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真的越来越难:最高院将下调利率上限
最高院将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比例、效力及影响
*本文仅为交流与探讨,不属于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一、重磅:最高法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24%保护上限
昨日,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最高法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同时,根据郑学林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无独有偶,在今年5月份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曾提交提案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从而缩小金融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差,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因此,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已成为必然趋势,但是降低到哪种程度,在此前网传的《最高法关于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其中规定:“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订立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根据2020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那么该1年期LPR的四倍为15.4%,则意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15.4%。
二、比例:利率保护上限可能从24%降至15.4%,下降比例高达35.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09月01日)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年08月13日已失效)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2015年规定”)中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而目前所指出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建议参考央行LPR报价的四倍,其实回到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1991年意见”),在该意见中,明确指出:“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如果按照目前的主流意见,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降至央行LPR报价的四倍(目前为15.4%),则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下降幅度高达35.83%,并且该新规定可能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一种回归。
三、效力:若最高院发布下调利率上限的意见,该意见是否具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09月01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根据上文分析,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其实已经变动过2次,第一次发生在1991,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第二次发生在2015年,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为年利率24%。而通过解读2015规定第33条,该规定公布施行后,1991年规定则失效,因此2015年规定具有溯及力。
不但是2015年规则具有溯及力,在其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有类似规定,例如:《劳动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均存在:“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最高院司法解释存在的溯及力。
综上,根据最高法院于2015年的规定习惯,以及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特殊性,最高法院若通过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意见,极可能具有溯及力。
四、影响:下调利率上限有什么影响?
(一)对债务人利好,但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首先受益的当然是债务人。而若该规定又将具有溯及力,则在新旧意见衔接之间,债务人就会存在道德风险,即,存在延长借款期限或者延迟还款的可能性。如债务到期的,债务人会希望与债权人达成延期支付债务的协议。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代理人则可能通过拖延诉讼程序(比如提出管辖异议、提起上诉等)以尽量促使案件在最高院下调利率上限之后才判决,进而实现减少支付利息之目的。
(二)债权人可主张利息可能大幅减少
在债权人方面,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的请求权本就处于弱势,即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是否归还借款的主动权在于债务人,而该规定一旦生效,则债权人可主张的利息可能大幅减少,使得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此,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对于已经违约的债务人,极可能会在近期提起诉讼,则导致法院出现大量民间借贷案件。
(三)金融机构亦可能受到潜在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金融借款合同同样参照年利率24%作为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5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都应该肯定合同的效力。”
虽然目前尚未有官方的意见称一旦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之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也要下调,但根据之前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参照适用24%利率上限的情况,不排除将来金融借款的利率也会参照适用下调后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因此,如果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24%变动,那么以借贷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五、写在后面
笔者认为,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效力基本等同于法律,其修改或实施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稳定性。如果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并且具有溯及效力,则可能导致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因此,应当妥善处理该规则溯及力的问题。比如,是否可以考虑对于利率上限下调之前发生的借款,仍然适用24%利率上限标准。
更重要的是,对于债权人而言,为了自身利益的保护,请不要再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合法行使诉权!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高丽蓉、合伙人许建添。
编辑|徐枫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