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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复工期满”,企业关注的十七个热点问题解析

律媒智库 2021-09-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协力苏州 Author 范海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地方都已封路或封城,员工无法返回工作岗位,或者防控物资紧缺等原因企业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暂时无法复工,劳动关系领域面临了新情况新问题,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就尤为重要。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规定企业可以在2月10日复工,但企业在复工后(有的企业可能暂时还无法复工)面临了诸多的问题要解决。本期围绕“延迟复工期满”疫情特殊时期企业关注的复工时间、复工条件、工资待遇、灵活用工、劳动合同履行五个方面十七个热点问题,诸如无法及时返岗人员怎么处理、工资待遇及支付周期可否协商、上班时间可否灵活安排等热点问题,笔者进行了梳理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复工时间

1、总部在北京或上海等地的外地子、分公司,复工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安排应该按何地标准执行?
防控疫情实行属地管理,因此,复工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安排应该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执行,即按子、分公司所在地的政策执行。

二、复工条件

2、2月10日后企业可复工复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至少满足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四个复工条件方可复产复工,且企业在复工前一般都有提前报备要求。


2020年2月3日深圳发布了《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通告发布了满足防控机制、员工排查、设施物资、内部管理到位四个复工的条件方可复产复工,且企业在复工前至少提前5日报备。2020年2月5日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规程发布了企业复工前的要求,2月6日苏州工业园区、昆山市分别根据规程发布了企业复工的条件,以及企业在复工前的报备要求。对于拟复工企业,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满足(一)按要求做好七个方面自查工作:即根据通知要求,企业启动复工前需要首先完成七个方面的自检,确保做到组织机构到位、防控预案到位、资金物资到位、健康排查到位、人员管理到位、环境消毒到位、日常管理到位,(二)切实做到“三个安全”、“三个确保”:根据工作方案,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复工应做到“三个安全”(即防疫安全、生产安全、员工安全)、“三个确保”(即确保无疫情、确保无安全事故、确保无群体事件)的复工条件,且须提前3天申报备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工;昆山市企业满足防控机制、员工排查、设施物资、内部管理到位这四个复工条件,且需在复工前提前5日提出报备申请。值得注意:深圳、苏州工业园区、昆山市的复工条件中皆涉及企业要购置好口罩、温度计、消毒药械等疫情防控物资,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要求防控物资储备不少于一周用量,并保证后续能够持续供应,昆山市则要求至少保持3天周转量,这些防疫物质目前都是紧缺物质。笔者提醒每个企业关注所在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复工通知要求。

三、工资待遇

3、2月10日后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工资如何支付?
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生活费,第一档: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天津市;第二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第三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陕西省;第四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四川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其法律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4、2月10日后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支持协商工资待遇?
支持。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缩短工时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且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缩短工时后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2月10日后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协商延期支付?
可以。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倡导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疫情防控特殊阶段,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灵活确定工资的支付周期和日期。
6、2月10日后因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否协商?
可以。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7、2月10日后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待遇怎么支付?


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四、灵活用工

8、2月10日后员工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未及时返岗劳动的,如何处理? 
协商一致,安排年休假、待岗、调休。
苏州市人社局通知,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明确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无锡市人社《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允许企业统筹安排休息休假,以下几种情形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2).外地返锡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3).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4).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
9、2月10日后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如何处理?
企业统筹安排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
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允许企业统筹安排休息休假,以下几种情形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1).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企业;(5).疫情防控期间其他适用情形。上述意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笔者注意到无锡赋予了企业较大的用工自主权,特殊时期,企业可以统筹安排休息休假。
10、2月10日后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如何灵活用工? 
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或者申请综合工时。
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支持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第二条:“放宽年度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条件。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笔者认为特殊时期为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各地政府后期应当会进一步出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申请放宽办法。
11、2月10日后企业受疫情影响,工作时间可否灵活安排?
可以。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五、劳动合同

12、2月10日后职工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能提前解除,但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因被确诊感染或疑似病人,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上述第(六)项之规定。另外,若职工存在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故意损坏医护人员防护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3、2月10日后员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不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需要注意的是,顺延期间不是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建议单独就此期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构成又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构成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14、2月10日后医疗期满的新冠肺炎员工,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 
员工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期满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15、2月10日后企业对拒不接受检查或隔离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
企业如果明确将拒不接受检查或隔离罗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此情形下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对于存在恶意逃离武汉等严重情形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向公安举报,因员工涉嫌 “妨害传染病 防治罪”,其行为会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16、2月10日后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
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如果符合规章制度旷工规定,并构成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此情形下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7、2月10日后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业,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吗?
不一定。
劳动合同法没有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属于客观原因,是不可抗力,并不是企业单方的原因。笔者认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业,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中止期间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企业在中止期间缴纳社保,企业尽了社会责任,比裁员人性化且兼具公平性,当然如果能与员工协商一致最好。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中止或者终止建议企业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以上意见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附件:相关规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2020年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
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全市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附后)。报备实行分级管理:
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
其中,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附1: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附2: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
复工规程(试行) 
(苏防控〔2020〕4号)
2020年2月5日


