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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2024年4月热点问答

厦门税务 彭怀文说
2024-08-28

问: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厦门市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问: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存在错误或者漏填了,应如何处理?

答: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专栏或【办&查】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栏选择【2023】,如发现存在信息填写错误的,点击【修改】/【作废】进行更正;如发现存在漏填的,可点击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补填写。


问:我在3月初办理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但是今天发现我的退税申请不通过,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一)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确;

(二)您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导致税款无法退还;

(三)您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四)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五)税务机关向您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您尚未确认或说明。


问: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个税APP怎么更正申报?

答:申报成功后不同情况更正流程有所区别。    

情况一:申报成功,但未补缴税款或未申请退税,可以直接更正。登录个税APP,首页进入专题页,查看申报记录,点击【更正】,修改信息后即可更正申报。 

情况二:申报成功,退税申请处于“税务审核中”,需要先撤销退税申请后,再进行更正申报。登录个税APP,首页点击进入专题页,查看退税记录,点击【撤销退税】,选择退税原因,跳转至【申报记录】页面,点击【更正】,修改信息后即可更正申报。  

情况三:申报成功且已完成退税或补缴,无需撤销退税申请,直接更正申报后,完成补缴税款或申请退税就可以了。

温馨提示:年度汇算期间每月可在手机APP端更正申报的次数为5次,如超过5次,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您仔细核对信息,避免频繁更正。另外,请您于年度汇算期限内更正,以免产生滞纳金。


问: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手机APP如何操作?

答: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看【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点击【开始申报】。或在【办&查】功能中,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申报年度【2023】,进入年度汇算。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具体操作:

→《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南来了!》


问: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问:哪些人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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