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思维下的“城中村”归宿判断: 从消亡走向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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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土木与建筑学院教授陈林,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规划设计一所高级规划师涂欣,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助教陈升彪在《规划师》2017年第9期撰文,文章首先重新界定和诠释了“城中村”的本质,认为其是城乡运动所包含的人口、土地、文化等各个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相互冲突、相互渗透、相互包容、相互依赖的产物,其的产生有着偶然性和必然性,发展存在着矛盾和统一规律;其次,认为“城中村”具有时间性、空间性和文化性的哲学属性,其存续的关键因素在于“人”;最后,从“城中村”的居民谋生手段发生转变、城镇化水平不再提高、城市不再扩张并转向内部挖潜,但物质空间价值和文化价值得以保留,判断出“城中村”从“消亡”走向“重生”的最终归宿,并为当前“城中村”的规划治理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城中村”;哲学思维;归宿;消亡;重生
[文章编号]1006-0022(2017)09-0134-06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C
[引文格式]陈林,涂欣,陈升彪.哲学思维下的“城中村”归宿判断:从消亡走向重生[J].规划师,2017(9):134-139.
一 关于“城中村”
(一)“城中村”哲学本质的把握和诠释
“城中村”的形成,应该说是在城市发展进程中未协调好城乡统筹发展而显现出来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目前,众多学者已经从亲缘关系、社会形态、产权和经营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等不同角度对“城中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仍无法形成各个学科均认可的统一定义。笔者综合各学科对“城中村”概念的不同表述,结合“城中村”在区位、土地、人口、体制、经济及文化上最显著的特征,将“城中村”理解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农村聚落四周为城市空间所包围,土地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但模糊化、管理上兼具城市社区模式和农村自治色彩、经济发展上为城市外来人口提供出租房或面向城市发展集体产业,表征为一种亦城亦乡传统农村文化特质与现代城市文化碰撞和共融的空间形态”。
“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从哲学本质上看,“城中村”的产生是城乡关系运动的结果。具体来说,表现为“城”“村”两种物质运动所包含的人口、土地、文化、区位及体制等各个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相互冲突、相互渗透、相互包容、相互依赖的产物。要把握“城中村”问题,就需要研究和掌握城乡的运动规律。首先,城市土地进行机械式“趋利避害”式扩张运动,是“城中村”形成的前提。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受土地产权限制及拆迁补偿等因素的影响,被城市兼并的农村居民点的开发成本提高。此时,急于扩展的城市首先倾向于在开发成本较低的周边地块发展,使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点逐渐成为都市海洋中的“孤岛” ,形成“城中村”。只有当城镇化达到一定水平后,“城中村”才不会继续产生(图1)。其次,被城市吞噬后农村聚落的居民生活方式、文化风俗及管理体制等非物质要素的相对固定是“城中村”形成的关键因素,而后承载了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的居住功能是“城中村”问题突出的根本原因(图2)。
(二)对“城中村”认识的发展
“城中村”最初引起学界和政府部门关注的是其大量违法抢建的房屋和混乱的社会治安,其在初现时被称为“社会肿瘤”“毒瘤”,给城市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如影响城市景观风貌和人居环境;土地利用及产出率低;人口流动性强,成分复杂,易滋生违法犯罪;村民因高额征地拆迁补偿和私房出租等不菲的收入易产生不良价值观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人们看待“城中村”的视角发生了变化,转向辩证地看待“城中村”问题 (图 3)。
