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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缓刑考验期内受到治安处罚,是否撤销缓刑?

法制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男子缓刑考验期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 

临高法院撤销缓刑判决,其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近日,临高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有关职能部门收监一名在缓刑考验期内先后两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人员,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警示了社区矫正人员认真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管。
临高县检察院诉讼监督局和新盈检察室在联合检察中发现,罪犯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2017年10月21日,李某某与他人发生冲突将对方打伤,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临高县司法局给予其警告一次。2018年8月22日晚,李某某伙同他人打砸混凝土搅拌车和司机,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临高县司法局再次给予其警告一次。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其行为严重违法
临高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后,县司法局及时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李某某缓刑判决。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李某某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后,临高县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捕到案收监执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来源:南海网)
案例二


男子缓刑期内两次违法 法院: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


2018年2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向某因琐事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杨某刺伤。经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能自愿认罪认罚。2018年6月27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止。罪犯向某于判决生效后接受社区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2019年7月8日,因殴打他人,巫山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罪犯向某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14日,因殴打他人,巫山县公安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罪犯向某行政拘留十九日,并处罚款七百元。巫山县司法局于2020年7月20日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向某的缓刑

  

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向某经本院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先后殴打他人,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其已违反了司法机关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向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向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缓刑考验不等于无罪释放,需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如果放纵行为违法乱纪,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重庆法院网)


案例三


缓刑期内又吸毒 撤销缓刑后悔莫及


90后男子王某2017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但其没有认真的改造思想,2018年1月,被检查出其吸毒。近日,衡山县法院撤销此前的缓刑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某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服从管理。2018年1月19日新化县炉观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正常走访时,发现王某行为举止不正常,怀疑其有吸毒行为。2018年1月20日,新化县司法局炉观镇司法所通知王某来到司法所,在炉观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劝说和要求下,陪同王某到新化县公安局炉观派出所投案,对其进行尿检后结果呈阳性。新化县公安局于当日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违法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湖南法院网)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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