地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图斑,应按照拆除范围对“村庄”(203)图层进行扣除。7.4.3.5 农用地变化图斑调查农用地变化图斑按照以下原则调查。
7.4.3.5.1 新增耕地图斑,应全部按耕地变更。新增耕地现状是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年底调查时已收割的,提供日常变更举证信息)。现状是荒草、推土、翻耕起垄等未耕种状态的,按现状调查,土地整治验收文件或承诺播种等方式不得按新增耕地未耕种调查。7.4.3.5.2 对于新增耕地图斑,需通过实地调查和询问的方式确定耕地种植属性。种植粮食作物的(即谷物、豆类、薯类作物),标注“种植粮食作物”(LS)属性;种植非粮食作物的(蔬菜、棉花、油料、糖类、烟叶)等,标注为“种植非粮作物”(FLS)属性;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轮种、间种和套种等情况,标注“粮与非粮轮作”(LYFL)属性。7.4.3.5.3 对于新增耕地图斑,要根据位置和立地条件确定耕地细化调查属性。林区耕地标注“LQGD”属性;牧区耕地标注“MQGD”属性;荒漠化沙化耕地标注“SHGD”属性;石漠化耕地标注“SMGD”属性;盐碱化耕地标注“YJGD”属性。“河道耕地”(HDGD)和“湖区耕地”(HQGD),由国家统一标注。7.4.3.5.4 补充耕地项目范围的图斑,实地现状不是耕地的,不得按照耕地调查。7.4.3.5.5 2021年度为耕地,现状为杂草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坡度为25度及以上的坡地(非梯田),以及在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内的,按其他草地调查,不标注恢复属性,实地为冲沟或沟壑的,按其他草地调查,标注“工程恢复”属性;现状为绿化草地(不含公园绿地)或种植草皮的,按其他草地调查,并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对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图斑,经评估后标注“即可恢复”(JKHF)属性。7.4.3.5.6 对实地已长出灌木的撂荒耕地图斑,灌木覆盖度<40%的图斑按照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灌木覆盖度≥40%的图斑按照灌木林地调查并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7.4.3.5.7 在耕地上种植果树、林木或挖塘的图斑,按照相应园地、林地和坑塘水面调查,并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清理后仍可恢复耕种的,标注“即可恢复”(JKHF)属性;需要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标注“工程恢复”(GCHF)属性。7.4.3.5.8 已标注了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草地或坑塘水面等的图斑,实地发生变化的,按照现状调查,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7.4.3.5.9 标注为“即可恢复”(JKHF)属性的农用地图斑,按照“三调”技术认定标准,现状未发生变化,实地经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GCHF)的农用地图斑,需更新农用地图斑的恢复属性。标注为“工程恢复”的农用地图斑,现状未发生变化,不得变更恢复属性为“即可恢复”(JKHF)。7.4.3.5.10 对于林区范围原林地图斑改种果树等的,按照园地调查,标注“林区园地”(LQYD)属性。7.4.3.5.11 30%≤新增灌木覆盖度≤40%的灌草混合图斑,按照相应的草地调查,标注“灌丛草地”(GCCD)属性。对于原标注“灌丛草地”(GCCD)的草地图斑,灌木覆盖度提升到40%以上的,按照灌木林地更新;原标注“灌丛草地”(GCCD)的草地图斑,灌木覆盖度降至30%以下的,取消属性标注。7.4.3.5.12 对在耕地上间种和套种果树的图斑,果树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合理株数70%的图斑,仍按耕地调查;果树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图斑,按照相应的园地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即可恢复”(JKHF)或“工程恢复”(GCHF)属性。7.4.3.5.13 对在耕地上间种和套种乔木的图斑,乔木郁闭度<0.2的图斑,仍按耕地调查;乔木郁闭度≥0.2的图斑,按照相应的林地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即可恢复”(JKHF)或“工程恢复”(GCHF)属性。7.4.3.5.14 因洪水、泥石流、滑坡、塌方等自然灾害,以及采煤塌陷,造成农用地地表土层严重损毁,且不经过土地整治工程难以恢复种植的灾毁农用地,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和范围,同时提交省级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省级核实情况报告和媒体报道。7.4.3.5.15 对确因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人为因素导致农用地实际变化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和范围。提交的材料如下:——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省级核实情况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省级核实情况及拟变更汇总面积);
——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7.4.3.5.16 新增耕地坡度分级。将数据库中新增耕地图斑与全国国土调查时利用DEM制作的坡度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耕地图斑坡度分级一经确定,不允许变更。对于坡度分级变更的,应予以核实。
——由于工程等原因,造成相邻不同坡度分级耕地图斑归并形成为一个新耕地图斑时,坡度分级应采用归并前面积较大图斑的坡度分级。
——因图斑分割或者合并时,导致图斑坡度发生变化的,不得继承原有坡度赋值,应根据国家检查合格的坡度图同步调整耕地坡度。
7.4.3.5.17 耕地分5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见表7。
表7 耕地坡度分级表
坡度分级 | ≤2º | 2º~6º | 6º~15º | 15º~25º | >25º |
坡度级代码 | 1 | 2 | 3 | 4 | 5 |
新增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并提交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验收资料、田坎系数计算方法和计算表。不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田坎系数不得修改。
7.4.3.6 新增道路图斑调查参照交通部门道路规划资料,实地调查确定新增道路图斑地类和范围。
7.4.3.6.1 对于硬化路面超过8米的新增道路图斑,按公路调查。按照交通部门道路规划实施的新增道路图斑,按公路调查。7.4.3.6.2 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调查,现状为推土的,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道路已建成通车的,按征地范围调查。7.4.3.6.3 新增公路、铁路与其他线状地物交叉重叠的,地面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对于农村道路等线状地物与公路、铁路交叉的,按照公路、铁路调查。新增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7.4.3.6.4 新增道路两旁属征地范围内的林带,按公路调查,征地范围外的林带按现状调查;对于征地范围不明确的,单侧行树 1 行的综合到公路图斑调查,单侧 2 行(含)以上的应划分单独图斑按现状调查。同时,应将公路路面范围录入到数据库“路面范围”图层。7.4.3.6.5 堤坝上的公路按照水工建筑调查。对于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和上年度跟踪图斑必须逐条填写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D),对未变更的和跟踪图斑,填写未变更或未按核查意见修改的具体原因。对于实地为伪变化的,要填写具体情况。