首先,人们认识到了“城中村”对城市的贡献,其能提供大量性价比较高的出租屋,不仅缓解了流动人口快速增长和城市住房紧缺间的矛盾,还为失地农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催生了一些为流动人口生活服务的行业,从而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其次,从城乡统筹发展的层面上讲,“城中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外来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过渡载体,也缓解了外来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的矛盾,维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后,从宏观视角观察城市,“城中村”如同带有当地社会文化基因和气息的细胞,已经侵入到城市这个有机体的多个区域,以网络化的存在方式连接起了城市的文化脉络。
在现有的研究历程中,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研究的焦点也不同。城乡规划学的学者偏重于对“城中村”的改造模式和城乡统筹问题进行探究,公共管理学的学者一般注重对“城中村”城乡二元体制进行探究,城市地理学的学者着眼于研究城市地理上的空间蔓延,社会学和人口学的学者注重失地农民和流动人口的发展与生存问题,经济学的学者关注的是如何平衡政府、开发商、村民三者利益的博弈,土地管理学的学者聚焦于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等方面。尽管不同学科的学者对“城中村”的研究各有侧重,但现有研究大部分是多个学科的交叉研究,得出的结论也达成了基本共识——从否定“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存在逐渐走向认可其与城市的共生关系。
(三)当下“城中村”的实态
“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形成已有二三十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市的发展,其本身的特质和属性也在不断地变化。从社会的角度看,“城中村”的原住民基本上已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城中村”里的“农民”大部分都将变成“城里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住民逐渐搬出,其房屋被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租赁,居住密度依然很大;不管是原住民中的“4050 后”还是外来流动人口,其中大部分人的文化水平不高,只能从事收入较低的社会底层工作。
从经济角度看,“城中村”的经济收益主要为依靠出租屋和集体物业的出租经济,村民有着靠租金和集体分红的“寄生型”生存状态及心理动态,利益矛盾大、改造困难。从文化角度看,“城中村”作为一个实质的载体,大量散落在城市中,保留下了一些当地的生活方式、文化习俗和村落空间形态,有利于丰富城市的文化底蕴。从当下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看,大部分地区的“城中村”改造以全盘推倒重建为主,既破坏了其原有的社会承载功能,又很少考虑到对乡村闲适的生活方式、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为基础的良好的社交网络与文脉的保护。由于目前村集体土地一部分被国家征收,另一部分收归集体进行股份资产开发,“城中村”土地属性由农业用地变为了城市发展用地,村庄后续发展乏力。此外,当下政府对“城中村”的产生并未采取有效的遏制手段,还是偏重于考虑城市的发展利益,很少兼顾到城市边缘乡村的发展和低收入人群的聚居问题,所以“城中村”只会向更远的郊区平移,或规划期满后很多城郊村依然会变成“城中村”。
虽然政府对“城中村”的改造采取了“村改居”的政策,努力让其向城市社区发展,但是无论在空间区位上还是在管理体制方面,“城中村型村转居”社区都处于“乡—城”过渡状态,表现为:这些社区虽然来源于农村社区,但是已经基本丧失了农村社区的内部联结;虽然在外观形态上初步具备了城市社区的外形,但是却不具有城市社区的内涵,依然处于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之外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类社区后续发展面临着很多治理和转型上的难题。
二 哲学规律下的“城中村”解读
(一)“城中村”产生的偶然和必然
“城中村”的出现既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城中村”作为中国城镇化的特殊产物,只是在城乡相互运动过程中农村被动城镇化而产生的,不同经济水平的地方“城中村”问题的严重程度也不一样,并且有的地区治理好了,有的地区改造起来难度很大,可以说“城中村”的产生是不稳定的、暂时的、不确定的,是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偶然产物。偶然性是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趋势,它的作用能加速和减缓事物发展的趋势。在依然把发展经济作为主要任务的中国,在土地制度、经济制度和户籍制度等体制上的根部矛盾不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城中村”必然会产生。因此,“城中村”的偶然性产生于经济的发达程度这一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必然性表现在体制上的矛盾,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二)“城中村”发展的矛盾和统一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法则”。要正确解释“城中村”现象,应该将其置入城乡系统关系的内部矛盾发展中来看。“城中村”应该是矛盾斗争性和统一性的结果,其发展体现在城市与乡村二者组成的对立共生矛盾统一体,其问题加剧体现在后期改造中衍生出来的相关者利益相悖和趋同的矛盾与统一。
