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没有核实完毕前(60个工作日)均可按规定进行进项抵扣。除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外,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一律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交回已退税款;已经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补缴消费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防范收到异常凭证就要确保取得发票源于真实的业务,且真实的业务也要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在交易前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生产经营能力和纳税信用等相关情况。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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