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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缓刑考验期内受到治安处罚,是否撤销缓刑?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男子缓刑考验期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
临高法院撤销缓刑判决,其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男子缓刑期内两次违法 法院: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
2018年2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向某因琐事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杨某刺伤。经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能自愿认罪认罚。2018年6月27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止。罪犯向某于判决生效后接受社区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2019年7月8日,因殴打他人,巫山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罪犯向某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14日,因殴打他人,巫山县公安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罪犯向某行政拘留十九日,并处罚款七百元。巫山县司法局于2020年7月20日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向某的缓刑。
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向某经本院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先后殴打他人,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其已违反了司法机关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向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向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缓刑考验不等于无罪释放,需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如果放纵行为违法乱纪,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重庆法院网)
案例三
缓刑期内又吸毒 撤销缓刑后悔莫及
90后男子王某2017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但其没有认真的改造思想,2018年1月,被检查出其吸毒。近日,衡山县法院撤销此前的缓刑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某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服从管理。2018年1月19日新化县炉观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正常走访时,发现王某行为举止不正常,怀疑其有吸毒行为。2018年1月20日,新化县司法局炉观镇司法所通知王某来到司法所,在炉观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劝说和要求下,陪同王某到新化县公安局炉观派出所投案,对其进行尿检后结果呈阳性。新化县公安局于当日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违法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湖南法院网)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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