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销售免税农产品,减免的增值税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吗?
农业公司销售免税农产品,减免的增值税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吗?
咨询时间 2024年6月4日 答复时间 2024年6月4日
咨询标题:农业公司销售免税农产品,减免的增值税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内容:
答:(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彭怀文说:
税务局直接引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的原文来解答,谁能说人家回答错误了?!
看这个意思,减免的增值税,似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啊!
可是,我们想想:如果咨询者口中的“农业公司销售免税农产品”,是农产品自产自销的情况呢?
比如,海南省某农业公司利用当地的自然条件从事蔬菜、水果等生产,请问销售自产的这些农产品是不是该免征增值税?
那么,这些自产自销农产品取得的所得,难道不应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等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吗?
我不知道咨询者是有意,还是无意,给税务人员“挖坑”:对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开具销售发票的话就是免税发票,销售金额与价税合计一致;同样,会计核算的时候,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是不需要再做价税分离,根本就不需要再单独体现所谓的“免税额”。
因此,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正确的情况,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符合规定的,减免的增值税也应与项目所得一同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当然,如果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满足鲜活肉蛋或蔬菜免征增值税的,但是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
附: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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