7.4.3.10 上年度跟踪图斑、对于上年度跟踪图斑按实地现状调查;对未按国家核查意见修改的需逐一说明原因。7.5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日常变更7.5.1 日常变更内容包括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自然资源管理项目中涉及地类变化图斑和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耕地卫片监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与巡查发现变化的图斑。7.5.2 日常变更要求7.5.2.1 日常变更调查的调查举证要求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要求一致。日常变更不得采用承诺举证、类举等举证方式。7.5.2.2 对于实地现状是“拆除未尽”或“推(堆)土”状态的,不纳入日常变更。7.5.2.3 日常变更图斑经省级核查后,上报部开展国家级核查,核查成果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放国土调查数据库中;7.5.2.4 对与2022年底遥感影像特征一致的日常变更调查结果,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集中变更。7.6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7.6.1 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 7.6.2 分类转换。将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中的宗地用途转换为国土调查分类。对于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其主要用途转换为国土调查分类。7.6.3 宗地合并。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调查图斑。7.7 基本农田上图7.7.1 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及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按照TD/T 1057—2020及相关技术要求更新形成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7.7.2 在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中说明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和依据
7.8 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略)7.9 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略)7.10 数据统计汇总(略)
8 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略)
9 主要成果(略)
10 成果资料归档与数据库备份(略)
附录A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
表A.1为GB/T 21010-2017的分类,表A.2为“三调”使用的工作分类,表A.3为城市、建制镇、村庄等用地分类,表A.4为工作分类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照表。
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01 | 耕地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 ||
0101 | 水田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
0102 | 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
0103 | 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
02 | 园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 ||
0201 | 果园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 ||
0202 | 茶园 |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 ||
0203 | 橡胶园 |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 ||
0204 | 其他园地 | 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
03 | 林地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 ||
0301 | 乔木林地 | 指乔木郁闭度≥0.2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 | ||
0302 | 竹林地 | 指生长竹类植物,郁闭度≥0.2的林地 | ||
0303 | 红树林地 | 指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林地 | ||
0304 | 森林沼泽 | 以乔木森林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 ||
0305 | 灌木林地 |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 | ||
0306 | 灌丛沼泽 | 以灌丛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 ||
0307 | 其他林地 | 包括疏林地(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 |
林地 |
表A.1(续)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04 | 草地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 ||
0401 | 天然牧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 ||
0402 | 沼泽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化的低地草甸、高寒草甸。 | ||
0403 | 人工牧草地 |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 ||
0404 | 其他草地 |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地 | ||
05 | 商服 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 ||
0501 | 零售商业用地 |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和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等的用地 | ||
0502 | 批发市场用地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0503 | 餐饮用地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0504 | 旅馆用地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
0505 | 商务金融用地 | 指商务服务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信息网络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广告传媒等用地 | ||
0506 | 娱乐用地 | 指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影视城、仿古城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
0507 | 其他商服用地 | 指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赛马场、高尔夫球场、废旧物资回收站、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及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配套的服务设施等用地 | ||
06 | 工矿仓 储用地 |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 ||
0601 |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
0602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 | ||
0603 | 盐田 | 指用于生产盐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 ||
0604 | 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包括物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等 | ||
07 | 住宅 用地 |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
0701 | 城镇住宅用地 |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含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 ||
