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6月23日,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了《2019-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http://www.100ec.cn/zt/2019_2020flbg/),报告显示,平台合规风险、平台未依规管理风险、直播带货风险、汽车融资租赁风险、电商预付式消费风险、共享员工劳务风险、平台用工风险、潮鞋电商“炒鞋”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职业打假风险是“2019-2020年度十大电子商务法律风险”。
随着电商行业各种新业态不断涌现以及国家法规政策的落实,行业逐步规范化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社交电商、共享员工、跨境海淘、互联网金融等领域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长,亟待规范,不容忽视。而规范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已然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
过去一年,网络交易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同时,社交电商、直播电商、服务电商与电商平台进一步融合发展,开辟电商引流和营销的新模式,但这也给现有的法律规制体系和网络市场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尤其是部分电商平台的平台规则存在不合法、不规范行为以及平台治理上存在监管漏洞,成为电商行业治理的一大难点。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平台合规风险其实是一个传统而又新鲜的课题,在我国传统的企业发展中合规风险从未上升到独立的地位,往往与法律、财务等风险交叉,然而随着电商平台的国际化,随着多维度的监管渗透到电商的各个垂直领域,仿佛一夜之间合规成为了浅学。但我认为,通过多年来对合规领域的研究以及实操案例,充分证明合规风险是一个动态、非确定性的因子,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只能不断的去自我完善。比如,社交电商与直销、传销如何界定,既是一个刑事、行政交叉的法律风险,也是涉及到税务风险,甚至与企业经营风险息息相关。企业只有从思想上接受合规的理念,才能与外部团队充分深入地合作,打造自身不断自我进化的合规体系,甚至很多情况下,合规会成为很多行业竞争中胜出的隐形翅膀,在意想不到的角度,给企业做出了生死存亡的选择,最典型的就是曾经如火如荼的现金贷行业、P2P行业。合规定生死,将在未来的更多企业的命运中不断印证。
自《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对电商平台合规管理作出了相当的规范和要求。尤其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上,2019年11月以来,公安部开展APP违法违规采集个人信息集中整治,100款违法违规APP被要求下架整改,包括考拉海购、微店、未来集市、生鲜园、KK直播、瞄播、房天下、车讯网等APP。因此,违法相关规定电商平台也将面临法律风险。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
2019年是《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年,由于《电子商务法》对第三方电商平台设定了相当的规范和要求,也可以称之为电商合规的元年。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合规要求,大体包括以下几类:1、信息公示义务,包括经营者信息、经营许可信息、规则变更公示等;2、信息核验与保存义务,包括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核验、交易信息保存等;3、个人信息保护义务;4、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对于以上合规义务,如平台未能履行的,一则会受到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二则也会产生导致一定的民事责任,如平台未能安全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导致信息泄露的,须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又比如平台未能就平台内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措施的,须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直播带货作为近两年互联网销售宣传新业态,受到不少商家以及消费者的推崇,但也因直播平台在内容审核机制、监督管理上不够完善,让不少商家以及带货主播“钻空子”,出现商品与实际宣传不符(虚假宣传)、商品性能被夸大、全网最低价不实、商品质量难保障、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售后服务不到位以及消费维权难等消费者最为集中“吐槽”的问题。直播购物兴起时间较短,而短期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可以预见,上述消费乱象的频发以致曝光,或将成为制约直播带货发展的短板。
3月3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对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有不能说明商品特性的链接在直播间售卖等两大问题反馈较多,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律师认为:
直播带货的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动作带来的风险,一个风险是作为输出内容过程中的风险,一个风险是推销、推介或者销售产品过程中的风险。
首先是直播内容输出过程中的风险,直播带货很多都是以内容为基础的,内容方面上第一个面临的风险就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比如背景音乐,2019年,音著协就有几个案件就是与直播相关的,比如(2019)京73民终1384号案件,主播冯提莫就因为在直播时播放《恋人心》被判赔合计5200元。除了背景音乐,字体、图片等也是常见的侵权形式。除了法律上的风险,此类侵权也有可能给主播带来舆论上的负面效果。
直播内容输出过程中,还有一大风险,就是内容本身的合法性。除此之外,涉黄涉毒涉赌等直播内容也是法律法规和平台规范禁止的,直播内容合法性的审核一直是直播带货需要重视的。
除了直播内容的风险外,直播带货的另一大风险就来自于推销、推介或者销售产品。鉴于带货主播利用自身影响力对他人商品进行推介,其法律地位一般被认为是广告代言人,而有些自营店铺的主播也同时承担了广告主、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角色,需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在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地位下,带货主播主要受《广告法》的约束,面临的是是广告风险。《广告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责任,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明确了四种违法情形。
