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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新规合集
3. 商业互保免决议:施行一年即废止,解决问题or新的困惑?
争议较大的当属该条第3项“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通过6问,梳理本次《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与破产直接相关的内容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以担保统一登记为例,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分析担保制度发生这些变化的原因。
本文通过回答11个关于一般保证的重要问题,带领大家一起了解担保新规中“推定一般保证”对债权人放贷、追偿带来的风险,以及应该如何应对。
新追偿规则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在权利行使及债权获偿后的工作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本文中,笔者将从四个问题,为大家分析现行担保人相互追偿制度及该制度对债权人产生的影响。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同步《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亦对抵押财产转让进行了相应的解释。从上述规定可以发现对于抵押财产的转让,立法者似乎更倾向于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物的自由流转,盘活市场交易以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然而抵押财产的转让是否真的自由?“当事人另有约定”如何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与“买受人”的优先次序尚待司法实践进一步阐明。
对担保人来说,相互追偿权如何行使以及可追偿范围或许是其更为关注的问题,不少担保人也确实对实操中追偿顺位、追偿比例的理解存在疑惑。本文中,笔者将在上篇推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担保人相互追偿新规下,追偿顺序、追偿比例以及担保人行使权利时的其他注意事项。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解释》在承认抵押权追及力的基础上,明确抵押财产可以转让,但并未明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可阻却抵押权的追及力。前述新规似乎已不再承认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优先性,购房人辛辛苦苦买的商品房,真的会被开发商的抵押权人执行吗?
《民法典》虽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实践中抵押权真的不受影响吗?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哪些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文将系统性地梳理抵押权人得以行使权利的路径,同时针对每一路径项下抵押人、受让人可能的抗辩提供应对思路,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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