0702 |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
表A.1(续)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08 |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公用设施等的土地 | ||
0801 | 机关团体用地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 ||
0802 | 新闻出版用地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
0803 | 教育用地 | 指用于各类教育用地,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用地,以及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0804 | 科研用地 | 指独立的科研、勘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普等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0805 | 医疗卫生用地 |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0806 | 社会福利用地 | 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0807 | 文化设施用地 | 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等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0808 | 体育用地 |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包括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以及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0809 | 公用设施用地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
0810 | 公园与绿地 |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广场和用于休憩、美化环境及防护的绿化用地 | ||
09 | 特殊 用地 |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风景名胜等的土地 | ||
0901 | 军事设施用地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
0902 | 使领馆用地 |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 ||
0903 | 监教场所用地 |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 ||
0904 | 宗教用地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
0905 | 殡葬用地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
0906 | 风景名胜 设施用地 | 指风景名胜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的管理机构,以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
表A.1(续)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10 | 交通运 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汽车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以及轨道交通用地 | ||
1001 | 铁路用地 | 指用于铁道线路及场站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
1002 | 轨道交通用地 | 指用于轻轨、现代有轨电车、单轨等轨道交通用地,以及场站的用地 | ||
1003 | 公路用地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
1004 | 城镇村 道路用地 |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公用道路及行道树用地,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及其交叉口等 | ||
1005 | 交通服务 场站用地 |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交通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公路长途客运站、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含设有充电桩的停车场)、停车楼、教练场等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1006 | 农村道路 | 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米,北方宽度≥2.0米、≤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 ||
1007 | 机场用地 | 指用于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的用地 | ||
1008 | 港口码头用地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程、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1009 | 管道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矿石、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
11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沼泽、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城镇、村庄、道路等用地 | ||
1101 | 河流水面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 ||
1102 | 湖泊水面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03 | 水库水面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04 |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05 | 沿海滩涂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 ||
1106 | 内陆滩涂 |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
表A.1(续)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11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1107 | 沟渠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 |
1108 | 沼泽地 |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包括草本沼泽、苔藓沼泽、内陆盐沼等。不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沼泽草地 | ||
1109 | 水工建筑用地 |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 | ||
1110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 ||
12 | 其他 土地 |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 ||
1201 | 空闲地 | 指城镇、村庄、工矿范围内尚未使用的土地。包括尚未确定用途的土地 | ||
1202 | 设施农用地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 ||
1203 | 田坎 |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 ||
1204 | 盐碱地 |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 ||
1205 | 沙地 |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 ||
1206 | 裸土地 |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 ||
1207 | 裸岩石砾地 |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