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苏州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为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制定本规程。
一、建立防控体系,制定制度明确职责
(一)建立疫情防控小组。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复工。
(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责任制度,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实现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全覆盖。
(三)落实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每位职工进行体温测量,每日两次。有班车的企业应认真做好每次出车前的班车消毒,对每位乘坐班车职工在上班车前进行体温测量,有发热症状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乘坐班车和进入单位;应合理安排乘坐班车人数,避免人员密集。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的职工,企业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对处置等工作,指导其立即到发热门诊就医。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后,企业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发展趋势和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采取临时停工或暂时关闭措施。
(五)严格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明确一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作为防控工作专职联系人,负责传达落实政府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向属地政府和企业防控组报送生产经营及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二、人员分类指导,做好过细动员工作
(六)逐一登记造册。企业要对全体职工开展休假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全面掌握职工是否离苏及前往地点、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
(七)落实分类管理。优先安排本地或疫情轻微地区的职工复工。对近两周有湖北和浙江温州等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或两周内有与湖北和浙江温州等重点疫区人员接触情况的已返苏职工,由企业登记并随访其健康情况,自有住房的应居家隔离,有集体宿舍的应由单位安排临时单间宿舍隔离,观察期限14天,每天2次汇报体温和其他身体状况。重点疫区未返苏职工,企业必须逐一沟通,全力劝阻其延期回苏至疫情响应解除。
(八)保障员工权益。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到岗的职工,企业要依法依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九)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做好外来人员信息登记、手部清洁、体温测量和口罩发放等工作。外来人员应由接待人员陪同到指定场所办公、休息和就餐。
三、准备防控物资,落实有关后勤保障
(十)防控物资准备。积极筹措口罩、75%酒精(脱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应急药品等防疫人防技防物资,保障疫情应对物资需求。
(十一)防控场所准备。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临时隔离区。隔离区应选择远离人群密集区、相对独立并与周围建筑有一定的距离、处于周围建筑常年风向的下风向。
(十二)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食堂、职工宿舍、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环境卫生清理和药物消杀。
(十三)做好场所消毒。企业应在控制室、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设置洗手设施和消毒用品,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70%~75%的酒精搓手液或免洗手消毒液。班车、公务用车、接待室、办公室、电梯、桌椅、工作台、地面等交通工具、公共区域和物体表面应由专人负责进行定期消毒,每日2次。
(十四)做好场所通风换气。加强职工工作和生活场所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减少使用空调,定期开窗通风、清洗空调;对有回风的集中式空调系统,要在回风口设置低阻中效空气过滤器,并加强新风口空气过滤器的清洁和更换,保证人均新风量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
四、注重日常管理,平稳有序规范应对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复工。
(十六)减少集体性活动。停止职工非必要的出差,尽量采取远程视频会议、企业邮件等交流形式,最大限度减少大型聚集性的室内活动,以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暂停召开员工大会、开展集中培训等人员集聚活动。
(十七)加强卫生健康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做好个人卫生,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身体抵抗力,提高职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十八)正确佩戴口罩。企业应为职工配备医用口罩,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职工禁止乘坐班车或进入企业人群密集岗位。每日健康检查人员应佩戴医用口罩。做好口罩的定期更换,妥善处理使用后口罩。
(十九)确保饮食安全。集体用餐的企业,提倡盒饭供应,应注意食物安全与卫生,并加强对餐具消毒及管理。落实企业集中食堂的安全卫生措施,禁止采购未经宰杀未经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禁止提供生菜。食堂服务人员每日岗前必须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手套、防护镜和医用口罩、防护鞋。食品留样按照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1.医用口罩正确使用方法
      2.七步洗手法
      3.新型冠状病毒的消毒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企业不得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复工。
在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指导组前期全力辅导上述企业平稳开展复工、防疫等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 2 月 10 日后企业复工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江苏省《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肺炎防控[2020]3号)和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防控[2020]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园区企业复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企业安全有序复工
1.企业复工实施备案制。为确保复工后疫情防控到位,企业复工前,须提前3天将复工信息及疫情防控相关材料报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指导组(以下简称“企业指导组”),审核通过后,经同意方可启动复工。未经备案审批的企业,不得擅自复工。
2.企业复工实施分类审核。为确保企业有序复工,避免大规模集中复工带来防疫风险,按照“工业企业优先、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为A类、B类的企业优先、用工人数少的企业优先、组织在苏未返乡员工上岗企业优先”的原则,企业指导组将分期分批加快实施审核验收工作。同步制定商务办公楼宇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指南,加快推进商务办公楼宇企业复工工作。
3.企业有序组织复工。按照“能少则少、能近则近”的原则,企业要优先安排春节期间在苏且未接触湖北、温州、台州等疫情严重地区人员的员工第一批复工;安排其他地区来(返)苏且居家观察后无异常的员工第二批复工。目前仍在湖北、温州、台州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员工暂缓返苏,返回时间待通知。已从(经)湖北、温州、台州等疫情严重地区来(返)苏的企业员工,由用工企业负责督促员工落实14天医学观察,隔离观察后健康状况无异常,方可返岗。湖北、温州、台州等疫情严重地区以外地区返苏企业员工需居家观察7天以上方可返岗。企业可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采取提倡自驾返回、企业包车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员工等必要措施,保障员工安全到岗。
4.加强复工后核查。各企业要主动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全力支持、参与疫情防控。复工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恢复生产后秩序稳定。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指导组将对企业复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于存在私自提前复工、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的企业,将立即责令停产,企业需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载体、产业园等物业单位需对入驻企业进行疫情防控管理。
二、复工防控要求
企业应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商务办公楼宇防控要求参照相关指南)相关要求,落实好复工前、复工后、发现病例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必需的物资、场所、人员与经费。确保做到组织机构到位、防控预案到位、资金物资到位、健康排查到位、人员管理到位、环境消毒到位、日常管理到位,具体要求如下:
1.组织机构到位。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组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复工。
2.防控预案到位。企业须制定本企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落实防控措施责任制度,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实现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全覆盖。
3.资金物资到位。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必须的经费和物资,加强口罩、温度计、消毒药械等疫情应对物资准备,物资储备不少于一周用量,并保证后续能够持续供应。有集体宿舍的工业企业要配置临时隔离宿舍,参照每 100 人设置一间的标准单独设置隔离间。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将尽力协助保障企业的疫情防控物资。
4.健康排查到位。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开展全体企业职工假期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建立“一人一档”,了解其返回园区的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员工返程。建立健康申报制度,返岗返工人员返苏前需填写“健康申报表”,内容包括前 14 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近两周有湖北、温州、台州等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居住史的职工,由企业登记并及时上报,扎实做好隔离观察、体温监测、轮换休班、每日报告等工作。
5.人员管理到位。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督促员工科学佩戴防护用品并做好个人防护。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员工通过网络办公。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上午在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对全员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凡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要优化生产组织流程,采取封闭式管理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传染风险。
6.环境消毒到位。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食堂、职工宿舍、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环境卫生清理和药物消杀。主要工作生活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或消毒用品,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区域和物体表面应由专人负责每日不少于 2 次消毒。定期开窗通风,减少使用空调并做好空调空气过滤器的清洁和更换。
7.日常管理到位。加强卫生健康教育,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做好个人卫生,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身体抵抗力,提高职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职工配备医用口罩,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职工禁止乘坐班车或进入企业人群密集岗位。做好口罩的定期更换,妥善处理使用后口罩。集体用餐的工业企业,提倡盒饭供应,应注意食物安全与卫生,并加强对餐具消毒及管理。落实企业集中食堂的安全卫生措施,禁止采购未经宰杀未经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禁止提供生菜。食堂服务人员每日岗前必须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手套、防护镜和医用口罩、防护鞋。食品留样按照规定执行。
三、企业复工程序
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通过“SIP经济视界”微信公众号“疫情防控—复工备案”小程序报企业指导组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复工。对部分疫情管控风险大、复工人员复杂或防控机制、防控物资不健全的企业,需现场审核合格,由企业指导组发放复工通知书后,再组织复工。