其中,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除了罚款,主播们还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主播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为品牌方带货,不少主播还自行开发、生产个人产品,包括服装、美妆等各类产品,此时的主播们就不再是单纯的广告代言人了,而承担了生产者、销售者、广告主的角色,面临了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重风险。
其除了虚假广告罪,主播还有可能面临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等刑事责任。虽然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较高,但因为主播带货的影响力之大,不得不引起充分的重视。
无论是自产自销的主播还是单纯的广告主播,主播的带货行为都是一种“证言广告”,与“肖像广告”不同。证言代言者通过陈述自己使用的效果或者他人使用的效果,或者对产品的某个方面做了特殊强调和着力粉饰,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均可能产生或消极或积极的影响,要承担比肖像代言者更重的法律责任。因此,亲自确认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是履行法定义务,更是对自己负责。
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深化,汽车行业投资人开始着眼于互联网平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于此同时,关于汽车融资租赁的投诉、曝光甚至诉讼案件也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一方面不少用户因不了解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导致后期与平台引发消费纠纷;另一方面,介于当下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其中以大搜车“弹个车”、车好多集团“毛豆新车网”、“优信新车”、妙优车、花生好车、小白用车、瓜子二手车等为代表的汽车新零售平台存在平台数据造假(交易量、买家数和库存量涉嫌虚假)、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夸大其词)、承诺服务难兑现(检测、保养、退换货等)、“套路贷”,以及备受吐槽的汽车质量(泡水车、事故车、汽车里程数造假)等现象也频繁发生,因此引发消费者对于其合规性的质疑。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一般产生在因租赁物价值巨大或租赁物利用率低的背景下,由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进行选择,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
回租业务模式,应当是企业或者个人将车辆过户到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并获得资金,同时,企目前,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常见的业务模式为:名为“回租”,实为借贷。而正常的汽车业或个人再以承租人的身份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该车辆并支付租金。
实践中,由于过户会造成车辆贬值,融资租赁公司往往采取抵押登记的方式伪装为车抵贷。如遇纠纷,该业务模式将面临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后果。此外,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并不具备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资格,双方签订的所谓的融资租赁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从事民间借贷业务这一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对汽车融资租赁企业而言,该业务模式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2019年,预付式消费纠纷屡屡发生,以超低价预售为营业模式的“布拉旅行”涉嫌骗取客户1.8亿预付款;小黄单车“ofo”超过1000多万户的消费者在线排队退押金;杭州本地鲜花电商平台“门客生活”门店关闭、微信和官网停摆,退款困难使得消费者纷纷投诉......电商行业预付式消费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引发大量投诉,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
关于预付卡消费投诉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商家套路多,如先涨价再打折、预付卡概不退货霸王条款、直接圈钱跑路等;第二,部分消费者存在盲目消费心理,为了享受优惠选择大笔充值;第三,与遍地开花的发卡行为相比,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目前国家层面仅有商务部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但调整对象范围有限,管理手段也较为单一。因此,针对预付卡纠纷,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具体操作层面,一方面,应当明确预付卡的退卡规定;另一方面,加强对商家发卡规模及预收资金的监管,避免商家可以无限制发卡,超过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从而引发的商业或道德风险。
此外,对预付卡行为进行监管最好的方式是提高消费者的参与,这一点可以借鉴全国首部针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的做法,建立全市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平台,对商家发卡情况进行动态智能监管,并进行风险提示。
作为消费者,应该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第一,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经营时间长的商家;第二,购买时应慎重,不能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事先了解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优惠幅度、退款条件等信息;第三,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购买预付卡,不可贪图高折扣而忽视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第四,保存购卡的相关凭证,便于在遇到纠纷时进行投诉。
