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问题的财务及税务处理问题?
合作建房问题的财务及税务处理问题?
甲公司提供土地(工业用地),乙公司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物业,物业建成后,按照比例分配物业给乙公司(不能办产权证,只享有物业经营权);建设过程中,施工合同由甲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进度款也是乙公司先给甲公司。再由甲公司支付给施工单位。这种情况下,物业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财务、税务如何处理?
解答:
记住一个最基础的原则:房土不分离。
提问描述的很多情形和做法,都体现了这个原则。
业务的实质:乙方通过预付建房的费用,换取若干房屋的使用权。其实,就是预付租金,等房屋建成以后租赁。
因此,双方就是一个租赁合同。
所以,除甲方需要按照自建房屋处理外,剩下的就是按照房屋租赁的财税处理。
乙方是承租方,只是提前预防租金而已,等到房屋竣工后取得的房屋使用权,就应按租入房屋处理。因此,前期支付所谓“进度款”,乙方应先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如果乙方执行新租赁准则,房屋竣工后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应视为租赁期开始,将“预付账款”转入“使用权资产”。
不要被表面形式给误导了,不是合作建房,房屋修建过程中从报建审批,到最后房产证办理,都是人家土地所有方的,房产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必须一致。
由于实质是房屋租赁,乙方需要取得“不动产租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双方的合同,也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甲方是出租方,如果也是公司的话,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甲方由于预先收取了整个租赁期间的租金,应在房屋竣工后一次性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于满足分期均匀摊入租赁期间,不用一次性缴纳。甲方对于自用部分的房屋,应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交于乙方使用的房屋应按照“从租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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