表A.2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00 | 湿地 | 指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滩涂等 | ||
0303 | 红树林地 | 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土地 | ||
0304 | 森林沼泽 | 以乔木森林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 ||
0306 | 灌丛沼泽 | 以灌丛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 ||
0402 | 沼泽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化的低地草甸、高寒草甸 | ||
1105 | 沿海滩涂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 ||
1106 | 内陆滩涂 |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 ||
1108 | 沼泽地 |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包括草本沼泽、苔藓沼泽、内陆盐沼等。不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沼泽草地 | ||
01 | 耕地 | 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耕地;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 ||
0101 | 水田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
0102 | 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
0103 | 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
02 | 园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 ||
0201 | 果园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 ||
0201K | 可调整果园 | 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0202 | 茶园 |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 ||
0202K | 可调整茶园 | 指由耕地改为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0203 | 橡胶园 |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 ||
0203K | 可调整橡胶园 | 指由耕地改为橡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0204 | 其他园地 | 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
0204K | 可调整其他园地 | 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园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表A.2(续)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03 | 林地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 ||
0301 | 乔木林地 | 指乔木郁闭度≥0.2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 | ||
0301K | 可调整乔木林地 | 指由耕地改为乔木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0302 | 竹林地 | 指生长竹类植物,郁闭度≥0.2的林地 | ||
0302K | 可调整竹林地 | 指由耕地改为竹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0305 | 灌木林地 |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 | ||
0307 | 其他林地 | 包括疏林地(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 ||
0307K | 可调整其他林地 | 指由耕地改为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圃,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04 | 草地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 ||
0401 | 天然牧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 ||
0403 | 人工牧草地 |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 ||
0403K | 可调整人工牧草地 | 指由耕地改为人工牧草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0404 | 其他草地 |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地 | ||
05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 ||
05H1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指主要用于零售、批发、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及其他商服的土地 | ||
0508 | 物流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场所的用地,包括物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等 | ||
06 | 工矿用地 | 指主要用于工业、采矿等生产的土地。 | ||
0601 |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
0602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不包括盐田 | ||
0603 | 盐田 | 指用于生产盐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 ||
07 | 住宅用地 |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
0701 | 城镇住宅用地 |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含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 ||
0702 |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
表A.2(续)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08 |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公用设施等的土地 | ||
08H1 | 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
08H2 | 科教文卫用地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普等科研事业单位,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08H2A | 高教用地 | 指高等院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0809 | 公用设施用地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
0810 | 公园与绿地 |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广场和用于休憩、美化环境及防护的绿化用地 | ||
0810A | 广场用地 |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广场用地 | ||
09 | 特殊 用地 |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风景名胜等的土地 | ||
10 | 交通运 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汽车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以及轨道交通用地 | ||
1001 | 铁路用地 | 指用于铁道线路及场站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
1002 | 轨道交通用地 | 指用于轻轨、现代有轨电车、单轨等轨道交通用地,以及场站的用地 | ||
1003 | 公路用地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