“互联网+”和平台经济是就业的重要支撑,疫情之下,员工共享的形式平衡了人力资源,提高了个体收入。“共享员工”虽然并非法律术语,但其性质从法律上而言是合法的,可以效仿,但应注意工伤、社保等法律风险。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彭世君律师认为:
“共享员工”,是指一切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复工,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员工“共享”给其他急需用工的企业使用,在减轻自身工资支付压力的同时,帮助其他企业缓解用工需求,从而实现互惠共赢的一种用工模式。在法律层面的界定,属于员工借用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三方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将一个单位的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借用到另一单位,仍由原用人单位对该员工承担劳动合同法上义务的用功模式。
2020年2月21日,人社部在27问解答中,明确认可了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用工”模式。虽然国家认可了“共享用工”模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实际用工单位一定要注意上述人员的借用,借用前应与上述人员的用工单位协商一直,取得上述人员的同意,三方共同签订“共享员工”协议,明确目标岗位、共享期间、劳动报酬、社保、住房公积金、工伤责任等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经营劳动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人社部的解答也明确了只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调才被认可为“共享员工”模式。
如若外派用人单位收取管理费用进行营利的,就可能被认定违法劳务派遣。因此,签订合作协议或三方协议时避免出现“劳务派遣”的字样,且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共享期间结束后立即召回外派员工。
人社部的解答已经明确工伤、工亡还是需要由外派单位承担,因此工伤的申请也是由外派单位负责的。因此,在合作协议或三方协议中,出现工伤、工亡情况,实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也予以明确。
“共享员工”的用工模式不改变原劳动关系,故工资的发放仍应由外派单位来进行发放,而不是由实际用人单位进行发放。如若员工因工资拖延支付提起解除,外派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外派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实际用人单位对账结算,确保“共享员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共享员工”在实际用人单位出现违反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外派单位能否就此直接解除改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规章制度的存在且告知过员工,履行相应程序之后才能进行解除。在上述情况下,“共享员工”没有违反实际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若直接进行解除,本人认可很有可能认定为违法解除。
因此,建议最好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共享员工”认可一旦违反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实际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权以此解除。同时,“共享员工”在实际用人单位上岗之前,实际用人单位应进行规章制度的告知和培训。
互联网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创业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尤其不易,特别是在创业初期,因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业务运营等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企业如何能够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不掉队”,才能减少员工竞业问题和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高发,推动企业更高更快发展。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21世纪,人才才是最大的资源,但CEO们也懂得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已无法适用当今的互联网平台时代,甚至,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用工制度也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比如如何界定滴滴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成为了巨大的难题,不能套用一切固有的评判,也不能用落后的监管,只能通过一个个行政或司法的判例来不断地改变相关关系的认定。可以说,能否掌控人与平台的基础法律关系,同时克服用工中出现的腐败、侵权甚至商业间谍的违法行为,成为从创业者到头部平台每时每刻都要思考和解答的问题。以人为本,真的不仅仅是一句口号,需要强大的价值观与管理能力的支撑,甚至需要共享办公、云计算、大数据等最新科技的突破,未来我们的平台如何用工,员工、平台、股东将如何排序是不断博弈的结果。每一个企业都要作出自己最优化的配置。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律师认为:
互联网公司“996”工作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一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加班上限不超过一天3小时及一个月36小时,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倍”的规定。而从更深层次分析,“996”的背后是互联网发展初阶段红利下降后,互联网公司出于节约人力成本的考虑,更加强调单个人力资本的产出价值。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设计合理的激励和薪酬制度,使得更多互联网企业的员工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出个人自身的能力,而不是设计一套固化的加班制度,去迫使员工最大量度的产出。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在管理上可以向谷歌、微软、Facebook等国外企业学习,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
