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取得专票的农产品可让人换名开13%专票吗?
无法取得专票的农产品可让人换名开13%专票吗?
购买A产品有增值税专票,B产品只有普通发票,给下游客户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我方为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给客户,客户要求发票内容与实际供货内容明细一致;
A产品供货商可正常开具专票(13%),B产品比如农副产品,无法开具专票(部分13%,部分9%),只能给我方开普票,我方无法抵扣。
若我方将A+B采购额均打款给供应商甲,甲按照A+B合计金额开具产品A的专票,我方可以用多出的部分额度去抵扣开出的B产品么?
解答:
你们客户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本来税法规定发票开具内容必须与实际经济交易一致。
对于提问中的B产品,属于农副产品的,即使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销售方是自产自销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业合作社或公司等,由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开具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普票。
采购方收到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自销的免税普票,可以按照发票金额乘以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用于生产加工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产品,还可以在生产领料时加计1%抵扣,实际抵扣10%。
2.如果销售方是自产自销的农民个人的,收购企业可以自行在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然后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收购企业凭收购发票,也可以按照发票金额乘以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用于生产加工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产品,还可以在生产领料时加计1%抵扣,实际抵扣10%。
如果收购方没有在税务局申领有收购发票的,也可以要求农民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自产自销的农产品销售免税发票,同样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销售农产品的,采购方可以要求对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就可以按照发票得不含税金额乘以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用于生产加工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产品,还可以在生产领料时加计1%抵扣,实际抵扣10%。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不是3%的专票,而是1%的专票,则不能按照前述办法计算进项抵扣额,而只能按照专票显示的税额抵扣。
因此,对于提问中B产品购进收到的普票,需要区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满足条件的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非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票,原因可能是对方想享受增值税免税,这就需要跟对方协商,必要时可以考虑适当加价而要求对方开具3%的专票,比如可以加价3%换取9%的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还赚了6%。
提问中提到将B产品的货款达到甲公司,然后开具为A产品(税率13%),属于典型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开票方和接受方都是违法行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接受不合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会面临着税务处理。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