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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省高院规定不能提供证据材料;律师:没有案卷材料我怎么代理申诉?【申诉案】


注:本文转自博客中国“姜杰律师”。点击文后的“阅读原文”可查看原始文章,著作权归姜杰律师所有,转发请联系授权。



律师受占先生委托代理其申诉,2019年11月21日到浙江省永嘉县法院调取刑事卷宗材料。法院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只给复制了起诉书、判决书、法庭审理笔录,不给复制案件证据材料。

律师问为什么不给复印?档案管理人员说,浙江省高院有规定,“案件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诉讼卷宗正卷中的起诉书、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等内容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律师称当事人要申诉,不看案卷证据材料怎么申诉?管理员说复制侦查卷、检察卷,得公安或检察院批准,否则不给查。律师问这个文件能拍照吗?管理员说“内部文件,不能给你拍照”。

律师就去永嘉县公安局找CLL,公安说他们现在不审批了,应该法院决定。律师跟当事人再回法院档案室说明情况,提出,侦查卷宗,检察院起诉交到法院,就是法院卷宗,怎么还是公安卷宗?档案管理人员说,他们不审批不行啊,档案管理员跟公安CLL电话核实,对方也说不再审批。

档案管理员又打电话给她的领导,领导又跟公安沟通,公安好像又挑起审批重任。说要问当初的办案人员,让我们等答复。

法院管理多年的档案,最后需要问当初承办这个刑事案件的公安民警律师是否可以复印。问题是,中国是否有法律规定,公安的办案民警有权审批律师是否可以复制卷宗?经过一圈的上推下卸,办案民警具有了审批律师阅卷的“法外权力”。法院成功把自己管理的卷宗复印给律师的这个“皮球”踢了出去。





律师让当事人第二天打电话给法院管理员,询问是否可以复印,结果没有任何答复。


来自浙江省永嘉县法院的阅卷审批表

律师查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查阅范围的答复》(浙高法{2012}60号)

全文如下: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已结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查阅复印刑事档案材料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案件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诉讼卷宗正卷中的起诉书、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等内容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刑事诉讼卷宗中的法院调查材料和死刑案件中与执行命令有关的材料属不宜公开的内容,不予查阅;

三、公安侦查卷宗、检察卷宗仅对公安、检察部门开放查阅,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确需查阅的,应当经上述部门批准同意。

以上三项,请参照执行。另,因刑事卷宗正卷内可能有不宜公开的材料(如证人情况、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等),在对外查阅刑事卷宗正卷时,应认真检查,根据卷内材料,严格把关,防止出现差错。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浙江省高级法院这个答复文件,成了下级法院拒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律师阅卷的“尚方宝剑”?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规定“案件当事人、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凭证明材料查阅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无论从级别上、时间上看,最高法院的司法管理性文件都高于浙江省高院的那个文件。

律师认为:希望哪些擅自“立法”的省高院引以为戒,清理、废止这些文件,遵守最高法院规定!

法萌君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其中第九条规定,“九、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


媒体曾经公开报道,2015年3月17日,聂树斌案两位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和陈光武就来到山东省高院查阅相关卷宗材料,看到的卷宗包括:聂案卷宗3本,王书金案卷宗8本,河北省公安厅、河北高院调查卷6本,共计17本卷宗。


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要求,对案卷进行复印并拍照。负责复查工作的合议庭法官答复说,这是阅卷的正常方式,不是应该提出的问题,而且保证代理律师绝对能阅卷,有充足时间阅,阅充分。


李树亭表示,阅卷范围之广,远超预期。“查阅了聂树斌的全部卷宗。山东高院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依法办案的承诺,聂树斌、王书金全部卷宗,十年来河北高院、河北警方复查的全部卷宗,共十七本,全部可以复印、拍摄,山东高院提供方便。为山东高院点赞!

一方面鼓励律师代理申诉案件,要给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另一方面,又以各种借口不准律师复印证据卷宗,这让律师怎么代理申诉案件?究竟是顶层政策落实不力,还是下面根本不贯彻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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