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以下免交残保金!人数这样算,不一定必须是“小微企业”。
从2020年1月1日,30人(含)以下可以免交残保金。
可是,有人一看30人,马上就说这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其实,如果真这样理解,可能就错了,所有的关于本次减免残保金的正式文件,均未提及“小微企业”,怎么能说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呢?只是部分新闻稿中有“小微企业”的提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正式说法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那么,这个“在职职工”应该怎么计算呢?
有网友专门拨打过12366咨询,回答是:
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计算。
也就是说,是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因此,对于免交残保金的“小微企业”只有人数的限制,而没有销售收入、资产和应纳税所得额等方面的限制,不能把适用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套在残保金方面来。
补充资料:
“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具体分类:
1.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增值税的“小微企业”
首先是小规模纳税人,其次满足销售额的要求,按月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残保金的“小微企业””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4.一般口径的小微企业
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019-12-31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