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给女儿,法院却认定赠与并判决撤销
丽姐说法
2018.12.18
父母在,人生即有来处; 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
老张和老伴有一女两子,大儿子去世,小儿子张磊工作不稳定,女儿张燕条件不错。老两口退休后,退休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但近年来老两口疾病缠身,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日常生活由小儿子负责照料,但女儿张燕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精神上未尽赡养义务。2017年8月女儿突然一反常态,经常回家看望两老人,说以后要养他们到老。2017年9月两位老人与张燕一起到住房管理中心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将他们的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张燕,交易价格为5元。两位老人说,去房产部门签字的行为是受女儿欺骗,女儿称要以后养他们到老,签字时没看是什么合同就签字了,他们没有说过要把房子卖给她,更没说过价格为5万元。将房子过户给女儿的行为应为附条件的赠与,希望女儿以后赡养他们。女儿没有给过他们卖房钱。房子过户女儿也不再赡养,老人去找女儿要房子,被拒绝后两位老人在极度郁闷情况下喝药自杀,后被抢救回来。就是住院期间,女儿也未曾探视过二人。无奈之下,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将他们与女儿签订的涉案房产过户合同,即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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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称自己一直照顾父母,是父母很感动主动说过户给自己,让自己给他们5万元,房子他们说要在那里居住,待他们去世后自己将房产收回。双方一起去的房产交易大厅,工作人员问了他们是否同意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又将赠与、买卖方式向他们讲述,他们说要买卖过户,并签字按了手印,由张燕支付了过户费用。当时说的房产价格5万元母亲说先不要让张燕保管者。后来因为父母打她,她才不再上门的。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也不属于无效合同。房产属于不动产,已经变更具有法律效力,不同意将房子再返还给父母。
法院认为,本案解决的焦点应为:该房产过户行为属于买卖行为还是赠与行为。从表面看,原被告在房产部门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交易价格为5万元。但实际被告并未将约定的购房款交付二原告,二原告也未向被告交付房屋。原、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常的买卖合同要件,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不能认定该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原告主张是将该房附条件赠与给被告,因被告承诺赡养他们二人到老。根据二原告将房产过户到被告名下并未收取房款及原被告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二原告关于附条件赠与的主张具有客观合理性。虽然被告对二原告的主张表示否认,坚持认为属于房屋买卖,但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实,故此应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实际为以买卖为表现形式的赠与合同。在房产过户给被告后,二原告称被告未能履行承诺的赡养行为,对被告还有打骂行为,在距过户时间仅3个多月就找到被告索要房产,被告虽对二原告所称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在接受受赠房产后未履行相应赡养义务,属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二原告作为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对二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由被告协助二原告将本案争议房产过户到二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该房产属于二原告赠与给被告,因此在重新过户到二原告名下时产生的各种过户税费,应由二原告负担。
每个案例就是一个故事,主人公都是化名,请不要自行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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