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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 落实学校考试管理新政应理顺四对关系

马海燕 中小学管理杂志社 2023-03-26

导读

要使《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精神尽快落地,必须理顺考试与测验、分数与等级、统考与监测、区域与学校的关系,切实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减少考试次数和考试负担,让考试回归常态,真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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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于2021年8月下发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既是国家层面落实“双减”政策的系列制度之一,更是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虽然其中有些要求在相关文件中曾出现过,但还是新增了许多严厉的规定和明确的红线,谓之“新政”也较贴切。


从文件的重要性上讲,这些规范直接指向学校考试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抓住本质,出得及时。然而,教育行政部门对《通知》的处置非常谨慎,学校面对这个新政也多处于等待观望状态。究其原因,学校主要担心上级部门和学生家长依然以考试分数排名为主来评价学校工作,同时学校内部在落实考试管理新政时存在许多操作技术上的难题。教育行政部门需要进一步制定新政细则,让学校有据可依,有法可查。具体说来,新政举措要真正落地,从学校教学管理的角度看必须理顺以下四对关系。

 

理顺考试与测验的关系,提高日常区分的辨识度


《通知》就考试功能做了专业表达,就考试频次和形式做了具体限定,努力将常态考试合法化,但基于大规模压减考试次数的要求,又将考试限制在期中、期末考试和模拟考试,禁止了周考、月考和单元考等阶段考试,取缔了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过程考试,只允许课堂观测、随堂练习、课后作业作为即时性评价存在。在学校里,单元测验是非常常见的做法,也是正常教学中必有的学情诊断方式,课堂观测、随堂练习、课后作业和学情调研,更是教师不可或缺、行之有效的检测手段。如果对上述种种情况不加区分,学校考试管理很容易出现“一刀切”现象,要么被误解成所有考试都将取缔,导致学校教师一片茫然,正常的学情诊断无法进行;要么周考、月考与单元考一起改头换貌,换装为“课堂观测、随堂练习、课后作业或学情调研”,使得减少考试次数、减轻考试负担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我们需从学理上准确把握考试与测验的本质区别,提出区分考试和以测验为代表的其他学业评价方式的清晰标准,让教师、家长、学生一听就懂,一看就明白,堵疏结合,真正减少不必要的考试。


首先,在学科上做区分。如小学语文和数学,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历史与社会等学科考试统称为考试。这些学科的考试以纸笔考试为主,更能科学评价学生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其他学科的考试可以称为考查,考查的形式包括口语测试、实验操作、成果展示、学生述评、主题演讲等,在性质上属于表现性评价,侧重评价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方法和情感态度价值观。


其次,在作用上做区分。考试是阶段结果性评价的形式,如期末考试关注结果评价,往往被习惯性地称为考试。伴随课程学习过程中进行的考试可以称为测验,测验是过程性评价,形式包括课堂观测、随堂练习、限时练习、单元测验,反映学生学习过程的情况,供教师诊断学生知识掌握情况,以便及时调整教学进度、增删教学内容,可以没有分数。


再次,在组织形式上做区分。考试一般都有统一的组织安排,对考试内容、考试时长、阅卷批改以及考试结果都有明确具体规范的要求。测验则更多是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安排随堂进行,时长短则5分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节课时间。


最后,在频次上做区分。考试次数有明确限制,小学只有期末考试,初中可以有期中、期末考试。测验次数则没有具体规定,如五分钟课堂练习可根据教师需要而定,其他如单元测验并不是多多益善,可根据单元学习所需时间而定。

 

理顺分数与等级的关系,加强等级划分的研究


为减轻学生不必要的考试压力,《通知》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等级评价。现实中,小学取消分数评价、实行等级评价已有一定的实践基础,也积累了根据课程标准实行等级评定的经验,但实施的彻底与否依赖于区域对学校、学校对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评价制度的一体化设计,以及学科分项诊断的跟进措施。要全域推进等级评价,必须理顺分数和等级的关系,解决观念、技术和结果使用等问题。


1. 等级评价的观念问题


社会、学校、教师都对分数有着根深蒂固的执念,更习惯接受分数的简明,更看重分数所代表的“公平”。可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分数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并不能完全体现学生真实的能力水平。现实中考试结果经常被乱用、滥用,不仅加剧了教师内部不必要的内卷,也对成长变化中的学生造成伤害。实现等级评价可以弱化分数排名对学生的过度伤害,也可以同样实现分数的诊断和改进作用。只要有清晰的等级评价标准、公开公正的操作程序,等级评价也能做到像分数评价一样公平。


2. 等级划定的技术问题


等级划分的常用方法有常模参照和标准参照。常模参照需要有大规模考试的常模做基础,主要考查学生的个体差异,一般用于以选拔为目的、需要衡量学生相对水平的大规模测验中。按照《通知》要求,学校日常考试不能有分数或考试排名,无法使用常模参照划分等级,只能选择标准参照。目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制定时没有同步制定学业评价标准,导致教师在评价学业质量效果时缺乏清晰的达成目标、评价内容和评价量规,在等级划定上面临很大的困难。即使部分区域制定了当地学业评价标准,教师使用权重等级、积分制、定义制等方法划分等级,将等级内容、指向能力和学生行为一一对应并被社会所接受,这个过程也需要较长时间。要实行标准参照的等级评价,必须加快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的评价标准的研制,让教师在教学中有标可依、有尺可比。