城乡系统的对立性表现在:空间形态差异巨大甚至格格不入、“城中村”社会是游离于城市型主体社会之外的“灰色社会” 、“城中村”经济相对于城市经济的“地下”性、“城中村”自身割舍不断的传统农村文化特质、“城中村”和城市具有的二元制度环境等。共生性表现在:“城中村”社会已经半城镇化并可以缓解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城中村”经济发展对城市经济具有依存性和补充性、“城中村”文化正在逐渐被城市文化同化并丰富着城市文化、“城中村”在整个城市空间上呈圈层式分布等。相关利益者的矛盾统一性表现在:目标的统一和需求的矛盾,导致改造困难,如城市政府希望更好地改善人居环境,又希望尽量少地支付改造费用;村集体 ( 及村民 ) 既期望能够真正“融入”城市,又害怕丧失既得利益,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
三 哲学视角的“城中村”属性
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城中村”作为“城市—乡村”空间物质运动的产物,在哲学上具有鲜明的属性。
(一)“城中村”的时间性
“城中村”作为中国快速城镇化的产物,其形成具有时间性。根据诺瑟姆曲线,在城镇化率的起步阶段,城市经济支撑能力弱,管理能力薄弱。这段时间内形成的“城中村”,被保留下来的农村特性最完整,最能体现“城乡”二元差异,随着城市的发展很少或几乎没有进行改造,土地属性也未改变,空间进一步异化,造成了后期城市发展的种种问题。在城镇化率的加速阶段,城市经济发达,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城市扩张属“摊大饼”式发展,以追求效益为主,较少顾及公平性等其他社会问题,很多村庄被拆迁,进行集中安置,形成了失地农民的城市安置小区,虽然没有形成空间形态上的“城中村”,但是一方面乡村文脉被摧毁,造成了文化价值的丧失,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的一些不良生活方式被保留了下来,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适应城市生活,留下了管理上的隐患(图4)。根据经验,在城镇化率的成熟阶段,城市经济高度发达,管理走向完善,城市空间趋向稳定,将不会形成“城中村”。
(二)“城中村”的空间性
从“城中村”形成后的发展轨迹看,其具有空间性。城市由基质所组成,“城中村”是其空间点。“城中村”的空间性体现在其空间分布起初与城市扩张方向一样,从外围向中心城区聚集,再由中心城区向外围扩散,最后再从中心城区逐步消失(图5)。在空间上,“城中村”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甚至城市中心区,保留了空间土地的面积和原生形态,影响着城市空间形态和土地景观利用方式,其空间形态、功能结构、公共设施及道路交通等方面与周边城市建设存在较大的差距,进行改造必须投入高昂的经济成本。同时,由于“城中村”周边用地性质的特殊性和区位交通的优越性,“城中村”还发挥着重要职能,与城市形成职能互补。从城市空间肌理和文脉的连续性上看,“城中村”作为城市空间肌理拼贴的一部分,既独立地散布在城市中,又与周边城市空间逐渐融合,逐步变成了城市整体空间文脉的一部分,形成了城市文脉的鲜明独特空间。“城中村”的空间性就呈现出“混乱—有序—混乱—有序”不断被城市同化的过程。
(三)“城中村”的文化性
从“城中村”的起源看,其具有地域性传统村落的文化特质。作为由传统自然村落演变而来的“城中村”,虽然其原住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已被城镇化了,但是其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断裂。“城中村”的这种文化特质既包含了传统民居、宗祠庙堂等乡土建筑,也包含了传统生活态度、风俗习惯、邻里关系及价值观念等。这种文化特质在城市中既具有鲜明的独特性,也给城市文化注入了新的内涵,使城市文化更加多元化,丰富了城市的性格。
然而,地域性传统村落的人文内涵及象征意义需要依附“城中村”这一物质载体,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城市富有传统地域特色的生活场景在“千城一面”的建设模式下早已消灭殆尽,但在“城中村”里却得到了续存,人们对地域性文化的认同感和场所精神也只有在“城中村”内部的街巷及建筑空间中才能感受得到。
四
从哲学的思维判断“城中村”的归宿
(一)“城中村”存续的关键因素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研究“城中村”,必须研究“城中村”的主体 — 人。根据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城中村”面临的本质问题就是“人的生存”问题,不管是以前作为农村的自然村落还是现在城市中的一部分,“城中村”都承载了养活居住在其中的人的使命。“城中村”中的原住民在自然村落时期依靠的是土地的耕作,在现今的“城中村”中依靠的是土地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土地上建筑物的出租带来的房租经济。然而,中国目前的“城中村”只能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交往、得到尊重和自我实现等更高层级的需求。
