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习】思维导图:个人所得税法学习笔记(一)
本文是德新税悟【微信公众号dexintax】----【一起学习】系列的第二十二篇文章。
个人所得税法学习笔记(一)
从今天开始,欢迎你和德新税悟一起,来逐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
今天我们来看第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德新税悟学习笔记:
1、第一条,规定的内容有三方面:
一是什么是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明确了判定条件。能分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才能依据不同的身份对其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二是明确了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应征税所得的范围。居民个人,就境内+境外所得在中国征税,非居民个人,就境内所得在中国征税。
三是明确了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判断是否为居民个人,有两个条件,两者符合其一就可以认定为居民个人:一是有住所,二是没有住所但一年内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
3、居民个人的应税所得范围:境内所得+境外所得,特殊情况:无住所的居民个人,两种情况下可在备案后只就境外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纳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
4、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范围:境内所得。特殊情况:无住所且一年内累计在中国境内不超过90天的,境外支付且不由境内负担的部分,免征。
5、住所概念: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6、来源于境内所得特定范围:共七个,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
可参考下方思维导图
【一起学习】系列往期精彩文章及思维导图
【德新税悟】更多精彩内容
【政策大放送】最新!!!--WORD版可下载细看的营改增政策全集汇编
【税法大全】《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201806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收藏贴】转业军队干部、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