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网约车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网约车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该类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可抵扣增值税是哪些平台?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以上规定并没有限制平台,只要开具的电子发票符合税法规定,比如正确填写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就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所谓“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2点:
一、属于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企业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果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实务中,一些企业会以集体名义,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或允许个人外出旅游后在单位进行报销,或者报销员工探亲假期间往返的交通费,企业凭相关票据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事实上,上述操作属于将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形,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限制性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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