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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法官退休后仍参与审案 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大河看法 法律人那些事 2021-01-21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旗,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贝宁户外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陈某某。
原审被告:陈致霖。
上诉人马某某、曹某某、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贝宁户外装备有限公司、陈某某、陈致霖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马某某、曹某某、刘某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发的[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5条规定:本意见所称法官是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一审法院受理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贝宁户外装备有限公司、陈某某、陈致霖、马某某、曹某某、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时,关某某为遴选后的员额法官,一审法院将该案分配给关某某审理并无不当。2018年10月19日关某某经组织部门同意退休后不再具有法官资格,一审对参审人员应及时作出调整,但关某某仍然以法官身份参与本案审理、评议案件并在裁判文书尾部落款处以“审判长”的名义署名,属于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据此,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某某、曹某某、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强
审判员 魏鸿超
审判员 路深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王思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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