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5个违法案由已删除 不再适用

法制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近日,公安部下发通知,对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进行了重新发布。
修订后的《意见》删除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中“未携带有效证件出海”等5项涉及出海证件的违法案由,删除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等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制,并通过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决定》下发之日起,公安机关再对相关人员涉及出海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将违背国务院《决定》精神。故公安部此次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名称进行了删改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取消案由5个,分别为:
未携带有效证件出海(第26条第1项)
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第26条第2项)
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第26条第3项)
未申领有效证件擅自出海(第27条第1项)
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第27条第2项)
 
保留案由13个,分别为:
370、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作业、住宿(第26条第4项)
371、拒不编刷船名、船号(第27条第3项)
372、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第27条第3项)
373、悬挂活动船牌号(第27条第3项)
374、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第27条第4项)
375、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第28条第2项)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8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竞合。对沿海船舶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驾船擅自进入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
376、擅自搭靠境外船舶(第28条第3项)
377、被迫搭靠境外船舶不及时报告(第28条第3项)
378、擅自在非指定港口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第28条第4项)
379、携带、隐匿、留用、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第29条第1项)
380、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第29条第2项)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9条第2项规定的“偷开他人船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规定的“偷开机动船舶”竞合。对偷开他人船舶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
381、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物品(第29条第3项)
382、“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第30条)
    

另外,公安部正在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也将随之作出调整,本公号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法规变化。


(以上内容由法制吕sir汇编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期推荐


办理涉渔违法案件10种情形可适用行政拘留处罚(2020年最新整理)
国务院:13日起,公安负责审批的这个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公安机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实务操作指引
对城管队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
公安部关于水弹枪是否合法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2020版公安刑事法律文书已更新 有这10个变化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最新修订)
孙茂利:深度解读2020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女民警(辅警)执法依据一表通
非法加油加气涉嫌违法犯罪适用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实务问答


法制吕sir专注于公安执法问题研究与探讨微信ID:fazhicanmou
版权声明:未经本公众号授权同意,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本公众号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复制,链接,非法使用或转载,或以任何方式建立作品镜像。转载请联系后台。如获转载授权,发布请注明出处,不擅自修改文章内容。访问者个人转发公众号内容不在此列,欢迎个人分享与转发,无需特別告知。

点一下右下角“在看”,让我们做的更好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