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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新 | 破产法学园地漫步与耕耘

2017-01-19 王欣新 中国破产法论坛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顾问,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中国代表团专家。主要研究领域:破产法、企业公司法。

  

时光飞逝,转瞬之间,雪鬓霜鬟,屈指一算,从学校退休已四年有余。然,作为学者,尤其是破产法的学者,却总是退而不休、退而难休。退休之后,在忙于立法顾问、学术研究、实务指导、案例论证等工作之余,有时也不禁回首人生往事,尤其是在破产法园地里的漫步与耕耘。

1952年5月,我出生在北京,也长大于北京。虽然祖籍是山西平顺,但未曾回乡省过亲。从小学到初中,我算是个好学生。初中时在北京五中上学,五中在那时和现在都是北京的重点中学。但仅上了不到一年的初中,就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学是上不成了,虽然有后来的所谓复课闹革命,但也不过是整天混日子胡闹罢了。所以,上大学之前,我的名义学历就是初中毕业,而实际在学校中学到、又多少能够记住的东西,真的只有小学水平,其余的知识均得自于自学。

1969年3月,根据毛主席的号召,我和一些同学被分配到位于北京怀柔县郊的怀柔砖瓦厂。砖瓦厂的工作基本上都是重体力劳动,实实在在是锻炼身体。说实话,作为年轻人并不怕吃点苦、出些力,但是在初期所谓接受工人阶级再教育的激情过后,面对理想与现实的激烈反差,前途的迷茫,生活的苦闷,工作的单调,让人实在难以承受。分配到砖瓦厂的一百多学生中,很多人想尽各种办法调回了北京市里工作,我也曾努力尝试过,但终因没有关系未能成功。看来求人不如求己,于是改向努力学习,通过高考谋求前程,改变人生。1979年我首次参加了高考,并得以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从此彻底改变了我的人生。

1979年,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学习。毕业之后,考取本校硕士研究生。我读硕士研究生时学习的专业是刑事诉讼法,但在毕业之际,被分配留校时有了一个改换研究方向的机会,可以留在当时新组建不久的经济法教研室工作。在1986年当时的政治经济改革环境下,研究刑事诉讼法有诸多的禁区。我当时曾经就无罪推定、被告人沉默权等问题写出一些文章,但是却没有刊物能够发表。在权衡利弊之后,我决定改换门庭,投入到新兴的经济法学的怀抱中。此后,虽然我还曾在刑事诉讼法方面发表过一些文章,甚至在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发表过文章,为《人民日报》所转载,但从事经济方面法律研究的基本方向再也没有改变。

经济法学的研究方向确定了,但是经济法的学科范围非常之广,具体研究哪一个法律领域则需要进一步确定。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以当时法律尚在制定之中、理论与实务研究也较为空白的破产法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由于破产法与企业法尤其是公司法密切相关,所以企业公司法也被纳入了我的研究范围。后来,由于自己在股票发行与上市等方面业余从事了一段期间的律师业务,便对证券法中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发表了一些文章。留校之后,我一直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讲授破产法、企业公司法、经济法等课程,为中国人民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讲授破产法、企业公司法课程,并且在社会上为法院系统、律师系统、法学会系统、其他大学以及一些大型企业讲授破产法、企业公司法等法律的培训课程。同时作为主持人主持了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2007年度项目《新企业破产法之管理人制度研究》、中国法学会2015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等科研项目。

在我的学术研究范围中,破产法是最为重要的部分。虽然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方面也发表了数十篇文章,出版了《公司法》、《企业和公司法》、《公司证券法治与司法制度研究》等书籍,但破产法则是自己研究最为投入、成果最多的领域。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不管是社会主义模式的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或其他模式的市场经济,都是其内在规律使然。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这已经是人们的共识。破产法学作为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门学科,已逐渐成为法学研究和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目。但在三十年前,也就是1986年我研究生毕业留校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之际,中国应不应当制定破产法、建立破产制度,仍然还是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

我国的破产立法经历了复杂的发展过程,我也阶段性的参加了主要的破产立法工作。经过激烈的争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旧破产法)。旧破产法共6章43条,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法规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旧破产法通过时尚未制定)实施满3个月之日生效实施。后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情况,旧破产法从1988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由于旧破产法内容过于简单,法律规范粗略、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其通过以后,即将依法付诸实施之前,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应用之需要,国务院决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制定破产法实施条例。当时,破产法实施条例由国家体改委负责牵头制定,我参加了条例的起草组。在到沈阳等地调研后,经过紧张的起草工作,1989年春,破产法实施条例的第二稿制定完毕,准备提交国务院审议通过。但……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改革、开放”遭遇寒流,破产制度也被某些人公开质疑,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制度,应予废除。所以破产法实施的立法完善工作无法再继续进行,这次立法活动便就此夭折了。

