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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一定能够离婚?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雷莉 陈立彤 睿和瑞家族办公室
2024-08-25

据有关数据统计,在2014年~2016年,全国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的54505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男性被指出轨的有32257起,占59.18%;女性被指出轨的有22248起,占40.82%。54505起案件中,有10863起被法院认定有出轨事实,男性和女性被认定的比例都是一样:占19.9%。


因此,婚内出轨往往被一些人认为是离婚的有力事由。很多人以为,若有证据证明配偶出轨,那么法院一定会判决同意离婚。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光是出轨并不一定导致离婚,法院往往还会结合其他事实加以判断。



一、出轨≠婚外同居

出轨,作为一种涉及婚姻关系的社会现象,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实践中不少“被出轨者”认为自己在婚姻中遭受背叛,法院理应判决离婚。但事实并不是这么简单。


要了解出轨是否一定能导致离婚,就需要先知道离婚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的规定,法院应当支持离婚的情形,也就是所谓的“离婚法定事由”包括: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以上第一种离婚事由可知,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法定离婚的情形。这时候或许有人说,这说的不就是出轨吗?出轨不就得离婚啦?


不要着急,法律对此还有进一步的解释。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项解释进一步诠释了“与他人同居”的意思,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第一种离婚是由是要求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间歇性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也就是俗称的“出轨”,并不属于法定离婚事由,因此实践中单纯以配偶出轨为事由的离婚请求并不当然被法院支持,法院往往还需要结合其他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且不再有修复的可能。



二、出轨仍可能引起离婚+赔偿

《民法典》中虽未将出轨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但绝不是说一方出轨,另一方要求离婚就不被批准。但鉴于出轨将明显妨碍家庭关系、违反忠实义务,很多法院仍然将出轨认定为一种严重的破坏夫妻感情行为,不仅将其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从而判决离婚,还可能要求出轨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虽然仅将“同居”规定为重大过错情形之一,而没有直接将列明“出轨”,但也同时规定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那么实践中,怎样的出轨将被视为“其他重大过错”呢?


从现有判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为构成“重大过错”的出轨情形主要包括:

  1. 与婚外异性生子,或虽未生子但引起怀孕、堕胎的;

  2. 通奸次数、人数较多,情节恶劣的

  3. 曾经提供承诺书、保证书等,但仍继续出轨,屡教不改的

  4. 因嫖娼等情形而存在报警记录、讯问笔录,甚至被警察当场捉奸的

  5. 长期与外遇异性在公开场合以夫妇相称,虽未构成重婚但情节恶劣的

  6. 长期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包养“小三”,金额较大,甚至转移财产的


此外,针对赔偿的问题,笔者再提示两点:


第一,除了赔偿责任以外,也有部分法院基于保护弱势群体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考虑,从而判决“出轨”一方少分财产。


第二,从赔偿的数额来看,各地没有统一标准,通常需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一方的过错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出轨次数较少、无书面协定、无婚外子女的情形,酌定赔偿的金额大多在五千至五万元之间。而若双方存在夫妻协定的,则可能一定程度参照协议处理,但有的法院也认为过于严苛的协议无效。


三、典型案例:出轨引发法律责任

在近期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宣判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不仅判决双方离婚,还要求出轨一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


韩某(男)与林某(女)于2011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31日生育一子。因韩某有外遇等原因,双方发生争吵,且自2016年12月起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韩某起诉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提供了韩某承认出轨的有关证据,包括后者与第三方女子的开房记录及双方亲昵照片聊天记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笔金额为520或1000元等给第三方女子的共计1万余元的转账记录、被发现后保证不再犯的承诺书等,并以韩某婚内出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为由要求韩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与林某在婚后因韩某外遇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林某也同意与韩某离婚,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韩某要求与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韩某的行为过错明显,是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若对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则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和婚姻家庭观的弘扬。最终,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的具体情况,酌定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


从目前的司法判决中可以看出,虽然出轨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但法官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已将出轨作为重要的判断因素之一。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出轨,法院有可能按照法定离婚事由中的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并且一旦掌握足够证据,还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费。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请求获得支持的前提是,获取足够的证据。因此在因配偶出轨而想要离婚时,收集好足够的证据是首要环节。



四、收集出轨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和判例,若在离婚诉讼中想要证明配偶出轨,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收集证据:


1、书面证明  


书面证明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婚外情中,大家可以搜集对方和“小三”的聊天记录、短信内容、来往邮件截图等。部分公司会对员工的婚外情做生活作风的处理,公司所出具的书面处理材料也是有力的证据。  


2、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在法院上更容易被法官认可。婚外情中,可以从配偶为第三者购买的财物方面进行调查。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录像、录音、vlog等。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因为出轨方无论是重婚还是非法同居,都会有一个和“小三”长期共同居住的地方,在他们共同居住的场所内的保安、物业、邻居或者居委会,都可以出具情况说明或者是证明。


另外,笔者提醒:无论收集何种证据,一定要确保是采取合法方式取得的,否则该证据可能无法使用。


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一方面,出轨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判决离婚事由;但另一方面,很多法院仍然将出轨视为一种较为严重的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在存在其他酌定离婚情形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同意离婚。因此,出轨仍然有较大可能被判决离婚。


不仅如此,出轨还有可能导致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亦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的总体要求。也是基于此等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原《婚姻法》规定的赔偿情形基础上,专门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有效完善了之前立法的不完备之处。


因此,若仅以“出轨”不属于《民法典》明文列举的赔偿情形便草率的驳回赔偿请求,不仅有悖新时代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价值导向,而且使得相当一部分违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由此造成家庭破裂的行为逃脱法律责任。




陈立彤 律师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

联系方式:henry.chen@dentons.cn


雷莉 律师

大成成都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公司委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心主要成员,拥有十年企业财务管理经验,会计师,四川省优秀律师

联系方式:leili@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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