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北漂"女子不幸遭遇车祸客死他乡_法院判决赔偿1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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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含山女子黄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赔偿做出判决。肇事车辆所属企业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者近亲属180万元。
2017年1月19日18时0分,驾驶员薛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房山区凯旋大街大十三里村,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含山女子黄某某撞倒,造成黄某某重伤住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31日死亡。黄某在北京生活工作,离世时年仅28岁,留下了6岁的女儿和3岁的儿子。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等工作,认定薛某某驾驶的经的大型普通客车制动和灯光均不合格,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案件赔偿的审理中,法院认为,薛某某系客运公司的职工,其在履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客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故应由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依照由客运公司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定,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者近亲属180.6288万元。其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死者近亲属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156万元。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肇事车辆所在企业)除已支付的现金50000元及支付的护理费1280元外,赔偿死者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合114.3448万元。
源自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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