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中院案例】婚内一方主张抚养权被侵犯,法院判决驳回
【案情】
李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月25日生育一女孩李某1。2016年5月2日在孩子的百岁宴上,因被告酒后言语不和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2016年9月被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期间,原告为看孩子多次通过短信和上门等方式与被告协商,但双方因沟通不畅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子女监护权的侵害,将婚生女李某1带回原告身边并给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00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后,被告带孩子回父母家居住,分居生活期间,在原告看望小孩的问题上未达成共识,而导致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被告作为孩子李某1的父母,当然的成为李某1的法定监护人,享有监护权。原、被告应充分考虑子女健康成长的需求,本着真诚的态度,协商处理好分居期间子女的照看问题,被告应积极为原告探望孩子予以协助,原告探望时也应与被告在探望时间及方式上充分予以协商。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期间因子女探望和照看的问题发生的矛盾,应由夫妻双方本着求同存异,互谅互让的原则,自行协商处理。本案原、被告对子女的监护权并未经法定事由予以撤销或剥夺,故原、被告仍是婚生女李某1的法定监护人,本案并非监护权纠纷,原告诉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本案的案由问题,二是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犯了其法定监护权及亲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对此类案由的规定,本案可根据上诉人的起诉请求定性为侵权纠纷。
其次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2016年5月2日在孩子的百岁宴上,因上诉人酒后言语不和,被上诉人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在2016年9月20日之前,上诉人及父母一直可以看望孩子,因被上诉人提起离婚诉讼后,担心上诉人强行把孩子带走,才拒绝上诉人继续对孩子进行看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矛盾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家庭内部矛盾,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分居,孩子只能跟随一方生活,不可能强制要求孩子跟随父母一起生活。且父母是孩子法定的监护人,孩子现跟随被上诉人生活,并未使孩子脱离监护状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列举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范围,上诉人以此要求被上诉人向其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以及另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均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解决,上诉人此次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丽姐说法:又是婚内分居期间一方不让看望和抚养孩子的纠纷,但法院的态度明确,婚内分居孩子跟随谁都可以,只有离婚时可以处理孩子抚养和探望问题。两人之间矛盾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家庭内部矛盾,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能协商的了,还用起诉吗?!看来,只有一个途径可以解决,谁抢了谁占主动。很多抢孩子的,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对比下这个案例分居期间一方拒绝探望孩子,另一方主张婚内探望权获支持!!!你i 支持哪一个?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3民终2540号
扫码关注
更多精彩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判决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