1994年后,破产立法工作才再次被提到日程上来,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持进行。但这一次不再是在破产法的实施层面上对其进行补充规定,而是考虑制定一部新的破产法了。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准备推荐让我参加破产立法工作,王利明教授与我谈过这一事情,但由于自己出差工作忙等原因,阴差阳错,没有能够及时参加这一阶段的立法工作。1995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的破产法起草组制定出新破产法草案,准备经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通过,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因对法律出台时机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立法草案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未能通过。此后,破产立法工作处于停滞状态。我印象中,可能是到2000年左右,新破产法立法再次启动,组建新的立法班子,召开相关立法会议,立法工作才发力继续进行。此后,我参加了新破产法的全部立法工作。

经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10年的破产法起草工作,最终形成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稿。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新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随后,在10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原计划在2004年12月份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但由于在职工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债权何者清偿顺序应更为优先的问题上发生重大争议,需要进一步协调解决,破产立法工作就此被停滞了近两年。2006年8月27日,历经了12年风风雨雨的起草工作,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旧破产法同时废止。

新破产法出台后,为保障破产法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新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我作为起草组成员参加了新破产法实施前发布的三个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在此后的新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中担任顾问,全面参与了起草工作。

在从事法学研究的三十年中,我共发表学术论文约三百篇,其中与破产法有关的学术论文有一百七十多篇,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有八十余篇,有三十余篇文章被《新华文摘》、《人民大学报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在教学与研究过程中,我发表了《破产法专题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破产法》、《破产法学》、《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等专著与教材四十余部。其中三本教材获评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破产法》一书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我主讲的《破产法》课程获评国家精品课程。我想,在国内破产法学界,我或许是发表专业论文、出版书籍之多者了。

为了更好的进行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与交流,2006年经中国人民大学批准设立,我牵头成立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担任研究中心主任,后研究中心升级为直属学校的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破产法研究中心是集科研、教学、实务于一体的研究机构,中心聚集了全国著名的破产法理论与实务方面的研究人员五十多人,有教师、法官、律师、会计师等多方面的人员,共同致力于破产立法和司法的进步,研究破产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关注破产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动向,进行多方面的破产法研究与交流活动。

2010年,经多方共同努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了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由我担任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是中国第一个破产法领域的省级学术团体(目前尚未设立全国性的破产法学术团体),也是目前为止全国唯一一家注册为社团法人的破产法学术团体。学会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秉承“立足北京、面向中国、走向世界”的理念,虽名为北京市的学会,但实际活动与人员遍及全国,积极促进了全国破产法领域的学术交流,使学会成为中国破产法研究的领军基地,并逐步推进与国外破产法界的学术和实务的交流与联系。此外,我还担任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顾问、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社会团体职务。

2006年12月23日,由我牵头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等共同主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际研讨会”。2008年5月31日—6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主办了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此后每年举办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我一直担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成立后,与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携手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了此后的“中国破产法论坛”。2012年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中国破产法论坛”大会改为每两年举办一届,至今已经举办了六届。在两届大会之间则举办公开或内部的各种破产法专题的“中国破产法论坛专题研讨会”。201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等单位共同主办了“中国破产法论坛2013年专题研讨会”,主题为“中国破产法的困境与出路——破产案件数量下降的成因及应对”。此后,又陆续举办了多次破产法专题研讨会。2015年6月6日,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了“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重整制度专题研讨会”。2015年12月27日,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了“中国破产法论坛房地产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2016年4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

同时,我们将论坛年会及专题研讨会征集的论文择优编辑成《破产法论坛》文集,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至今已出版十辑,我担任主编。此外,中心与学会创办了“破产法前沿”系列讲座,至今已举办了11期学术讲座,学会还发行了《破产法动态》(电子刊),以促进破产法研究信息的及时交流。

在国内积极开展破产法的研究与交流活动之外,我也积极参加了各种国际交流活动。2015年12月,受中国商务部推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的邀请,我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前往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会议中心参加该组第48届会议。在五天的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了对有关立法草案的讨论与修订。我在会议上作为中国代表团主要发言人就相关立法文件进行了多次发言。这是商务部近年来首次邀请专家学者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破产法的起草工作。2016年5月,我继续应邀赴美国纽约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的第49届会议,并将继续作为代表团成员参加以后的会议。2016年6月,我应邀前往泰国曼谷参加跨境破产国际会议。本次跨境破产国际会议由泰国司法部法律执行司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共同举办,旨在促进东盟各国及其他亚洲国家在破产法领域的交流与发展,以增进各国在处理跨境破产问题时的有效合作。来自亚洲、欧洲和美洲的三百余位代表出席了会议。我在本次会议作了题为“中国破产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简介”的报告。此外,与各国破产法学者、从业律师等也进行了广泛的交流。

随着我对破产法研究的逐步深入,愈感破产法涉及法学问题甚广,博大而精深,更觉自己力不从心,故虽也尽心尽力,但每发表一篇文章、出版一部书籍、发表一篇演说、讲授一堂课,总觉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深怕疏中有错,误人子弟,不过由于做教师、学者多年,总想把自己的一点学习研究心得奉之于众,故仍笔耕不止,仅望能够抛砖引玉,将自己化为中国破产法研究前进中的一块坚实基石。吾虽老骥伏枥,仍旧雄心不已,仅以此文回顾往事、聊表心志。



原文出处:《破产法茶座》第一卷,王欣新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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