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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解读国税总局:明年元旦起出口电商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执行
导读:
11月8日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符合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需满足在综试区注册、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等三个条件。对此,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快评】予以解读,此次政策给跨境出口电商企业解决了一个合规化发展的核心问题。
公告显示,符合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一是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是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据网经社“电数宝”数据库显示,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9万亿元,同比增长11.6%。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7.1万亿元,同比增长12.7%。
2018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1.4万亿元,同比增长16.6%。2018年出口电商网络零售市场增长均大于出口整体和出口B2B增速,保持快速发展。
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征收新规将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组织专家给予详细解读!
影响一:
政策将助力跨境电商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之前各个综合试验区落实了“无票免征”政策,虽然是做到了“无票免征”,但最终可能要多交所得税,这两者之间的冲突,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存在痛点。此次跨境电商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可以帮助跨境电商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完善跨境电商的体系,势必会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
“近两年,国务院对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不断的优化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增值税的遗留问题,减轻了跨境电商卖家商品出口的运营成本压力,同时在多个一、二线城市增设大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鼓励更多的传统零售业走向“产品出海”的道路。对于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业而言,税收负担和汇率变化往往是影响企业经营的两个重要因素。随着欧洲多个国家合规化进程的推进,中小型跨境电商企业的收支不稳定再加上国内国外高额的税收,会迫使大批卖家遗憾退场。”张周平称。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通拓科技集团合伙人李鹏博表示,政策的出台是个好事情,对于企业来说,因为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面临税收这一块。此前只是把增值税和出口退税问题解决了,不征不退。但是还有一个所得税的问题没有解决,因为就算不征不退的话,整个企业本身是没有进项发票的,这样的话就没有成本,没有成本的话,就会造成整个利润的虚高。按照正常的所得税来交的话,这个企业是很难承受的,所以现在出台的政策,意味着把整个出口跨境电商企业所面临的所得税高这样一个问题解决掉了。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宁波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CEO朱秋城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对于跨境电商更规范化一个措施,对于一部分跨境电商企业来说也是一次机会和红利,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甚至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这会促进跨境电商朝更规范和税收的合规化进行,目前跨境电商灰色通关,不开发票普遍存在,长期来说对于跨境电商发展不利,也不利于国家税收,通关这样的政策引导,未来跨境电商税收会更合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林智勇表示,这是继跨境出口零售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之后,此次国家出台跨境零售出口所得税政策,填补了跨境电商税收空白,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全面实现税收规范化和业务阳光化又走出了重要一步,意义十分重大。跨境电商企业终于可以走出“灰色地带”,告别“地下工作”,能够名正言顺依法纳税,正规运营;广大跨境电商从业者解除了后顾之忧,创业动力得到进一步释放;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海关可以做好跨境电商监管与统计工作,对下一步全面利用跨境电商数据打下基础;不仅如此,资本机构、金融机构由此可以进入跨境电商行业,进入融资服务以及收购兼并资本运作,将会极大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快速发展。
林智勇称,本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跨境电商企业全部如实申报以及相关贸易数据认定依然存在很大的操作与监管难度。一般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拥有多个公司和销售网络店铺,交易数据分散,数据无法统一在主公司账户。如何通过账户主体备案,主、子账户关联,实现跨境电商公司一家贸易主体多个境外平台账户的备案及数据统一归集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操作和监管规范。
“不少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一般贸易方式把商品发到海外仓,然后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以前是完全参照普通外贸企业按照一般企业所得税征收。跨境电商所得税新政出台后,该如何计算所得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另外,现在很多企业既做一般贸易,又做跨境电商,情况比较复杂。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分类、征收与减免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和指导意见。因此,虽然政策下来了,但在具体操作应用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与调整才行。”林智勇说到。
影响二:
政策还需出台细则对部分企业仍是个考验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东省跨境电商行业协会副会长张炯表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所得税由现有的25%降至4%降幅达5倍,整个政策是非常积极向上,有利于跨境电商的发展,但要界定好标准,又要防止弄虚作假和混水摸鱼,还需要各地相关部门努力出台细则;但有一点可以看出,企业必须正规化、阳光化,才能享受政策,这对不少企业仍是个考验。
张炯表示,出口跨境电商目前有五大特征:
特征一是出口申报方式五花八门,有政府倡导的9610、一般贸易、商业快件等方式,这导致统计出口跨境电商在外汇管制和海关申报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特征二是外汇回流:市场上9610、1039外汇回流仅做统计,能统计在监管范围内的数据才属于正常合规的外汇结汇,一般贸易有结汇监管流程,但不属于跨境电商范围;
特征三是目前出口电商分为B2C是市场热点,小型团队运作没有直接对接海关和相关部门,中间存在供应链中的物流商、电商企业在发挥作用;
特征四是跨境电商物流普货运营主要表现在海外仓、FBA,FBS FBW 、邮政、邮政专线、铁路等模式,搭配不同的出口申报模式;
特征五是9610、1039的跨境电商阳光化政策,很多企业属性都是物流和供应链公司,真正卖家占比非常少,原因很复杂。因政策的落地实施是讲究范围和效果,没能到市场的底层企业。
据《2018年度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目前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平台及卖家主要包括:亚马逊全球开店、eBay、全球速卖通、Wish、兰亭集势、环球易购、棒谷科技、执御、米兰网、DX、有棵树、傲基电商、小笨鸟、安克创新、通拓科技、价之链、跨境翼、赛维电商、爱淘城、帕拓逊、新华锦、百事泰、择尚科技、恒汇通源、万方网络、宝信环球、三态股份、蓝思网络等。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由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编、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时代:政策红利下迎机遇期》书籍(专题:www.100ec.cn/zt/kjds),已于2019年5月底正式出版。该书系统的介绍了跨境电商的理论框架,以及目前发展现状趋势。并首次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的概念,全面、深入的呈现了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涉及的包括:进出口电商、物流、支付、政策、运营、人才、金融、园区等各个部分及环节发展概况,全书共有35个典型案例深入解剖企业发展。现书籍已开始销售,可通过京东、当当等各电商平台及线下书店直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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