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君解读 | 丈夫欠钱妻子要还吗?最高法解释来了!
撰文 赵惠静 律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产管理律师;站在专业的角度上,为客户解决问题。执业领域:婚姻家庭财富、公司法、商业地产、物业管理、劳动人事...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备受关注又争议颇大的话题。为保护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晓”、“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给配偶一方,导致配偶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能背上共同债务。
为平衡配偶一方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究竟该如何认定,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来听听律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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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读:立法倒逼引导“共债共签”,债权人借债,注意让夫妻俩共同签字。配偶角度,注意空白签字、空白委托书不要随意签。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日常消费,对于超出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但注意不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可能不同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夫妻一方借款,债权人要举证证明借债用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同意,慎重借钱,借款合同写明借款用途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解读: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答记者: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施行前错误、明显不公的案件,依法予以纠正。背负配偶债务,符合条件的,可积极组织证据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曾经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马奔腾)红极一时,资本圈竞相追捧。2014年1月2日,创始人李明突然离世,小马奔腾没有如期成功上市,“对赌”失败了。建银投资公司与李明的遗孀金燕对簿公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一中院)2017年9月25日作出判决: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简称24条)之规定,金燕因夫妻共同债务要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史以来额度最大的案件。
丈夫离世,生活变故,金燕只能接受,但她无法接受自己一夜之间被负债高达数亿元的判决结果
金燕表示:丈夫离世后,家里在北京的两处房产已被查封,丈夫留下的遗产只有一百万,祖孙三代租房子住。面对生活的变故,金燕表示自己只能接受,但她无法接受自己一夜之间被负债高达数亿元的判决结果。
金燕说:“对赌协议”我没签字,巨额的投资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
目前,金燕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是否因新的司法解释迎来新的曙光?
金燕可否重新飞翔?
金燕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遗孀金燕有责任偿还丈夫的2亿债务。
而今天发布并于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在二审中,金燕即可依据今天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主张2亿债务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如果建银投资公司不能证明2亿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金燕也没有书面或其他方式,同意与丈夫共同负债的话,法院不应支持2亿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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