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近日,公安部下发通知,对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进行了重新发布。
修订后的《意见》删除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中“未携带有效证件出海”等5项涉及出海证件的违法案由,删除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等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制,并通过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决定》下发之日起,公安机关再对相关人员涉及出海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将违背国务院《决定》精神。故公安部此次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名称进行了删改调整,具体情况如下: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第26条第2项)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第26条第3项)370、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作业、住宿(第26条第4项)372、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第27条第3项)375、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第28条第2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8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竞合。对沿海船舶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驾船擅自进入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377、被迫搭靠境外船舶不及时报告(第28条第3项)378、擅自在非指定港口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第28条第4项)379、携带、隐匿、留用、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第29条第1项)380、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第29条第2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9条第2项规定的“偷开他人船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规定的“偷开机动船舶”竞合。对偷开他人船舶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381、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物品(第29条第3项)另外,公安部正在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也将随之作出调整,本公号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法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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