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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会见权调查权,江苏泰州这四条很实在!

律媒智库 2019-08-28

近日,泰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和保障力度,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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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等要求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和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场安排的,应当当场安排;不能当场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和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等,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或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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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同时凭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及经办人员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律师依法调查有关情况。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律师因调查取证请求有关单位出具被调查取证材料、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应当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并于律师提出请求之日起三日内出具,不得拒绝和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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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认真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对律师在公安机关因依法执业受到有关人员围堵、言语攻击、侮辱、诽谤、威胁、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反映,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投诉、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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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纳入办案管理、执法考评和绩效考核,建立完善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协作,有效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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