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转给妹妹的60多万,是赠与还是代为保管?
王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王某2立即返还死者王某3的银行存款共计647412.89元,并支付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LPR的4倍计算);
2.案件受理费由王某2承担。
王某3(2022年6月23日死亡)与单某(1988年12月29日死亡销户)系夫妻关系,王某3之父母王某4与张某1于王某3去世前已离世。
王某3共有妹妹六人(原判误写为五人),分别为大妹王某5、二妹王某6、三妹王某7、四妹王某8、五妹王某9、六妹王某2。其中二妹王某6为招婿上门,本案王某1为王某6之亲生女儿。
现王某1主张其为王某3之养女,但因收养关系成立于收养法实施前,因此,并未办理收养手续。为此,其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户口本一份,显示登记时间为1998年7月1日,户主为王某3,王某1为长侄女,王某1与户主的关系于1999年11月10日变更为长女;2、独生子女证一份,显示王某10(王某1的曾用名)母亲为单某、父亲为王某3,发证日期为1980年9月25日;3、王某1北京市职业高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填报日期为1997年3月20日,在父母和抚养人情况一栏中记载父亲为王某3,妹妹为王某11。就妹妹王某11的情况,经法院与王某11核实,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我的户口虽在王某3名下,我与王某3不构成收养关系,本案诉讼与我无关”;4、医疗费票据、养老服务合同、养老院收费单、护理费、丧葬费等支出票据;5、××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我村村民王某1与村民王某3为父女关系。情况属实。
王某1为证明王某2代为保管了王某3的遗产(存款),向法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经法院查询,王某2作为代理人在王某3的陪同下,于2022年4月1日将王某3邮政银行账户中的332521.9元转存至其本人账户。同日,王某2作为代理人将王某3北京农商银行账户中的314890.99元取出。
就上述款项,王某2称除农商银行中15763元取出交予王某3外,其余款项均系王某3对其本人的赠予。
王某1为证明王某2承认代为保管存款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录音3段,分别为王某1与王某2之间的录音、王某1、王某6与王某7之间的录音以及王某1与王某3之间的录音。
王某2认可上述录音的真实性,但其称其本人在录音中未有代为保管的表述,在王某7和王某1、王某6之间的录音中,王某7亦未有王某3先转账至王某2账户,再给王某1的表述。
为此,王某2提交王某7的书面证言,并申请王某7本人出庭,王某7的书面证言内容为:王某1是因为他爸妈想生男孩,当时有计划生育政策,所以户口落到王某3下面,她妹妹王某12也一样落户到王某3家。王某1结婚以前一直和他爸妈一起生活,没有和王某3一起生活过。王某3从2008年8月一直到2022年4月住院前,一直在××村祁某家住。也在××村张某2家住过一年。2022年3月31日下午,王某3给我打电话,说身体不舒服,小妹妹王某2照顾的多,付出多,要把手里的钱给小妹妹,我说行,挺好的。王某3和王某2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关系很融洽。小妹妹王某2一直照顾王某3生活。2022年5月12日出院时,我和王某3见过面,他精神状态挺好,脑子很清醒。
王某7出庭作证主要为:王某1的亲生母亲想生二胎,因为有计划生育,就把王某1户口上到了王某3身上,王某1一直和她的亲生爸妈一起生活,王某1小时候主要由她亲生父母照顾她,王某3也出一部分生活费、学费,王某3把王某1当闺女,但是王某1没有像对自己爹妈一样对王某3,王某1长大后也没有赡养过王某3。另外,我经常去看王某3,王某3跟我说过几次“谁对我好,我给谁,小妹妹对我好,我想给小妹妹”。
就是否存在遗嘱一事实,双方均认可王某3生前未留有遗嘱。
上诉意见
(2023)京02民终5903号 法定继承纠纷
产权登记一人名下风险大,房屋被单方卖掉维权难
擅自转走恋爱女友微信账号内的钱款,构成盗窃罪!
拿走恋人一部苹果13手机,竟然构成盗窃罪!
仅凭男方自认无法认定不正当关系,仅凭转账也无法认定赠与
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彩礼并予以返还?
离婚后,婆婆要求女方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父母还在,要求祖父母付抚养费,能支持吗?
徐文丽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山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山东省律协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
淄博市律协婚家委副主任
淄博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
山东广播电视台、淄博广播电视台 嘉宾律师
紫臻·紫丝带妈妈公益合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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