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一表看懂税法和会计中的“视同销售”有何差异
财务小王
申税小微,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听到“视同销售”这个词,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要求也存在差异,你能讲讲视同销售的相关知识吗?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含义却有差异。申税小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详细跟您唠唠“视同销售”那些事儿。先来看看政策原文——
申税小微
政策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中都有不同的含义。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本质可理解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中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申税小微
常见税法与会计中的视同销售差异
总结如下表:
货物类
情形 | 增值税中是否视同销售 | 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视同销售 | 会计中是否确认收入 |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 | ❌ | ❌ |
销售代销货物 | ✔ | ❌ | ❌ |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销售 | ✔ | ❌ | ❌ |
自产、委托加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 | ✔ | ✔ |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 | ✔ | ❌ |
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用于投资 | ✔ | ✔ | ✔ |
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用于分配 | ✔ | ✔ | ✔ |
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用于赠送 | ✔ | ✔ | ❌ |
服务类
情形 | 增值税中是否视同销售 | 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视同销售 | 会计中是否确认收入 |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 | ✔ | ✔ | ❌ |
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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