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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照登|冉安源等仅2021年盗采所得即超过2亿元

巴蜀独立评论 2022-07-19


作者 佚名



巫英蛟 刘虎:

你好!

我在巴蜀独立评论网站看见你发布的《嘉陵江“砂霸”疯狂盗采,实控人疑为镇党委原书记》一文,据了解此盗采行为远超过你所了解的情况。

你所阐述的“2021年8月27日,剑阁县水利局以“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在禁采期采砂,采砂量1431m³”,依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彦源公司罚款3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8620元”。而且按1431m³计算其没收非法所得28620元也不知是从何计算而得,按水利局拍卖成交价进行计算在18万元以上,按市场价控制90元每方也是128790元。

然而事实上彦源公司在2021年禁渔期和禁采期期间,从3月1日-6月底多艘船舶连续盗采百余天,结合笔者现场观测、记录测算,其在上述期间累计非法盗采砂石至少200万方以上,初步估算非法所得2亿以上。如此明目张胆、肆意妄为的盗采行为,剑阁县水利局居然只以盗采数量为1431m³进行处罚,不知是剑阁县水利局真的不知还是故意充当其非法行为的保护伞就不严而寓。长达四个月的非法盗采行为不只是剑阁县水利局视而不见,就连剑阁县海事局作为采砂船舶和运输船舶的直属管理部门,每天在嘉陵江巡查也视而不见,可想而知其保护伞拥有多么的庞大。

同时剑阁县水利局依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也是不正确的。根据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上述处罚应该是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处罚。

禁采期部分开采照片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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