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学厅函〔20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21—202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
为做好2021—202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特制定《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3日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就指委)是由教育部组建,开展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机构性质。
第二条 就指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体系,广泛汇聚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创业资源,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就指委接受教育部委托,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和评估等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一)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研究和政策咨询。对产业结构变化、就业市场需求、新就业形态、人才供给情况等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课题进行宏观研究,研判国内外就业形势,编写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研究报告,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制定和相关行业单位人力资源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二)搭建就业创业供需对接平台。重点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共同开展就业教育引导,推动供需对接、校企合作、学职衔接,建立大学生就业实习见习基地和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组织供需双方举办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中小微企业等专场招聘会。
(三)推动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研制相关学科专业大学生学业与职业指南,编写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材,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
(四)推动大学生就业创业队伍建设。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队伍保障机制研究、能力培训、学术研讨等,推动学校与用人单位、学校与学校之间相关工作交流,参与遴选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典型,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推广。
(五)开展就业工作调查督查。协助教育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调查、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和专项督查,分层分类建立高校就业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毕业生就业状况对高校招生、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反馈联动机制。
(六)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就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2人。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分行业就指委(简称行业就指委),根据专项业务设置若干专家组,分别设主任委员(组长)1人,副主任委员(副组长)若干人。
第五条 就指委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各行业就指委结合实际建立组织体系,设立秘书处,经所在机构委员讨论同意后,报全国就指委秘书处备案。专家组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凡符合委员基本条件、热心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人选每年可通过个人申请或行业就指委(专家组)推荐,吸收为专家库成员。表现优异的可按规定流程增补为委员。
第四章 委员
第七条 就指委委员由机关、高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构成,由教育部选聘,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条 委员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拥护本章程,自愿加入就指委。
(二)熟悉人力资源市场、行业产业发展或高等教育规律,热心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能够保证参与就指委工作时间。
(三)委员一般代表所在单位,在任期内若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应由继任者递补;在本单位调岗且工作内容仍与就业创业领域相关的则不受此影响。
第九条 委员权利:
(一)出席就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就指委委员;
(三)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和评估等活动;
(四)获得就指委服务,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和数据;
(五)获得人才供需对接信息、实现更高效供需匹配;
(六)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委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就指委决议,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就指委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就指委或委员身份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以及影响公正的行为;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数据信息;
(四)所有成员使用就指委委员身份出版作品、申报项目等,须提前向所在就指委的秘书处报备,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自觉维护就指委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委员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的;
3. 利用就指委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利益的;
4. 未履行委员职责,一个自然年内未参加就指委任何活动或连续两年表现较差的;
5.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或主动提出辞呈的。
(二)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聘任新委员:
1. 增补的委员需符合委员选聘基本条件,一般从专家库成员中遴选;
2. 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就指委聘期届满止;
3. 增补工作由就指委秘书处负责。
第十二条 全国及行业就指委(专家组)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就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就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起草就指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统筹各项工作推进;
(四)每年对委员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优良中差),并提出委员调整建议;
(五)指导秘书长开展工作;
(六)就指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可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一位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
第十三条 全国及行业就指委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筹备就指委相关会议,组织落实相关任务;
(三)在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就指委相关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就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全体委员参加。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机构设置、运行机制;
(四)改选新一届就指委委员;
(五)决定就指委其他重大事宜。
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建立就指委联席会议制度。一般由就指委秘书长召集,就指委主任、副主任(含常务)委员以及行业就指委(专家组)主任委员参会,必要时可变动日程或召开扩大会。联席会议职权有:
(一)研究推进重点工作;
(二)研究拟定就指委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等;
(三)进行委员届中调整;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各行业就指委、专家组可参照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行业就指委(专家组)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研究行业发展动态,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推进重点任务,讨论需要全体委员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第十七条 建立秘书长工作会议制度,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全国就指委秘书长召集,各行业就指委(专家组)秘书长参会。听取行业就指委(专家组)本期重点工作安排,沟通推进需要协调解决的各类事项。
第十八条 各行业就指委、专家组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形成的重大行业标准、政策建议、分析报告等,组织开展的评比、培训、挂牌等,须报请全国就指委秘书处同意后实施,相关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工作支持
第十九条 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以及委员所在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支持就指委工作。各行业就指委(专家组)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为就指委日常工作开展,提供适量经费和保障支撑。
就指委可以项目形式为行业就指委(专家组)提供一定经费。全国及行业就指委(专家组)可以接受社会各界赞助,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影响公正履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行业就指委、专家组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就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清单(试行)》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2021年入库名单公布,263人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和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的决定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6起学校违规收费典型问题查处情况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6部门发文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升财产查控处置质效的意见
最高检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附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江西出台办法为律师调查令开绿灯
人社部公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
教育部发布2021年度全国高校名单(截至2021年9月30日),共3012所!
最高检制发《“十四五”时期检务保障工作发展规划》
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事项问答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事项问答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发布
关于实行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共1358家河南一地发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公告送达缩短至30天!民诉法将调整16处:新增8个条文,修改8个条文!周强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成年人犯罪,拟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我国拟针对电信诈骗问题专门立法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公开案件信息范围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中央政法委通报6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省直公务员何时与市直公务员同城待遇?省委组织部回复来了!两高一部发文: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不再保留机关各种待遇!
最高检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免去王璐等80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司发通〔2021〕62号)
北京市关于推荐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公示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
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办学!甘肃省发布重磅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3-165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迁址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段文龙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智慧法院 促进绿色发展 成效分析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考法学博士,进入法学考博交流群;考医学、工学、理学等等的进入非法学考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