随着不断升温的“炒鞋”市场,二手潮鞋交易平台也掀起“炒鞋”的交易模式,与此同时也引发了行业乱象横生,据“电诉宝”用户投诉大数据显示,涉及投诉较多的二手潮鞋鉴定交易平台主要有:毒APP、Get、Nice、有货、切克、识货,其热点被投诉问题主要聚焦在:商品质量、假货泛滥、鉴定不准确、退货收取高额服务费、久未发货、恶意扣款、退换货难、商家“砍单”等这八个方面。这个“一夜暴富”的行业犹如当年“比特币”炒作一样,亟待规范“败虚火”,我们呼吁有关监管部门出手整顿“降降温”,引入正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
“炒”字本身即带有不理智的意味在里面,任何投资行为都要遵守经济规律,“炒鞋”本是小众爱好,一时间成为全民热议的对象,现在的“炒鞋”已经演变为击鼓传花式的“资本游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多数炒鞋者年龄偏低,风险意识及承受能力均不足,部分“炒鞋”平台完全照搬了“股票”市场的交易模式,“云炒鞋”交易模式、交易系统、发布“炒鞋”指数等行为使“炒鞋”交易呈现证券化趋势。由于缺乏监管“炒鞋”市场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引发群体风险,亟需进行规范与监管。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炒鞋是一个典型的“资本游戏”。近几年来,无论是从最开始的币圈到P2P,到邮币卡,实际上“游戏”一直在进行,只是这次换了新玩法,新的群体。同时,炒鞋还是00后的资本游戏,这是一个发行的准信用产品,是一个投机的行为,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爱好者的角色,背离了真实的需求。炒鞋者群体是一个非常有投资眼光的,但是这个过程中,只有少部分人成为赢家,大部分人还是为其“买单”成为被割的“韭菜”。
同时,炒鞋市场亟需整顿,但其结果可能是寸草不生。但对于体育的衍生产品,在特定的群体中,最终会恢复到什么样子,实际上是很难判断的。其中,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大部分炒鞋商品的发货都是国外的厂商,可能涉及到外汇的管制、资本等影响,也可能跟共享经济一样,最后一地鸡毛。
随着业界对网贷平台清退、转型的探讨,2月21日,央行给出了更为确切的答案。在央行召开2020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特别提到,彻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在整顿风暴下,积木盒子、人人聚财、小牛在线、微贷网、51信用卡等平台纷纷退出网贷行业,与此同时,宜人贷也遭遇监管“危机”,爱投资因非法吸存被查处等等。意味着有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都要处置完毕,不留余地,监管严格性进一步升级。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从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来讲,最大的风险是政策和法律的缺失,这也是业界专家普遍呼吁的焦点之一。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由于监管的空白,准入门槛过低,导致行业内部鱼龙混杂,机构素质良莠不齐。因无需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融资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不在少数,行业经营缺乏规范性。
互联网金融乱象完成整改需要时间。统一监管是必然,但也不能矫枉过正。监管部门和用户都需要时间去考察合适的方式、符合市场需求的模式,以及是否经得起时间的考验。金融合规不仅仅是对良性企业的保护,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
在巨大的电商交易市场中,活跃这一批特殊的“打假人”,他们通过搜索关键词锁定“猎物”,通过用专业术语来“套话”,采用威胁、举报等多种手段要求赔偿,甚至在打假方面形成一种灰色产业链。而关于职业投诉人存在的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职业投诉人可以有效地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净化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职业投诉人往往关注诸如标签标识等非质量问题。电商经营者应对职业打假人风险时,还需要培养区分正常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能力。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既然能够在打假方面形成这种灰色产业链,证明造假产业链已经建立。而且时间比打假建立更久,造假的本身分为好多种,常见的就是仿制名牌产品,有些是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实际上,它背后所蕴含的这种产业链也不太一样。
我们客观去分析,很多平台在他成立的初期是默认这种行为的出现,虽然说随着平台自身的升级,也在不断地进行打假,但是,打假的难点可能就在于这些平台和这些所谓的产业链之间,实际上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共生的关系。
在这个打假的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那可能需要,平台与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的衔接,然后包括数据的开放。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只要在这个层面上,不是平台自身所能解决的,是需要监管去介入的。
只要这种所谓“职业打假人”,或者“唯利型打假人”在合法的范畴和框架内进行打假的话,这些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是法治的一部分。但如果他们跨越了这个法治的界限,比如说采用一些胁迫。一些其他的手段的话,那他们照样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实际上是制假者,打假者和这个平台这几方博弈的结果,简单的就是只针对一方面去遏制或者去限制,我觉得这个都是很难操作也不客观。
美团的行为,不单单是提高佣金,它还附带了其他限制经营者的行为,所以不能单独去评价,而综合所有情况来看,提高佣金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较高。
特别感谢以下本报告编委、互联网法律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毅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李旻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 黄伟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超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世君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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