(二)“城中村”走向“消亡”的临界点
当下“城中村”中的农民、农地和村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由生计导向走向利益导向。随着“90 后”“城中村”居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其将获得稳定的工作和可观的收入,不再依靠土地进行生存,他们向往更好的城市生活,所以大部分都将离开“城中村”,住进城市社区,“城中村”只是其增加经济收入的一个创收点,这和“4050 后”“城中村”居民有明显区别。其次,在制度导向下,“城中村”的大量农地被非农化。“城中村”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集体转用,都会使居民失去承包权和经营权,即使土地被集体收回,所有权也变成了实体资产的股份 ( 村集体资产改制后的结果 )。随着文化水平较高的“城中村”居民搬离人居环境质量差的“城中村”,其对村资产股份的拥有权也会变得越来越弱。然而,随着“村改居”社区的形成,实质上土地的所有权已归政府所有,加速了“城中村”土地被城市建设所消解。最后,“城中村”因处于城市内部而面临期望实现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但不彻底的困境,但是随着空间和政策的紧约束,城市逐渐由外延式扩张转向内部潜挖,提高“城中村”的土地利用率是城市内部挖潜的首要内容。
从以上农民、农地和村庄变迁的趋势,结合“城中村”存续的关键因素,可以判断,“城中村”的原住民在文化水平提高后,有了名声、地位和实现自我的需求,就会离开“城中村”,已有的“城中村”也会在历史中走向“消亡”。而此时,在时间上城市的城镇化水平不再提高,在空间上城市也不再扩张而转向内部挖潜,“城中村”也不会再产生。
(三)“城中村”走向“重生”的必然
同“城中村”产生的必然一样,“城中村”在解决好了城乡统筹矛盾后必然会走向城乡融合。首先,从对立统一的规律讲,“城中村”在经历了城乡对立的矛盾斗争后,必然会以新的面貌走向城乡融合,因唯有其才能体现“城”与“乡”的二元特性,达到人类对城市生存环境的最终追求,即“田园城市”。“城中村”的重生是人类重回自然、建设生态社会的必然结果(图6)。其次,从否定之否定的规律讲,城市的发展是连续的,因此“城中村”必须要经历否定的阶段,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克服旧事物中的消极因素,保留它的积极因素。在这个过程中,“城中村”作为民俗文化的载体、城市的活力社区之一及中低收入阶层的生存空间,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最终在否定之否定中走向“重生”。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量变质变的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不同状态。大量的“城中村”侵入到城市内部,“城中村”若想获得重生,必须扬弃其弊端,发挥其优点,遵循量变到质变的规律。具体来讲,“城中村”在发展的过程要不断积累和挖掘其物质空间价值及文化价值,实现成为特定空间地域载体这一量的积累;要继续保留蕴含历史积淀的村内开敞空间、乡土建筑和闲适生活方式、传统社交网络等,尽可能成为外来人口融入城市的缓冲地和集散地。这需要村民对自身文化的尊重和认可,自发将文化保留下来,形成城市记忆的有力物证,成为一座城市文化价值的重要体现,最终形成适合现代城市高速发展的,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文化之间、人与环境之间交流的空间模式。对“城中村”文化和肌理的保留,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心理需求,也是当代人对祖先和子孙的责任。
五 结语
总的来说,判断“城中村”最终的归宿问题就是结合空间发展来判断“人”的问题。从“城中村”的产生和发展看,城乡运动创造了“城中村”,“城中村”是依托具有土地产权的“原来的人”而存在和发展的,人决定着“城中村”的消亡和续存。当下的“城中村”由于不能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其“消亡”是必然的,但是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灭亡和新事物的产生,由此其更多的积极作用在发展中会被挖掘出来,获得“重生”也是必然的。“不要割断历史”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城中村”的先天地域文化特质和形态体现了城市发展的连续性,也体现了城市历史和人类历史的连续性,因此“城中村”的最终归宿,即从“城中村”或是“都市里的村庄”这一名称和形态的“消亡”,“重生”为一个以复原后的传统村落特色空间肌理为物质载体,来承载传统地域特色文化精神和城市历史记忆的新生体,成为城市有机体的一部分(图7),实现与城市的共生、共融,相生相长,并获得“永生”。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17年9期
《哲学思维下的“城中村”归宿判断:
从消亡走向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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