3. 等级结果的使用问题


初中学生的考试分数多和高中招生考试挂钩,比如作为学业成绩的一部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者作为平时成绩纳入高中入学免试或推荐资格条件。要实施等级制评价,就需要修订完善各地高中入学招生的相关规定,完善学业等级评定的细则,让等级评定结果能在高中入学招生考试中使用。


目前,全国各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都实行常模参照下的分数评价,也就是既有常模参照划定的等级,也有原始分数的评定。因此初中等级评价,除了吸纳小学经验外,可设置“等级+分数”的过渡机制,比如日常考试实施等级化,期中期末考试实施“等级+分数”,既有等级评定的模糊价值,也有分数评价的诊断意义。同时,可在等级基础上探索分项评价,实现等级在各学科上的细化,充分考虑各学科知识和技能在内容维度、能力水平、行为表现上的分项评价,以帮助教师更好地理解课程标准,并配以评语和反馈以更好地发挥评价对学生的指导作用。

 

理顺统考与监测的关系,建立规范的操作实施办法 


《通知》充分认识到考试是区域教育质量评价的必要手段,认可考试在“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禁止任何形式的区域性或跨校考试的基础上,提出可以进行学业质量监测。为了防止滥用监测,《通知》还对监测设定了三条限制:参照国家监测办法,采取分学科抽样方式进行;加强统筹,各级监测不应在同一年级重复进行;监测结果主要用于对区域、学校教育质量整体性评估,不针对学生个体进行评价。但是,在大幅压减考试次数的刚性规定下,学业质量监测很容易成为区域统考的“马甲”。现实中不乏以学业质量监测之名行统考之实的现象,学业质量监测结果被用于横向比较,甚至与学生个人评价挂钩。因此,要使《通知》精神尽快落地,必须理顺统考和监测的关系,对学业质量监测做出明确的界定与限制,建立规范的操作实施办法。


1. 学业质量监测方式更多元


统考一般采用学科考试的纸笔测验,最多增加必要的实验操作、视唱、绘画等。学业质量监测除了会采用统考使用的考试方式外,还会增加现场访谈、问卷调查、资料查阅以及实物比对等,以更全面地收集各种有用信息供分析和决策使用。


2. 学业质量监测过程更规范


统考一般有命题、考试、分析、反馈等流程。学业质量监测主要包括指标架构、工具开发、数据分析、报告撰写、改进推进等环节。在指标架构环节,注重价值导向的引领,充分发挥教育质量监测的诊断和改进功能。在推进过程中,学业质量监测强调基于“监测数据-开展诊断反馈-推进行动改进-实现追踪调整”的螺旋上升式的工作闭环。


3. 学业质量监测结果使用更绿色


统考往往都是和高利害的考核评价相关联,与学校绩效考核、教师工作评定挂钩。学业质量监测虽然也难免与考核评价相关联,但更关注影响学生发展的因素分析,更看重基于数据的教育教学改进。


除此之外,为了杜绝以监测之名行统考之实,还要统整国家和省级监测体系,规范县(市、区)学业质量监测和统考的对象和频次。比如:1~8年级不能进行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统考,9年级因为升学需要,最多可以进行两次模拟考试。除了国家和省级质量监测外,设区市和县(市、区)可进行学业质量监测,但只能对国家和省级监测之外的年级进行监测。学校可参照监测等级结果,转化成本校学生等级评定依据,并进行分析诊断和循证改进。

 

理顺区域和学校的关系,明确清晰的职权利


已往,伴随每一轮减负文件,规范考试管理、减少考试次数、降低考试难度、减轻不必要的考试压力的规定屡见不鲜,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区域和学校在考试管理中的职权利不清晰是重要因素。梳理所有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办法,其中只涉及对大型考试如中高考的管理评价,而没有对学校日常考试管理的考核要求,学校日常考试的监管和考核处于真空状态。另外,现实中县(市、区)组织统考统测的现象比较普遍,用考试分数排名来考核学校的做法也很常见,学校内只用考试分数排名评价学生学业表现的做法屡见不鲜。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纵有举报,也往往法不责众,常常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在我国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下,要使《通知》精神尽快落地,必须加强县(市、区)和学校的权责研究,让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各尽其责。


1. 明确考试管理职权利


明确县(市、区)统考和监测的组织权限,一旦违规实施需县(市、区)承担责任。要建立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日常监管制度,不得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简单地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校的依据。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进一步优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制度,尤其是保送生或推荐生的遴选办法,不能一方面要求以分数为标准推荐优生,一方面又要求教师实施学业等级评价。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快学校办学质量指标的研究和制定,尽快释放学校不必要的考试压力,让学校回归健康有序的教育教学状态。各地学校要加强基于课程标准的学业评价研究,立足五育并举,通过评价引领、课堂转型、作业优化,实现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2. 加快学生综合评价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综合评价是科学全面评价学生、教师、学校与区域教育的方法论。综合评价要体现评价内容的综合性、评价方式的综合性以及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克服已往过度关注考试分数、过度依赖纸笔测验、过度采用横向比较、过度聚焦尖子学生等问题。


要使《通知》精神尽快落地,还需“减”“增”结合。“减”的是考试,“增”的是学生学习过程评价,建立学习过程评价和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积极探索表现性评价,消除已往过于频繁、质量不高、过度功利的纸笔考试的消极影响。学校要从“改进考试方式”“加强命题研究”“规范成绩运用”等多方面改进教学评价。

   

(作者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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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小学管理》2021年第12期 · 评价

文章编辑:崔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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