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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娥教授谈法学方法论及其最新发展AND谈公法请求权

2018-04-11 学术之路

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十六讲:陈爱娥教授谈公法请求权


2018年4月3日晚上19:00,王健法学院中式模拟法庭里迎来了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十六讲的主讲嘉宾陈爱娥教授。

讲座开始,首先,主持人黄学贤教授为大家介绍了陈爱娥教授,陈爱娥教授是台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她译著有《法学方法论》、《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教授今晚讲座的主题是公法请求权。


接下来,由陈爱娥教授正式开始其报告。陈教授指出,公法上的请求权是最近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公法上请求权基本上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国家能够向人民行使其支配的权利,国家和人民都能够作为权利主体向对方行使基于公法上的请求权。这一部分强调的是国家和人民关系的演变。此外,在台湾,人们关注的关于公法上请求权的还有时间的经过和法秩序的关系。关于时间的问题,除公法上请求权有消灭时效以外,有一些国家单方高层的行使也有一些所谓的法定期间的问题,人民提起救济也有提起法定期间的时间问题。牵涉到时间问题的法律在台湾有三个,如台湾的行政罚法规定到:国家依法向人民采取行政罚的话,要遵守一定的法定的期间,称为裁处权时效,时间是三年。另一个重要的课题是时间的起算问题。所以说整个课题有很多的脉络,更宏观的看就是法秩序也要考虑到时间的经过的问题,要考量到安定性的因素。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即使有相关的权利行使的依据,也要让权利无法继续行使。

陈教授指出,今天报告共分为几个部分,主要是涉及到公法上请求权的制度的含义、适用的范围以及如何起算。第一部分是在实务方面,司法裁判在行政时效方面有哪些重要的裁判,显示出公法上请求权在实务运用上有哪些问题。就这个部分来说,大概有几个课题,第一个是何为公法上请求权,公法上请求权在概念上就有很大的争议。所谓的公法上请求权是指:人民依法规或一般行政原则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对他做有利给付的特定行为的主观公权利。人民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请求撤销或变更的权利。 

第二个部分是起算的问题,这是关于实务上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在方法上,首先要追溯立法者在立法上是怎样安排关于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问题,即立法的意向及构想。

第三个部分是学理上的相关讨论,其中第一个就是关于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这又分为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概念是什么,有学者认为:公法上请求权是指公法上权利义务主体相互间,基于公法,一方得请求他方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另一个是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来维护权利,使法律关系尽早确定,来维持法秩序的安定性,即法安定性的要求;第二是避免日后的举证困难;第三是为了更好的安排国家财政;在社会法领域,时间过长是无法达成社会给付的目的。这一目的除了想要回归立法者的思想以外,还有学理上关于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制度的意义是提醒相关的法条的解释不能脱离体系脉络,要放在整个公法上请求权的制度上进行解释。学理的讨论的第二个部分是关于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适用的范围,公法上请求权是不是只限于具有财产性质的公法上请求权,这在学理上有非常大的争议。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上有消灭时效的公法上请求权仅限蔡晨星请求权罹于时效,而非财产性请求权不罹于时效。

最后,在陈教授回答了在场学生们的问题后,本次讲座顺利结束。

(供稿:马真)

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十五讲:陈爱娥教授谈法学方法论及其最新发展


2018年4月2日,我院荣幸邀请到了台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哥根廷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方法论》、《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等著作的译者陈爱娥教授来到中式模拟法庭为同学们做关于“法学方法论及其最新发展”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院长胡玉鸿教授担任主持。晚上七点,讲座准时开始。

首先,陈教授为我们厘清了法学方法论的意义与任务,要了解法学方法论的意义,就要逐字来分析。最先要明确的是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它与其他法规范之学问如法史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研究的内容不同,所以各自所使用的方法不同。而法学方法即法学为处理、答复法律问题,所运用的一定方法,或所遵循的特定程式。法学方法论的目标是清楚掌握我们探求法律上正确决定的思考脉络,并且清楚表述它,以便自省且可供事后审查。

其次,陈教授详细讲述了法学方法论的起源与重要转折。法学方法论滥觞于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1802-1803年),接下来的发展包括利益法学派的法学方法论,最著名的是耶林的立场转折;然后是自由法学派、法社会学在方法论上的立场;最后有Hans Kelsen法规范阶层理论对法学方法的启发和新黑格尔学派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

接着,陈教授讲述了植根于民法秩序的法学方法论。首先要理解法条的理论的几个重要的概念——法条是指法律规则,要求受规范之人,依其规定而为之法律语句,其分为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规整是指必须结合诸多法条才能“规整”一个生活关系。而竞合的情况有时出现在个别法条之间,有时也出现在个别规整之间,其解决的规则有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等。而在关于案件事实的形成,陈教授探讨了未经加工的实际事件、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之间的不同,外部体系对于形成“作为陈述之案件事实”的帮助和特殊之“判断余地”等等问题。然后是关于法律的解释之问题探讨。法律的解释有四种标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论解释。其中目的论解释应当为对于法律客观的目的的解释,否则其只能是包括于历史解释。要使用哪一种解释完全要看情况,当然也有其他影响解释因素,例如后果的考虑。

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其中比较有意思的分类,依个人的意见是:开放的漏洞、隐藏的漏洞,其分别以“类推适用”与“目的论的限缩”来填补;二是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要有鉴于法律交易上的需要,或是更高法律(常常是宪法)原则的要求。

而关于法律体系的建构,陈教授解释外部体系即“依形式逻辑规则建构之抽象、一般概念的体系”。体系建构的步骤为由事实中抽离出若干要素,将此等要素一般化,由此等要素形成类别概念,并借着增、减要素,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借此构成体系。其缺点为外延越宽内涵越少、个别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被切断。

随后,谈到公法学领域的特殊方法论问题。首先陈教授提到民法的法典结构与所规范之生活关系的性质,在公法领域并不存在,公法必须面对复杂多面的公益考虑。因此,公法秩序的规范结构亦更为复杂,例如法律原则、目的纲领式法规范的运用。然后她具体讲述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分、公法领域运用法律原则过多的情况、“法律原则”作为内部体系结构性原则的指导作用和修正作用、适用“法律原则”时的特殊困难及其使用方法、主要运用于计划行政领域的目的纲领式的法规范。

最后,是法学方法论的最新发展,即行政法学作为调控之学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具体包括法律事实研究的重要性、与法学体系思想相连结的必要性与做法:调控观点假使想在法学脉络里发挥其促进认识、合理化与指引性的力量,就必须将其对行政行动脉络的理解纳入既存法体系、克服想来的体系断裂,确立可一般化的新架构等诸多内容。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陈教授耐心解答。在一片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供稿: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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