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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涉毒家庭”:羞辱刑和株连并不是法治丨光明时评

沈彬 光明论 2018-08-20

“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它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刑事责任归属、处罚时,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第三人,不能搞“捆绑式处罚”。


沈彬丨媒体评论员


近日,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鳌江镇10户家庭的房屋被当地政府部门喷上了“涉毒家庭”的大字,以达到“警示教育”的效果。惠来县公安局向媒体证实了此事,其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这是鳌江镇政府组织的。


5月8日晚,鳌江镇政府已意识到此举有不妥之处,开始落实去除工作。


据此前媒体消息,惠来县毒情严重,2014年先后被国家禁毒委列为“毒情严峻重点关注地区”“制毒严重通报警示地区”。治理毒品犯罪当拿出雷霆万钧之力,除恶务尽,并铲除毒品犯罪滋生的土壤,但执法的霹雳手段,不能突破现代法律的底线,更不能以一种反法治的手段去推动法治,否则注定是饮鸩止渴、抱薪救火。



鳌江镇政府喷漆“涉毒家庭”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现代法律的原则。要知道,“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它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刑事责任归属、处罚时,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第三人,不能搞“捆绑式处罚”。个体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个体也不能承担不属于自己的法律责任,因此现代法治严禁株连、连坐,这是不能逾越的底线。


对于惠来县所谓的“涉毒家庭”来说,家庭成员涉及毒品犯罪,该处以罚金的处以罚金,该判刑的判刑,即使罪大恶极需要接受死刑的处罚,也没有理由波及其家庭。组织人员在涉毒家庭的房屋外墙、大门上,用油漆喷上“涉毒家庭”的字样,与其叫作“警示教育”,不如叫作侮辱人格。对于这些没有涉及犯罪的家庭成员来说,他们只是无辜的守法公民,这种“牵连”其实是对他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侵犯。


毕竟,一些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在现代法制体系中已经被彻底剔除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无论如何不能够让这种羞辱刑罚死灰复燃。



这些羞辱式的株连惩罚,说到底只是满足了个别官员的权力欲望,赢得了廉价的口水赞誉,却是深深地败坏了法治的底线。就像霍桑的名著《红字》里所描述的故事,对公民实施“羞辱刑”,并不能带来人间的正义,相反会让执法者走向公正的反面。


针对此事,当地政府也做出辩解:喷漆“涉毒家庭”的行为有得到当地村民的同意。但是,“村民同意”并不是政府部门践踏法律的理由,行政机关理当依法行政,“法无明文,即不可为”,更何况还是这种公然的羞辱行为,早已经逾越了法治的底线。


执法者当疾恶如仇,禁毒如火,但是“疾恶”也必须在法治的渠道之内,异想天开地以为刷上“红字”就算严厉执法,这其实是权力任性。禁毒群防群治,不能突破法治底线,而羞辱的行为不需要讨论,也不容讨论;相反,现在应该讨论的是,对于这种典型的“权力出笼”,该如何问责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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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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