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出路在哪里?
“耶和华所造的,各适其用,就是恶人也为祸患的日子所造。(箴言 16:4)”
《请开门,欢迎孩子进教堂!》
十字架
死是众人的结局,活人也必将这事放在心上。人类的结局就浓缩在:当时有两个强盗和耶稣同钉十字架,一个在右边一个在左边。中间那个十字架只有耶稣配背,因为它就是救恩的十字架;两边,一个是灭亡的十字架;一个是进入乐园的十字架。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我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你面前,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人。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遵纪守法,荣神益人。《顺服》上帝,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充分发挥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靠着圣灵随时多方为万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恳求、祷告、代求、祝谢,警醒不倦,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以耶和华为上帝的那国是有福的!他所拣选为自己产业的那民是有福的!信耶稣有永生;不信的得不着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耶稣全人类的希望!愿福泽神州!我们在天上的父,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哈利路亚!阿们!
(传7:2;太27:38;罗 1:16;罗13:1;徒5:29;弗 6:18;诗 33:12;提前2:1-2;申30:19;路11:2;)
编者按
昨天,一粒灰尘根据有关文件作文《难道真要把文字 图片 音视频等宗教活动从网上一网打尽吗》,今天就根据昨天采摘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四条 “国家支持通过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一粒灰尘今天就响应号召,谈一点自己有关遵纪守法的一得之愚,谢谢!
一粒灰尘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请问动员基督徒“承诺不再信仰基督教”“不参加宗教活动”合法吗?
上图提到的那人若是党员,一粒灰尘认为要《顺服?》,因为,人家是在要求他们的无神论信徒不能信有神,人家也可以说他们是在管自己的党员。所以,“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得前书 2:13-14)”
以前儿子问我,大学要动员他参加组织。我有言在先,信仰自由!“无神论”也是一种信仰 。耶稣说:“一个人不能侍奉两个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重这个轻那个。你们不能又侍奉上帝,又侍奉玛门。(马太福音 6:24)”《出埃及记》和《申命记》都提醒我们,“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基督徒更不能弄虚作假,欺哄党。“凡在人面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认他;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认他。”(马太福音 10:32-33)”
以后若硬要我们承诺什么,我们也可以说:“我不信宗教!”因为耶稣基督的崇高信仰,本身就不是——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
当我看见有的教堂门口写着:党员、干部等禁止入内。就想——这能办到?因为,管教会的官员会第一个犯规,他们的工作有时就要在教堂内进行监督。假如住在教堂内的配偶,若一位是书记,又不能夫妻分居,我看只能违规。因为有人认为,“在你的院宇住一日,胜似在别处住千日。宁可在我上帝殿中看门,不愿住在恶人的帐棚里。(诗篇 8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这里清晰的提到:“宗教信仰”。这就充分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完全肯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的。
《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都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凡是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等均要服从宪法。儿童有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受我国宪法所保护。那么,一切限制儿童信仰自由的(包括严禁未成年人进入教堂),是不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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