1004 | 城镇村 道路用地 |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公用道路及行道树用地,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及其交叉口等 | ||
1005 | 交通服务 场站用地 |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交通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公路长途客运站、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含设有充电桩的停车场)、停车楼、教练场等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1006 | 农村道路 | 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0米,北方宽度≥2.0米、≤8.0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 ||
1007 | 机场用地 | 指用于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的用地 | ||
1008 | 港口码头用地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程、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矿石、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 |
1009 | 管道运输用地 | 的地上部分用地 |
表A.2(续)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11 |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 指陆地水域,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 | ||
1101 | 河流水面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 ||
1102 | 湖泊水面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03 | 水库水面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04 |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04A | 养殖坑塘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
1104K | 可调整养殖坑塘 | 指由耕地改为养殖坑塘,但可复耕的土地 | ||
1107 | 沟渠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 | ||
1107A | 干渠 |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 | ||
1109 | 水工建筑用地 |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 | ||
1110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 ||
12 | 其他 土地 |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 ||
1201 | 空闲地 | 指城镇、村庄、工矿范围内尚未使用的土地。包括尚未确定用途的土地 | ||
1202 | 设施农用地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 ||
1203 | 田坎 |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 ||
1204 | 盐碱地 |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 ||
1205 | 沙地 |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 ||
1206 | 裸土地 |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 ||
1207 | 裸岩石砾地 |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
表A.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20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 ||
201 | 城市 | 即城市居民点,指市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机关、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城市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 | ||
201A | 城市独立工业用地 | 城市辖区内独立的工业用地 | ||
202 | 建制镇 | 即建制镇居民点,指建制镇辖区内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建制镇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不包括乡政府所在地 | ||
202A | 建制镇独立工业用地 | 建制镇辖区内独立的工业用地 | ||
203 | 村庄 | 即农村居民点,指乡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 | ||
203A | 村庄独立工业用地 | 村庄所属独立的工业用地 | ||
204 | 盐田及 采矿用地 | 指城镇村庄用地以外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205 | 特殊用地 | 指城镇村庄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风景名胜等的土地 | ||
注:对工作分类中05、06、07、08、09各地类,0603、1004、1005、1201二级类,以及城镇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按本表进行归并。 |
表A.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
三大类 | 工作分类 | |
类型编码 | 类型名称 | |
农 用 地 | 0101 | 水田 |
0102 | 水浇地 | |
0103 | 旱地 | |
0201 | 果园 | |
0202 | 茶园 | |
0203 | 橡胶园 | |
0204 | 其他园地 | |
0301 | 乔木林地 | |
0302 | 竹林地 | |
0303 | 红树林地 | |
0304 | 森林沼泽 | |
0305 | 灌木林地 | |
0306 | 灌丛沼泽 | |
0307 | 其他林地 | |
0401 | 天然牧草地 | |
0402 | 沼泽草地 | |
0403 | 人工牧草地 | |
1006 | 农村道路 | |
1103 | 水库水面 | |
1104 | 坑塘水面 | |
1107 | 沟渠 | |
1202 | 设施农用地 | |
1203 | 田坎 | |
建 设 用 地 | 05H1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0508 | 物流仓储用地 | |
0601 | 工业用地 | |
0602 | 采矿用地 | |
0603 | 盐田 | |
0701 | 城镇住宅用地 | |
0702 | 农村宅基地 | |
08H1 | 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 | |
08H2 | 科教文卫用地 | |
0809 | 公用设施用地 | |
0810 | 公园与绿地 |
表 A.4(续)
三大类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
类型编码 | 类型名称 | |
建 设 用 地 | 09 | 特殊用地 |
1001 | 铁路用地 | |
1002 | 轨道交通用地 | |
1003 | 公路用地 | |
1004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
1005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
1007 | 机场用地 | |
1008 | 港口码头用地 | |
1009 | 管道运输用地 | |
1109 | 水工建筑用地 | |
1201 | 空闲地 | |
未 利 用 地 | 0404 | 其他草地 |
1101 | 河流水面 | |
1102 | 湖泊水面 | |
1105 | 沿海滩涂 | |
1106 | 内陆滩涂 | |
1108 | 沼泽地 | |
1110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
1204 | 盐碱地 | |
1205 | 沙地 | |
1206 | 裸土地 | |
1207 | 裸岩石砾地 |
附录B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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