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家庭教育法草案来了
本月11日,江苏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与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明确中小学、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职责,推动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详情戳 《如何避免那些家庭教育中的悲剧?江苏省出台文件明确学校指导职责!》)
昨日,在国家层面上,家庭教育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编 | Chris_guo
备受关注的家庭教育法草案将提请1月2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介绍:
家庭教育法草案
一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二是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草案另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那么,这份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家庭教育法草案具体有哪些内容最受关注呢?一起来看。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在当前家庭教育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国家通过立法夯实家庭教育责任、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意义深远。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怎么开展,父母们应该做好哪些事情,社会又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亟待回答。期待法律能够助力家庭教育,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本文转自:首都教育
部分素材来源:新华社 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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