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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无形资产出租与出售取得收入的会计科目不一样?
为什么无形资产出租与出售取得收入的会计科目不一样?
为什么无形资产出租是其他业务成本/收入,出售是营业外收入/支出?
解答:
“其他业务收入”,也是收入的组成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核算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分类为长期资产或非流动资产,其涵义就该类资产并不是用来日常销售的,意味着出现销售的情形不是日常活动,其销售带来的收入就不满足基本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关于收入范围的界定,因此,不能计入“收入”。
“无形资产”出租取得收入,资产本身没有处置,取得收入也是无形资产的应用的一种形式,属于日常经营活动,会计核算属于“收入”,通常计入的会计科目是“其他业务收入”;如果企业以出租为主营业务的,会计核算也可以将出租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对于收入对应的成本,当然按照“配比原则”,相应的就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长期资产的出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但不包括金融资产的,处置的净利得或净损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