昆山市关于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告
2020年2月6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各城市管理党工委、办事处,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实压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昆山实际,决定对2月9日24时以后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
企业在复工复产时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相关要求落实好复工前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1. 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负责人必须现场指挥,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复工生产方案、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措施。
2. 员工排查到位。把好企业员工入口关,全面排查所有员工,如实填写《昆山市企业全员信息排查登记花名册》,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企业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未返昆员工必须逐一沟通,全力劝阻其延期回昆至疫情响应解除。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企业需对拟上岗员工进行个人健康核查,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并督促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
3. 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及发放工作,至少保持3天周转量。企业要按照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和隔离工作,设置相应的隔离场所。
4. 内部管理到位。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企业必须在员工上岗前进行体温检测,确保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督促员工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加强下班后管理,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最大程度减少聚集性活动,做好企业集中生产线、住宿区、厂房和食堂等人员密集区疫情防控,落实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措施。
复工复产企业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岗位人员必须到位,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报备流程
1. 企业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提前5日向所属区镇提出复工复产申请,同时填报提交《企业复工复产申请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附后) ;
2. 总用工规模200人以下的企业,报区镇审核备案;总用工规模200人及以上的企业,经区镇审核通过后报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备案。
3. 化工企业复工复产由市化治办牵头会商审核备案。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2月10日延迟复工期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支持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放宽年度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条件。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倡导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疫情防控特殊阶段,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灵活确定工资的支付周期和日期。
允许企业统筹安排休息休假。以下几种情形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1.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企业;2.外地返锡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3.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4.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5.疫情防控期间其他适用情形。上述意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作者:

范海云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劳动法与财富规划 争议解决

email:fanhaiyun@co-effo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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