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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没有原始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败诉方可凭胜诉方的收据和诉讼费票据复印件进行税前扣除?
我公司败诉承担的案件诉讼费,因为法院已经将诉讼费票据开给了胜诉方,胜诉方只给我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和诉讼费票据复印件。我公司可否凭法院判决书,银行汇款单和对方开具的收据及复印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诉讼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败诉方依照法院判决、裁定书承担诉讼费,实际上是承担胜诉方作为起诉方缴纳诉讼费的损失。
综上,在有法院判决书、银行汇款单和对方开具的收据以及诉讼费复印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是可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