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
司办通〔2020〕45号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党〔2020〕1号),按照司法部党组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的部署安排,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确保公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增强公证机构的运行活力,更好地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是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对于建立以“激励有效、约束有力”为原则,健全符合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公证机构分配制度,维护公证法律服务公益属性,既调动广大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从制度上防范逐利行为,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司发〔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意见》的要求,开展了公证收入分配改革、规范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看成效不明显,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完善与公证事业发展客观要求相适应,体现公证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有的地方落实《意见》主动性不强,工作协调力度不大,政策落实止步不前;有的地方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偏低,激励作用不明显,与提升公证职业吸引力、扩大公证服务有效供给的目标存在差距;有的地方虽然争取到了比较好的绩效工资核定政策,但公证机构内部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公益服务导向不明确,个别公证员收入偏高,甚至存在逐利倾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此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推动落实《意见》要求,完善健全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制度正向激励作用,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调动广大公证从业人员积极性,提升公证工作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任务和要求
(一)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导向。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引导公证人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普惠、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避免公证服务偏离公益方向、执业活动市场化、逐利化。公证机构内部收入分配要对涉及民生、公益类的岗位和业务给予倾斜,将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指标,在经费、绩效考核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彰显社会担当。
(二)科学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标准。要通过深化改革和优化机制,建立健全既符合公证服务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又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公证职业特点与要求的公证机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和内部分配机制。要根据收入情况,在确保留足各类基金、扣除工资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开支和税费前提下,科学核定用于绩效分配的工资总量。要根据具体经济发展水平和业务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公证机构的绩效总量与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
(三)坚持公平可持续的收入分配原则。各地在核定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工作中,要对人员规模较大、创新能力强、业务发展好且财政负担少或没有财政补助的公证机构给予适当倾斜并且动态调整。要兼顾地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异,以及公证机构体制区别、财政保障程度、业务开展、社会贡献等因素,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条件允许的要分类指导,做到一处一策。
(四)坚持灵活自主多样的分配方法。公证机构内部收入分配,要考量不同的岗位职责和日常表现、工作业绩差别、实际贡献大小,体现多劳多得原则,使公证人员收入分配更趋公平合理。要避免差距过大,对个人创收增长幅度大的公证员以及公证机构负责人,可以规定年收入的上限。通过聘用合同引进人才的公证机构,应当打破公证员身份限制,按照相同岗位同一标准,体现同工同酬。
(五)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公证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要恰当配比个人收入、公共积累与事业发展的关系,留足用于发展、培训、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各项公共基金,并为公证人员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在依法依规扣除各项开支和税费、发放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纳入公证机构的公共积累。司法行政机关不能把公证机构的收入作为行政经费的补充。
(六)建立备案管理、动态调整制度。要加强对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公证机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应当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业务规模等情况及时对收入分配办法作出调整,原则上2至3年调整一次。建立收入分配办法公开制度,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三、加强对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政策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在调研掌握实情的基础上,加强与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优惠政策支持,确保公证机构收入分配标准符合公证事业发展需求,保证公证员薪酬水平正常合理,以此激发公证机构运行活力,留住现有公证员并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加入公证队伍。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在5月底前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对不同体制的公证机构进行分类指导。要首先落实公证机构自主权,再具体指导有监管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公证机构发展状况,科学设定包括公益服务在内的指标体系,量身定做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发挥好分配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要具体指导所属公证机构制定与工作岗位、工作业绩、公益服务、日常表现等相挂钩的科学合理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切实调动起公证人员工作积极性。要尊重基层创新做法,注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这项工作落实见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带头承担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制度的政策协调工作,同时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督促检查。有监管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公证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严格落实。要始终加强党建工作,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公证人员正确处理好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相互之间关系,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勤勉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公证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各项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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