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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880二审改判500,叁级工伤的父亲该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丽姐编辑 丽姐说法
2024-08-23

案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晋02民终876号
案  由抚养费纠纷
裁判日期:2019年06月10日
裁判要旨
        工伤叁级职工,扣减其收入中护理费1540元,按照其伤残津贴4467.6元可适当降低其给付张某2抚养费的比例。
      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需要增加了、不足以维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的月收入有显著提高的情形下,要求增加抚养费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张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张某1从2019年1月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由张某1承担。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某2,2006年11月x日出生,2006年12月x日由张某3收养回家,与被告张某1共同生活。原告张某2母亲张某3与被告张某1于2009年6月30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张某2由母亲张某3抚养并随其生活,抚养费由母亲张某3负担
2018年1月8日,原告张某2向大同市原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某1每月支付原告张某2抚养费1740元。大同市原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1每月支付原告张某2抚养费880元。被告张某1提起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1自2018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2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止。后原告张某2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张某2的再审申请
2019年1月11日,原告张某2再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被告张某1系工伤叁级职工,月实际领取伤残津贴4467.6元、护理费1540元。
争议焦点

      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一审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被告张某1系工伤叁级职工,扣减其收入中护理费1540元,按照其伤残津贴4467.6元可适当降低其给付原告张某2抚养费的比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1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2抚养费880元至原告张某2十八周岁止。

二审意见
张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本案,被上诉人张某2的母亲张某3与上诉人张某1于2009年6月30日协议离婚时约定,被上诉人张某2由母亲张某3抚养并随其生活,抚养费由母亲张某3全部负担。2018年1月8日,被上诉人张某2向原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张某1支付被上诉人张某2抚养费;原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7日判决上诉人张某1每月给付被上诉人张某2抚养费880元;判后,上诉人张某1提起上诉,本院根据相关规定和卷中证据证明的上诉人张某1工伤叁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依赖护理、特殊医疗依赖等事实,综合分析于2018年4月24日判决上诉人张某1每月给付被上诉人张某2抚养费500元;判后,被上诉人张某2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4日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张某2的再审申请。2019年1月11日,被上诉人张某2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是,被上诉人张某2现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需要增加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不足以维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亦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张某1的月收入有显著提高,而卷中现有证据仍证明上诉人张某1工伤叁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依赖护理、特殊医疗依赖,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上诉人张某1每月给付被上诉人张某2抚养费500元符合本案案情。上诉人张某1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是确定上诉人张某1每月给付被上诉人张某2抚养费880元欠妥,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张某1每月给付被上诉人张某2抚养费5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被上诉人张某2十八周岁止。
观点参考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引用185-186页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月总收入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津贴等所有收入。(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能力独立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也愿意独自承担或者承担大部分抚养费用的,或者负有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出现某种困难的时候,确实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以及可以减免父或母一方的抚养费的具体情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引用187-188页 
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给付期限、给付方式,因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子女个体情况的变化、父母收入水平等的变化,而必然出现抚养费数额、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抚养费的变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此外,对于出现一定情况,可以减免父或母一方的抚养费,具体情况包括:(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的。(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一种财产关系,而是人身关系。因此,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对抚养费的确定都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安排。
对于子女,因其与父母的这种天然关系,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任何合理的要求,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协议或者判决已经确定为由不予理会子女的合理要求。因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然,如果父母对子女的要求是否合理存在分歧,则可以通过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就抚养费的问题,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1)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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